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間公司好恐怖.....勞基法第22條與第26條規定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以上是確定的,依據勞基法雇主不可扣薪 當然如果薪水付完雇主有確鑿證據證明勞工造成的損失是可以用民法向勞工求償而且如果"盤損"除非雇主能提出證明是員工造成的 不然當然是雇主吃啊 ....還NG維修要員工出 ?真的是很有臉耶 !!記得多收點證據 比如說之前的薪資單,詢問薪資的電話錄音,Line裡面的盤點單
NG品部分依規定 盤損這類不得直接從薪資扣去申訴檢舉 1000%會贏Q:事業單位以品質扣款、盤損等名目扣發績效獎金作為賠償之用,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疑義A: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故本件是否違反前開規定,需依事實妥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一三四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