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檢經驗談(2016.7.30更新)

liba3151 wrote:
我覺得是你不理解我的陳述
1.我當然知道我是保全公司員工,公司沒續約就要負責提供我(1)雙方合意的職務調動或(2)資遣。
2.我不同意違反調職五原則的職務調動也要求了資遣,是公司拒絕我的要求,所以才會提到勞檢去。
3.【所以要你確認僱佣關係存在與否,如不存在,你要確認是被資遣、開除還是自請離職,如存在你要求繼續給付薪資及福利即可,你管公司有沒有事讓你做】......所以我才先提勞檢,若勞檢確認了而公司也接受裁罰並改正了,那我就不用循司法途徑啊,先姑且不論勞檢結果,我順序有錯嗎?



勞動檢查只管公司有沒有安全,有沒有符合法令,有問題裁罰,對於你的狀況本來就不一定會有結果,我不跟你談勞檢,因為除非你能拿到勞檢所查的資料,不然沒意義,你也可以去告勞檢員違法,但對於你並沒有立即的幫助。

1.公司可不可以付薪水然後沒工作給你做?當然可以,他付錢高興就好,所以你的狀況就是這樣,公司沒工作給你,只要僱佣關係存在就是要付薪水。
2.重點在你只要確認僱佣關係存在,那從社區合約到期後的隔天公司一樣要付薪水。
3.僱佣關係存在才會有資遣,開除或自請離職。

請轉換你的想法,言盡於此,不懂我也無法解釋到你懂,因為你一直堅持的問題在於公司沒給你合意的工作,又沒資遣你!簡圖如下:

1.你的想法

社區換保全→公司給合意工作→不合意資遣→不資遣我檢舉→檢舉不成功,就哭哭

如果檢舉成功,拿到資遣

2.我的想法

社區換保全→公司給合意工作→不合意資遣→沒資遣我也沒辦離職,我還是公司員工→公司要繼續付薪水→沒工作還是要付薪水→公司不爽那資遣我

如果確認僱佣關係存在,拿到至確認日止所有薪資及資遣費

liba3151 wrote:
以後我發現沒有關於勞工究竟要準備什麼資料才能有資格讓勞檢保障勞工權益的隻字片語,我知道對你來說我就是要循司法途徑解決啊,那天我打電話給你時你就是一直這樣鬼打牆嘛,如果我對你的回答沒有疑問的話幹嘛還浪費時間去問勞動部,我根本對自己的案子放棄了也不指望你什麼,不過只是想問勞動部對勞檢方面的通則、依據及勞工應檢附何種證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結果你的回文裡相關回答付之闕如,這也太令人無言了吧!

P.S.我決定問勞動部最後一個問題

我的經驗,覺得勞工局根本對勞工沒有幫助
反正資方看勞工局沒有實質權力能夠影響資方
大多不會屌勞工局,只是依程序還是要開協調會
當然是協調沒有結果
建議請勞方依法律途徑解決

然後資方銀彈多,配合的律師就多
我方律師甚至會被收買
律師反正雙方收錢
誰輸誰贏對律師來說並不重要

如果有好的機會,當然希望委屈能夠求的伸張
否則將來社會案件將層出不窮
要不要找媒體報道
鬧大一點
不然沒有人甩你吧


liba3151 wrote:
因為六月下旬時勞動部...(恕刪)

pwwang wrote:
勞動檢查只管公司有...(恕刪)


我也不想再跟你多說,你自行假設我的想法,並非我的發文旨意,至於你說的


社區換保全→公司給合意工作→不合意資遣→不資遣我檢舉→檢舉不成功,就哭哭

如果檢舉成功,拿到資遣


但這不是我的想法,這是你的想法好嗎,而且你認為我檢舉不成功,就哭哭的說法真的很瞧不起人。

各人有各人的見解,你不需要用高高在上的口氣來說話。

而且我開版最主要是分享
(1)我對勞動部長說的增加勞檢一千名就能保障勞權的疑問,並拿我的勞檢申訴經驗做說明以供參考。
(2)勞工到底需要提供哪些充分的證據才能讓勞檢依職權裁罰違反勞動法令的公司,勞動部若能普及一下知識,大家以後做事不是更方便,該檢舉的檢舉、該吞下去的吞下去、該直接上法院的上法院,不會浪費勞工和勞檢員的時間和精力在不可能成立的申訴上。

況且我看了自己的發文裡也沒提說勞檢這樣結案是錯的,我只是提出疑問後,想更深入瞭解為什麼或依據什麼而這樣結案,要怎麼做才能在日後更能自我保護,並對勞動部勞動條件及關係司司長和勞檢員於加班費上截然不同的觀點表達我的困惑,這樣的要求勞動部回答有很過份嗎?難道勞檢都是自由心證沒有判定的規則或SOP嗎?勞工沒權力瞭解勞檢的運作方式嗎?
去水果日報投搞。
長官就開始緊張了,公家單位很快就會動起來了。

liba3151 wrote:
我也不想再跟你多說,...(恕刪)



pwwang wrote:
社區換保全→公司給合意工作→不合意資遣→沒資遣我也沒辦離職,我還是公司員工→公司要繼續付薪水→沒工作還是要付薪水→公司不爽那資遣我如果確認僱佣關係存在,拿到至確認日止所有薪資及資遣費...(恕刪)


我認為雖然P大的文字不是那麼微婉,但還是很熱心的提出了建議。
就是要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只要確認了這件事情,保全公司自然就要繼續付給妳薪水。
後續再談資遣或是另外派任合適工作。
當然,要確認這件事情應該還是要走樓主最不願意的司法程序。(除非不得已,誰願意花費時間精神金錢去跑法院)
但這也許是比較有機會拿到預告期新資和資遣費的方式。

樓主可能比較希望勞工局或勞動部用行政機關的權力協助民眾解決困難。
但我猜在現在的法規下,就算勞工局真的積極想協助,能用的武器也有限,大概發揮不了啥作用。

另外一個方式是向媒體投訴,如果公司怕影響形象有可能就會願意做些讓步。
但是這招對於Local小公司比較沒有什麼用處就是了~~

yagami7215 wrote:
我們現行的勞檢/勞資...(恕刪)


同意+1,就是這樣,不要懷疑。

重罰兩萬
依日前本人配偶的經驗來說 對於勞動部長之前上電視的談話 根本就是宣示的效果而已 底下執行的人員 是如何執行的

我準備的資料 勞檢員說 不能採用 要依受檢公司提供為準 哪個公司會提供違法的資料讓人檢查 騙人沒當過兵啊

調解了3次 老闆都親自參加 就是不認帳 最後還是走上法院 一審贏了 還嗆聲說要上訴 根本就不怕勞工局開罰

勞基法 跟紅綠燈 在台灣都是僅供參考
pwwang wrote:
勞動檢查只管公司有...(恕刪)


回應31樓:

本案因為是社區大樓與保全公司不續約,所以保全公司只要主張 第11條(業務緊縮),
其實是可以合法資遣該社區大樓之保全工作人員。
所以若是要提-確認僱佣關係存在,其實勞方成功機率很低。
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最大的風險就是萬一輸了,勞方甚麼都沒有。

問題就是本案,(業務緊縮)是事實,並非資方惡意資遣,應該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我個人認為資方勝算很大。

至於10-1條(調動5原則),違反調動5原則又沒罰則,只是該調動無效,
那拒絕調動就是留在原地,而原場地已不續約,又進入資遣程序。

只是保全公司想省資遣費大約半個多月,以及20日預告工資。

而開版樓主適用勞退條例(新制)第12條,而有沒有給資遣費很容易來認定,
規定是在資遣後30日內要給,若是不給資遣費罰款是25萬以內,第47條。
至於勞檢依職權裁罰違反勞動法令的公司處罰與否,
那就是勞動單機關與保全公司之間的問題,與申訴之勞方無關。

所以最後爭到的就是"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及"非自願離職書"。

但,若是保全公司不給,那就只能靠司法途徑解決了。

若是行政途徑不滿意還有司法途徑,
但是有許多事情就連司法途徑都沒辦法解決,
那才是真正的無奈,這就是法律。

ChangSH wrote:
若是要提-確認僱佣關係存在,其實勞方成功機率很低。
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最大的風險就是萬一輸了,勞方甚麼都沒有。


何來勞方什麼都沒有?
資方因業務緊縮,就算僱佣關係已停止,也該走資遣程序,請問資遣程序走了嗎?
公司未辦理資遣、開除,勞工也沒自請離職,僱佣關係會自動消失?

另僱佣關係存在之訴,輸贏是重點嗎?
輸了,關係不存在,那社區與保全解約日,就是員工的資遣日,公司應走資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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