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就是麻煩,老闆死都不同意資遣,叫我好好做下去,一直耍太極,我不想再浪費時間了,坦白說明7號還不給我明確答案,我11號要去檢舉了,一拍兩散吧,就算我領不到錢走,看他罰錢也爽
我民國99年想說公司在資遣一些員工,然後又要放無薪假,我故意不填自願無薪假的勞資協議,果然依我意願被資遣。

1.舊制年資一年一基數,新制年資一年半基數資遣費。
2.原有特休依薪資折現
3.給予一個月預告工資
我當時領十四個月的資遣費。

如果您沒簽屬自願無薪假的勞資協議,公司應依勞基法予以資遣,不然您應按實際上班日上班,如果公司不發給薪資,那就檢舉,再來公司如要實施無薪假,一定要勞資協商,大家同意才可實施,而且每個月薪資不能低於最低薪資。
您已經是回籠員工,所以舊制年資就不見了。
如果有非自願離職單,未滿45歲有6個月的失業救助金,超過45歲就是9個月,失業金是投保薪資*60%,扶養一個小孩多10%,最多20%。
領取失業救助金不用繳健保費,但要繳國民年金。

您大概有三個地方能檢舉,1.放無薪假沒有勞資協商。2.放假後的薪資,低於最低基本薪資。3.你的投保薪資高薪低報。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感謝各位給我意見,我目前也就這三方面著手,所有的證據我都準備好了,只是高薪低報公司一直是報最低薪,這樣我如果成功拿到遣散費也有可能只拿到最低薪水,失業補助也是呀
今天下午老闆說9月份休無薪假的錢都有補給我了,但是我還是不想再做了,請問老闆這樣補薪水給我後,我還可以談非自願離職嗎?老闆補薪給我之前我有提過2次要資遣,但他一直不同意,現在我打算明天再要一次非自願離職單,再不給就直接去勞動局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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