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telung wrote:這麼憤世嫉俗的發言反...(恕刪) 要客觀是吧 ! 當初選工作就該選公務員之類的 這樣依法可以有月退俸 去當勞工 依法也能獲的小小保障 但是老板雙手依貪你也拿他沒轍 誰教你不是公務員 !!
fong1120 wrote:我嬸嬸家也不富裕,工作了27年公司給的薪水還沒破2萬想問一下對這方面比較懂的網友切結書已經簽下去了這張切結書具有合法性嗎?(勞基法)接下來我還有什麼辦法可以幫我嬸嬸呢?...(恕刪) >>>依法同一雇主工作年滿25年以上 , 就可以申請"退休"退休金的計算方式是前15年 , 一年2個月基數15年以後 , 是一年一個基數以案例中27年 , 基數=15*2+12*1=42個基數月薪2萬*42個月=84萬退休金另外僱主欲終止勞動契約 , 須給預告工資這部份也需加計本件一樣可以申請非自願離職 , 失業給付半年>>>建議:1.先去勞保局聲請投保資料 , 同時查明該公司退休金專戶餘額2.查證資料與嬸說明無誤 , 就直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勞工局非介入仲裁調解3.仲裁後 , 如果僱主仍不付可以向地方法院聲請民事判決 , 訴訟費可以減免1/2如果原勞工仲裁裁定內 ,有准予強制執行 , 則可以直接聲請法院裁定確定後就可以強制執行4.取得執行名義 , 如果退休金專戶內有錢 , 就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專戶如果僱主提撥不足 ,可以持取得執行名義向國稅局聲請查調公司財產所得資料再持相關資料向公司聲請強制執行>>>我們的政府及立委諸公對於台灣的勞工權益 , 實在非常漠視有關勞工薪資債權(薪資 , 資遣費 , 退休金) 優先保障目前仍在立法院 , 一讀通過後就沒下文勞工退休金巳經少的可憐但連最基本能100%獲償的保障 , 至目前仍不可取而且政府對於勞保舊制 , 有關僱主提撥退休金不足部份仍無法強制僱主提存補足造就目前仍有許多勞工 , 工作2~30年欲退休時公司無法給付的情形 , 履見不鮮哎.....以上簡直是狗吠火車 , 無人理
fong1120 wrote:我嬸嬸是一位很老實人...(恕刪) 可以去現市勞工局申訴切結書內容不可抵觸法律.先前同事被公司資遣, 公司也要求簽切結書. 後來他們有去新北市勞工局申訴, 最後公司得依勞基法發給資遣費.
面對這種切結文書,簽字前一定要非常謹慎,最好能談幾天的審閱期,請熟悉法律的朋友幫忙研究這份切結書沒有公司抬頭、大小章,負責人及簽結人身分證字號,肯定無法律效用。我在公司掌理人事業務,HR法務略有一點心得,希望有幫上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