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辣~前僱主!勞工局的調解不敢出面⋯請領失業給付時~才發現前僱主每月扣勞工保險金沒上繳

常常問有勞資糾紛的朋友們為甚麼會答應簽同意書,

得到的答案幾乎都是"不然還能怎麼辦".


只要所有的勞工都可以像樓主這樣為捍衛自己的權益而戰,那勞基法就不會再流於具文,

這樣的爛老闆才可能會慢慢變少,勞工薪資才有機會全面提升.

之後有相同處境的可以藉由這篇知道自己的權益和如何落實.

或許樓主所能得到的利益不大,但對全體勞工的貢獻是無價的.




cch liu wrote:
看完後, 很好.
請問您得到什麼?
是您自己去找解決方案或是別人下指導棋?
詐欺罪, 侵占罪, 是什麼定義?
偵查庭, 只是檢方受理告訴案後的程序之一.
對方也是笨, 侵占您多少錢, 10萬元的刑責是多少?
(我知道一個判例, 詐欺罪判6個月, 可緩刑, 詐欺金額2萬元, 留個犯罪記錄, 划不划算?)
檢方受理, 只是個另一階段開始, 之後成立時也要補上"刑事告訴狀", 才會去法院起訴.
總之, 當事人是您,
我只是來M01, 看看及玩玩而已. 才不要 "公親變事主".


看看玩玩就別嘴砲
省得人家誤會你


我支持樓主, 對的事情就是要堅持

別得過且過

這種爛雇主就是要讓他吃屎!
tintin1688 wrote:
去任何公司一定要保...

我是應徵A公司卻是投保B公司
A公司負責人是妻子(應徵我、配班、發薪水都是她)
B公司負責人是丈夫
開偵查庭時夫妻倆個都到
妻子針對質詢還說~"一個月挪用300多元對他們也沒有幫助"
前僱主一直強調~"他老婆是跟我配班、公司的會計"

回我一句~"你是員工捏!員工告員工連老闆都告,做人要有分寸"(台語還很抑揚頓挫⋯外加尾音強)
(恕刪)


看起來, 您找的律師會用的方法, 也是如何"自己權利自己努力"
(老手, 才會知道如何避重就輕, 法律知識並非是法律人是有完整訓練)

仔細分析看看, A(妻子)及 B(丈夫) 在刑責上之成立條件.
要充分, 才會有起訴, 法官的裁決是另一層面
(這種有蓄意之嫌, 會計會不知道應有之責? 公司負責人會不在乎會計之漏報?)
假設: A與B, 可能知道要被告, 在庭訊回答上避重就輕.

目前狀況, 應該是檢方在偵查中(一般是偵查不公開), 確認本案關係及事證.

當事人要注意, 是否有不利自己的, 就是被告之說辭.
簡單點, 若有再開偵查庭, 欠您的錢就主張當庭交付(會立書面為憑)
可能也不會有, 因為也不是多複雜. (警方之移送文件會寫)

相信, 律師會很清楚訴訟程序. (我不是, 但有實際自己去參與)
也相信, 檢方會告知 A與B, 欠人之責就主動付給, 否則就是起訴.
但欠的是勞保費及勞退金提撥. 主張人應該是勞保局吧 < 要再確認
>> 欠繳是再催繳及利息, 並沒有嚴重的刑責來定義.
>> 例如: 假設納稅人欠繳健保費, 或是沒有勞保是欠繳國民年金, 結果就是不能享用相關權利.
但新修的法規會主動強制雇主欠繳"勞健退"之責任主張.
除非, 雇主仍有欠您的, 是蓄意拖延.

細節很多, 您也沒交待清楚.
用刑事來主張, 要很小心, 否則會有誣告之嫌.
畢竟, 不是授權律師去做, (在法院庭中, 法庭會當場訓斥律師, 就是張非打岳飛)

總之, 小心為上.
當然, 我也有提供"錯誤資訊"之嫌.
重點是:要清楚邏輯及無罪推論.

純"訓練思考及解析問題", 及如何找"對策", 再就是"不要先預設立場"

供參考, 如有錯誤, 可忽略就"上一頁"

ps, 如果 A有侵占是屬公司的, 那公司負責人要不要告自己. 好像很詭異啊.
謝謝大家的熱心跟提醒

雇主提撥的70%、勞退提撥6%………是屬於公司跟勞工局的問題(這點沒錯)

勞工自付的20%勞保費用⋯有名目、有扣款,沒上繳挪作它途(這就是侵佔)

至於他們想告我什麼罪~我只認為他們在耍賴跟賭運氣(沒有任何書證、物證、人證)

這不是大案子⋯偵查庭通常只會開一次,接下來就等起訴(我是會告到底的~直到有結果)





tintin1688 wrote:
謝謝大家的熱心跟提

勞工自付的20%勞保費用⋯有名目、有扣款,沒上繳挪作它途(這就是侵佔)
...(恕刪)


有決心, 這是很重要的key.
既然, 頭已洗下去了, 學費也繳了, 半途而廢不就是一事無成.
相信, 您找問的律師, 應該不會計較"問"的鐘點費.
不過, 您問的有深度, 相信會幫助您且也會有貴人相助, 隨緣吧!!

對方要反咬, 基本上是不成立居多. 畢竟事實已經呈現.
刑責要成立的條件很嚴謹, 都有保護雙方的前提.

建議, 不要在網路上透露細節太明顯. (怕誤導)
大部份是個案, 否則"法律從業人員" 要怎麼混口飯吃.

沒實際上法院(法官在主導), 就可能不知道"臨場反應的重要性"

如果是:不起訴書, 就是無罪推論來主導.
再就是執行業務人之侵占"公款".

其實, 法律也很好玩, 知道其規則及邏輯, 當是"人生經歷之無形資產".

供參考.


補充:
" 勞工自付的20%勞保費用⋯有名目、有扣款,沒上繳挪作它途(這就是侵佔)"
這個觀點, 我的邏輯推論有障礙.
已收取您的金錢, 卻沒去做"應做之事", 是不是有刑責定義. (????)
我的感覺是"欠繳", 積欠一年和積欠3年的條件差異不大.
因為, 認定是裁判者的工作, 不是我說就算.
檢方認同, 但法官就不一樣. (小case, 檢察官認定成立是居多, 檢察官是公訴人代表)
不過, 我曾提"刑事再議"成立, 退回再查就成立起訴, 法官當場消遣似(心中os: 由他去說, 請直接給我判決吧)

tintin1688 wrote:
去年5月開始受僱於...(恕刪)


失業給付才不是有那個非自願就能拿到
還要就服登記超過14天也都找不到工作
別傻了...沒你想像中那麼容易
建議你多上人力銀行仔細找還比較正確!!

tintin1688 wrote:
謝謝大家的熱心跟提...(恕刪)


想要工作卻找不到才叫失業
你這種是前份工作沒了就開始故意不找工作等著拿失業給付

Good早晨 wrote:
失業給付才不是有那...(恕刪)


要跑完流程才會有啊

提出申請、開立介紹卡、繳回應徵紀錄、失業再認定審核、再等10天勞保局(撥款、或是來公文不撥款)

這是我第一次申請⋯8/17就在認定(原本應該是要在8月底前撥款⋯卻延到10/26才收到)

9/1已經在新公司上班了






Good早晨 wrote:
想要工作卻找不到才...(恕刪)



有故意嗎?

(7/8告知會在7月底會資遣⋯由於是下午班,有15天的上午都在丟履歷、跑應徵)

7月底拿到非志願離職後

想到半個月竟然都沒回文

去申請失業補助有什麼不對(全家人都反對⋯沒面子)

還好有去申請⋯才讓我知道前僱主多誇張

cch liu wrote:
用刑事來主張, 要很小心, 否則會有誣告之嫌...(恕刪)


在台灣只要有理由非無故即使理由很荒謬錯誤,都不會有誣告的問題,你多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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