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92 wrote:我的認知是這樣的,勞基法沒有提到試用期,也沒有說不能有試用期,所以,只要公司和員工約定好試用期,一般是合法的,因為是你們雙方都同意的。 正解,上次某電台請到勞工局官員解釋也是這麼說的一般面試有談到試用期間薪資與試用期滿薪資我都會請人資寫在offer letter上且面試時填寫可上班日時我會寫上"收到offer letter後xx天"有妻小要養,沒收到offer letter我還不敢提離職保障自己的權益
harker633 wrote:台灣再這樣發展下去...(恕刪) 咦?台灣公司不是早就這麼幹了嗎?我每間公司上班的第一天HR都會叫我簽一份約聘同意的文件,內容大概都是『本人同意約聘三個月,三個月後公司或本人沒通知結束約聘就自動轉正職……吧啦、吧啦、吧啦…』
我知道的某公司, 上半年的時候, 新進試用人員12個, 最後高層(當時副董, 目前已接任總經理)裁示..公司不賺錢, 未來很辛苦, 除非有人離職必須遞補, 試用的就不要留了最後只留了三個做其他離職員工遞補..新進人員沿用試用期的薪資(有告知)vast-77 wrote:會不會其實是不好意...(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