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一點紅 wrote:
說實話,法官是憲法所保障的終身職,對於法官的退撫我一點意見也沒有,更認為政府應該對於司法官〔法官、檢察官〕從優退撫 〔當然相對應該給予更高的要求
憲法保障法官終身職,所以法官退休所得替代率超過100%也沒關係嗎?
如果 保障終身職與退休待遇是正相關的話,那怎麼大家在檢討教師的退休所得啊?
憲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過去8年平均薪資是提高的喔)
怎麼都沒人看到,還嫌人事費用太高?人事費用也包含教師薪資啊?
另外,以人力資源管理的立場,一個公司入不敷出時應該[先]減去人事費用嗎?
不用先檢討收入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