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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只想著失業補助金....應該是要更積極的找下份工作吧!!!難怪主管會說你不積極~
你應該做的是下列幾項:
1.買隻錄影筆或錄影眼鏡
2.約談時強烈拒絕簽署自願離職書,記得錄影
3.要是對方有碰到你,先警告他你已經侵犯你的身體
4.要是口出惡言,或是毀謗!再行警告
5.不歡而散時,回家備份影片!
6.拿影片對影片中人告知會去告他
7.要是有受傷記得驗傷
8.等他來跟你和解
9.影片可以拿去勞工局投訴,保證公司馬上資遣你!
樓主要硬起來,爛公司不用跟他客氣!
一切都是幻覺,嚇不到我的

一條好漢 wrote:
是這樣的,小弟3月到...(恕刪)


不要簽自願離職書囉,資遣就讓他資遣吧,勞保法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
如果勞保的就業保險有投保滿一年,就可以拿非自願離職書去申請就業補助,最高80%領6個月

雖然才3個月,新制資遣費 : (3/12)*0.5個月=資遣費

公司或許派被你告,因為資遣,要有正當理由....還要申報勞保局..這樣你拿非自願離職書去申請補助時,都會打電話問公司是不是資淺你


thanks!
一條好漢 wrote:
是這樣的,小弟3月到...(恕刪)


不要簽喔!

逼你簽是違法的,簽了沒有遣散費,而且無法申請政府提供的六個月失業補助金喔!

tlk223 wrote:
這位網友!我在現在這...(恕刪)


真的..現在企業都變成這樣了!
人員流動率大不找出內部問題在怪沒忠誠度.
之前某公司看到平板在喊600個RD
年底就砍400個..
一堆媽寶企業.
完全錯誤的法條誤用.....

如果這一條有效的話, 那每三個月老闆就要來求我簽約了, 因為我隨時可以走

逼你簽自動離職單, 只是人事單位與任用單位主管(一樣領薪水的)要掩飾自己的無能

沒有識人之明的才能, 所以想要騙更高層說你是自願離職的



joealf wrote:

我想試用期就是所謂的定期勞動契約,九十日就是三個月,不知道這樣對不對,

但試用期普遍存在各大公司,連公辦民營的企業也是如此,如果試用期不合法,

我想這些公司也不會這麼作,定期就是期滿合約解除,期間解僱,
===========================愛騎車減肥的呆呆
一條好漢 wrote:
內容說了:這三個月內,上頭對我態度不夠積極 明顯度不足。
所以要我隨時都能走人,於是再走之前,要我簽下自願離職,(目前還沒有簽)。
然後啊,我們襄理說,他會跟我們部門的同事講,我是自願離職的.......
想請教勞基法現在沒有所謂的“試用期”,那我簽自願離職,不就領不到失業補助
可是有想過,如果去投訴,對自己將來的路會不好,
因為哪怕,到新公司上班時,人資會透過電話去詢問前公司的主管


勞基法並無試用期這件名詞,只有「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這兩個分類
有些公司會先和員工簽訂1-3個月不等的「定期契約」如果期滿不適任則自動離職
但即使用了「試用期」這個名詞,依然仍是「定期契約」觀念
但即使是「定期契約」,期滿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以及另訂新約,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亦視為不定期契約

因此你是不是試用期,應當「檢視你的勞動契約是否有註明起訖工作日期」
如果沒有就一律視為不定期契約
而即使是定期契約,在定期契約期滿日前的解雇,亦屬於資遣事項...

而解雇理由為「態度不夠積極 明顯度不足」應屬工作不適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屬非自願離職資遣事由
雇主應支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雇主應於資遣前10日通報當地勞工局,
否則應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應為資遣事項卻要求員工簽立自願離職書,屬於違法解雇員工應予拒絕...
員工應該每天依然準時上下班簽到,直到收到雇主解雇的確定日期,並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為止

相關疑問請參考拙著 站內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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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主明顯違法的狀況下,我不喜歡討論雇主與勞工心態上的孰是孰非

因為中華民國是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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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to11125 wrote:
一心只想著失業補助金...(恕刪)


再怎麼樣,公司已經明顯違法了,積不積極也不是看單方面說法就能斷定的
怎麼不說當初在面試的時候沒有認真篩選?
今天簽下去,之後肯定還會有下一個同樣被迫離職而拿不到遣散費的人
拜託一定要爭取到底!
維護個人的權益是很重要沒錯
會3個月內就被要求走人的,應該當事人問題占比較大一部分
而且看起來樓主的上一份工作也作不久
建議樓主,與其爭那3個月年資的資遣費,了解自己問題在哪裡,吸取經驗應該更加重要

shadow812 wrote:
你應該做的是下列幾項...(恕刪)


shadow812大感謝的建議,我今天以跟勞工局申訴了,目前離職單我拒簽。
結果公司拿出一套程序,說不簽就不能拿薪水,不過我已經請勞工局出面相信問題能儘快解決。

關於拒簽離職單,我主管臉色馬上
我今天才得知,原來我們部門流動率高的原因也是這種問題,
主管不喜歡你,就要你走人的事實很多。

我想我被遣散的原因還有一些私事,就在上個月前,
公司位新人上教育訓練,問各位新人對公司有何意見,
剛好我就提出補休與遲到的問題,想說能否爭取到一些權益,
我提出補休因素在於,我這份工作時數很長,忙的時候會到半夜2點,
回到家睡不到幾小時,9點又要上班,這我們部門同事都很累,
需要休息,我們一定要主管同意才能,但為何主管能中午再進公司。(我只希望公司能讓我們下中午進公司,有個時間休息。)

另外遲到的緩衝時間,我就有疑問,因為在剛進路這間公司時,
員工守則有項規定,9點準時上班,10分中內有個緩衝時間不扣薪,
但又為何公司沒有執行?
所以我提出這兩項問題,於是事情就傳到我們主管耳裡
於是在那之前,也約談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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