tintin1688 wrote:
去任何公司一定要保...
我是應徵A公司卻是投保B公司
A公司負責人是妻子(應徵我、配班、發薪水都是她)
B公司負責人是丈夫
開偵查庭時夫妻倆個都到
妻子針對質詢還說~"一個月挪用300多元對他們也沒有幫助"
前僱主一直強調~"他老婆是跟我配班、公司的會計"
回我一句~"你是員工捏!員工告員工連老闆都告,做人要有分寸"(台語還很抑揚頓挫⋯外加尾音強)
(恕刪)
看起來, 您找的律師會用的方法, 也是如何"自己權利自己努力"
(老手, 才會知道如何避重就輕, 法律知識並非是法律人是有完整訓練)
仔細分析看看, A(妻子)及 B(丈夫) 在刑責上之成立條件.
要充分, 才會有起訴, 法官的裁決是另一層面
(這種有蓄意之嫌, 會計會不知道應有之責? 公司負責人會不在乎會計之漏報?)
假設: A與B, 可能知道要被告, 在庭訊回答上避重就輕.
目前狀況, 應該是檢方在偵查中(一般是偵查不公開), 確認本案關係及事證.
當事人要注意, 是否有不利自己的, 就是被告之說辭.
簡單點, 若有再開偵查庭, 欠您的錢就主張當庭交付(會立書面為憑)
可能也不會有, 因為也不是多複雜. (警方之移送文件會寫)
相信, 律師會很清楚訴訟程序. (我不是, 但有實際自己去參與)
也相信, 檢方會告知 A與B, 欠人之責就主動付給, 否則就是起訴.
但欠的是勞保費及勞退金提撥. 主張人應該是勞保局吧 < 要再確認
>> 欠繳是再催繳及利息, 並沒有嚴重的刑責來定義.
>> 例如: 假設納稅人欠繳健保費, 或是沒有勞保是欠繳國民年金, 結果就是不能享用相關權利.
但新修的法規會主動強制雇主欠繳"勞健退"之責任主張.
除非, 雇主仍有欠您的, 是蓄意拖延.
細節很多, 您也沒交待清楚.
用刑事來主張, 要很小心, 否則會有誣告之嫌.
畢竟, 不是授權律師去做, (在法院庭中, 法庭會當場訓斥律師, 就是張非打岳飛)
總之, 小心為上.
當然, 我也有提供"錯誤資訊"之嫌.
重點是:要清楚邏輯及無罪推論.
純"訓練思考及解析問題", 及如何找"對策", 再就是"不要先預設立場"
供參考, 如有錯誤, 可忽略就"上一頁"
ps, 如果 A有侵占是屬公司的, 那公司負責人要不要告自己. 好像很詭異啊.
tintin1688 wrote:
謝謝大家的熱心跟提
勞工自付的20%勞保費用⋯有名目、有扣款,沒上繳挪作它途(這就是侵佔)
...(恕刪)
有決心, 這是很重要的key.
既然, 頭已洗下去了, 學費也繳了, 半途而廢不就是一事無成.
相信, 您找問的律師, 應該不會計較"問"的鐘點費.
不過, 您問的有深度, 相信會幫助您且也會有貴人相助, 隨緣吧!!
對方要反咬, 基本上是不成立居多. 畢竟事實已經呈現.
刑責要成立的條件很嚴謹, 都有保護雙方的前提.
建議, 不要在網路上透露細節太明顯. (怕誤導)
大部份是個案, 否則"法律從業人員" 要怎麼混口飯吃.
沒實際上法院(法官在主導), 就可能不知道"臨場反應的重要性"
如果是:不起訴書, 就是無罪推論來主導.
再就是執行業務人之侵占"公款".
其實, 法律也很好玩, 知道其規則及邏輯, 當是"人生經歷之無形資產".
供參考.
補充:
" 勞工自付的20%勞保費用⋯有名目、有扣款,沒上繳挪作它途(這就是侵佔)"
這個觀點, 我的邏輯推論有障礙.
已收取您的金錢, 卻沒去做"應做之事", 是不是有刑責定義. (????)
我的感覺是"欠繳", 積欠一年和積欠3年的條件差異不大.
因為, 認定是裁判者的工作, 不是我說就算.
檢方認同, 但法官就不一樣. (小case, 檢察官認定成立是居多, 檢察官是公訴人代表)
不過, 我曾提"刑事再議"成立, 退回再查就成立起訴, 法官當場消遣似(心中os: 由他去說, 請直接給我判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