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omy wrote:
不都已經走資遣流程...(恕刪)
她公司並沒有按照政府訂定法令提前員工離職之10日前,
只有在她休完產假復職後叫我老婆離職。
資遣通報法源依據為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
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
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
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所以雇主應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以便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應協助輔導被資遣勞工再就業。
畢竟她的業務取代性很高,只是時間問題,
而且又有提到『復職一個月到過年,過完年後會先請半年的育嬰假』
這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打什麼算盤了,
畢竟公司不可能等你這麼久。
『106年特休及謀職假不願意給』
如果你老婆對公司真的有苦勞有貢獻,我若是老闆我一定會給,
所以這部分就看你們自己斟酌要不要爭了。
我們同業有個採購的例子是,
去年八月左右準備生小孩所以請產假,
代理人是他的同事,
但之後她生完後大約九月中旬就回來職位上了,
因為那位置太重要,很多事情公司非她不可,
因此我印象中她好像是沒請育嬰假,
而且很擔心自己的職務會耽誤到同事,
所幸他為人很成功,同事都沒抱怨,還擔心他休息太少。
所以我看到『過完年後會先請半年的育嬰假』
只能笑笑地誇你們有勇氣了。

雖然該爭的權益要爭,畢竟是政府給出的福利,
但公司也要生存,真的很難做。
superufoet wrote:
你老婆休完產假後應...(恕刪)
+1
其實以台灣中小企業的型態來說~很多小型公司真的是沒辦法承受員工一次請這麼久的育嬰假
很多公司就是擺明不請未婚或未生過小孩的女性員工
所以很多待中小型企業的女性員工一般都不敢請啥育嬰假
頂多就是請個2個月的產假後就上班了~小孩就只能給保母或是長輩帶
就這是一般在中小企業上班的普羅大眾的情況
也是台灣上班族的無奈~不然為啥這麼多人想考公務員
如果還想請到半年甚至更久的育嬰假~那就是自己要有被資遣的打算了
不過樓主的算盤的確也打得很精~但你會算公司更會算
而且這也是老闆對於員工人性上的一種觀察
如果我是老闆~你要嘛請就請到底~故意還在一月回來公司復職後再請假
即使我當下沒資遣你~等你復職後我應該也不會再重用你
現在就看雙方在勞基法上的攻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