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求解》工作無故被要求調職、降薪

Leo9696 wrote:
公司目前是希望多給我10...(恕刪)



樓主啊~

錢這種東西呢...就是落袋為安啦

不要談以後 而且這是該給你的..不是你乞求來的
clodoor wrote:
樓主啊~錢這種東西呢(恕刪)


樓上說得很對,
看到都要吐血,簡單來說,先回email說要選擇離職,對方就會咬著你是志願離職證據,上面有人提到談判時有沒有錄音,這也可以說明,沒有真的很不利。在來,走VIP公司要請你出去,那就沒甚麼好談,還交接是要#%&#,都這樣情況當然最低保障,給預告工資與一年半個月,還有六個月平均薪水,網路上很多計算公式,另外特休補修都可以算錢,看起來他們想來一招,把你降到薪水低這樣給費用便宜,再來最重要非志願離職,11-1,11-3詳細請看相關文件,這影響失業補助能不能聲請,這年頭工作不好找,加油,
分享我的經驗,請人走過好大多次,也被請走過兩次

調動要徵求你的同意,你不同意而選擇離職,就一定是非自願離職,公司必須付遣散費。

但有個稍微不利的是,預告公資的起算可以主張在你選擇離職當下,而非預計離職日期。以你的情況應該是2/13+20天;若公司希望你在2/27離開,後面的錢還是要給你。

至於自願/非自願,公司都不會美言的,只有難聽跟更難聽,好好回想原因,下一分工作面試時被問起,說得清楚因為什麼事得罪誰比較實際

塞翁失馬,焉知非福,祝好運
Leo9696 wrote:
小弟原職務為某大集團...(恕刪)
somebaby wrote:


樓上說得很對,
...(恕刪)

我來更新一下今日的進度,並且再次澄清一些各樓的回覆。
一、本人到職快三年,是因為連續公司兩年Top Sales 且協助公司開發不少新的優質客戶,去年蒙受公司賞識,因公司發展新的事業體,於是將我升職為小主管,業務職責當然就是原先的產品也要賣,另外也要賣新事業體的產品,不料因近期疫情影響,加上其實產品本身銷售設計偏離市場,再加上新產品並非我原先的專業,公司上層因此希望我回台北,繼續任職未調動前的職務,薪資也將為原先的薪資。並不像某些人所說,我是採著很多人上來的。因調動職務,我舉家搬到台中,好不容意安頓好,薪資也在當時與公司談好並簽約,現在合約才走倆個月,就要我再調職、降薪回台北,我只是想爭取我該爭取的。

二、我會上來po文主要是想詢問這個離職的mail,是否真的對我很不利?當時公司只給我短時間就要求回覆,我迫於無奈且非我本意的狀況,用了生涯規劃為由,離職來拒絕,只是為了不要與公司爭論,沒想到公司如此狠心。現在反而緊咬我當時的mail說我已提自願離職,但我至今日仍未簽署公司任何離職文件。

三、今日公司人資表示,希望我壓一個三月的時間交接職務,然後先離職,後續有任何問題歡迎再到勞工局申訴。我一直再想是不是有什麼文件要我簽,還是又有什麼圈套了?我能夠交接後,死不簽自願離職嗎?或是繼續賴在公司直到他們給我合理的交代之類的?

四、前日與我們公司上層討論時,我有偷錄音(請問這樣有違法嗎?因為我是為了保留證據)
錄音的內容我明確說出當初公司要求我回台北,調職、降薪 等⋯我不服,但你們給我兩條路走,一就是接受,二就是離開,我是在迫於無奈下才選擇離職,但不表示我是自願離開的。當我搬出勞基法第10-1條時,上層說是我自己沒來爭取薪資,反而怪我;我說好現在我們就來談,我要繼續用現在合約的薪資,否則我不會接受,公司上層也說他沒有辦法用這樣的薪資給我。錄音的內容大概圍繞在這個環節,請問這對我有利嗎?
1、勞基法中的離職預告,比方說您做到月底2/28,那就必須在2/8號前提出辭呈,給資方準備好交接您的業務。如果你是2/25提出辭呈,資方要你馬上走路,即便要你2/27走,那資方也還是必須支付你預告離職20天的薪資。

2、從10-1第四項來說,資方要更動你上班地點和降低薪資,那資方就必須提出理由和協助,針對這問題也能要求勞資糾紛調解委員會,進行雙方的調解,不過你都離職了。即便沒離職,進入勞資糾紛調解委員會,保了你原位子,也不難保你往後的日子。

3、口頭離職就是離職,況且你還是用mail提出辭呈。當你提出辭呈,那就是你「自願離職」,沒壓日期,就進入離職預告期。

4、你已經離職了,公司還會接受你條件?如果真的想爭口氣,建議申請勞資糾紛調解委員會,針對勞基法10-1更動勞動地點和勞資合約,要求資方提供具體更動勞動地點的理由,並履行當初勞動合約進行調解,之後到民事法庭進行訴訟。路很漫長,自己想想看。

還有都成年人了,離職能隨便講講嗎?就好像分手跟離婚能隨便講講又不壓日期,那誰理你?
cidchang wrote:
分享我的經驗,請人走...(恕刪)

目前是請我在三月選一日交接,並且請我先離職,後續我可以再跟勞工局要求談判。我不知道公司這是什麼奇怪的套路,其實我這幾天上班心情已經大受影響,我實在是很想趕快交接,但又不想簽任何離職單,深怕自己權益受損,我現在該採何種態度?
1.交接後繼續去公司上班,讓公司再來找我談?
2.如果他們咬著mail我已經自請離職,但未簽離職單,請問我繼續去公司上班,他們可不付我工資嗎?
3.我是否可以先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在還沒開調解前先離職,這樣是否會影響我的權益?

會問這麼多是因為我打去勞工局,他們都一直回,你就先申請調解就好了,問不出答案,我怕我又做錯下一步,把自己弄的更不利。
Hero8888 wrote:
1、勞基法中的離職預...(恕刪)

針對你的第四點,其實不經一事 不長一智,當時在那麼危急且根本無從的選擇下,我才會用這種方式回覆,下次知道離職不能隨便提了。這是我出社會第一份工作,哎⋯

真的只能走自願離職這條路了嗎?我明明就做的好好的,工作也沒犯什麼錯,該做的都做。
1.請公司履行合約(台中7萬)
2.保存好此份合約
3.大公司應該有法遵部門,提醒公司HR「勞動事件法」已經上路,或是請HR去問公司的法遵部門。
最後合約好好保存在自己身邊。
Leo9696 wrote:
針對你的第四點,其實(恕刪)


覺得還有機會,現在沒有簽署任何文件,看公司要不要給你獎金請你出去,大家好聚好散,畢近忽然環境不好,砍人薪水,待下去除非上面換人,自己在原單位也很痛苦,現在只能唯一做的爭取*非自願離職單與資遣*,先不用急找公司,上面主管與人士比你更急,畢竟老闆。會壓人事處理
Leo9696 wrote:
小弟原職務為某大集團...(恕刪)

樓主可以參考底下這篇文章;

基本上公司只有給你兩條路,
你選擇「不願降薪」,公司要你離開,
應該就算是遣散,
遣散費、非自願離職書、面試假 都是你的權益,
當然,要講情面的話,就看樓主能退讓到什麼地步;
離職同意書別亂簽,
以及,一些相關證據盡可能留存,
不然公司直接關了你的信箱,
處理起來就相對麻煩。

「無論公司是用什麼理由及法律依據,
只要您認為解僱是沒有道理的,
除了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工資的勞動事件訴訟外,
可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若獲准許,可以回原公司繼續上班領薪水,
一邊進行訴訟,在保障自己權益之餘,
收入也可免於中斷的威脅,打官司比較沒有後顧之憂。」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408/post/2019092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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