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好漢 wrote:
內容說了:這三個月內,上頭對我態度不夠積極 明顯度不足。
所以要我隨時都能走人,於是再走之前,要我簽下自願離職,(目前還沒有簽)。
然後啊,我們襄理說,他會跟我們部門的同事講,我是自願離職的.......
想請教勞基法現在沒有所謂的“試用期”,那我簽自願離職,不就領不到失業補助
可是有想過,如果去投訴,對自己將來的路會不好,
因為哪怕,到新公司上班時,人資會透過電話去詢問前公司的主管
勞基法並無試用期這件名詞,只有「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這兩個分類
有些公司會先和員工簽訂1-3個月不等的「定期契約」如果期滿不適任則自動離職
但即使用了「試用期」這個名詞,依然仍是「定期契約」觀念
但即使是「定期契約」,期滿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以及另訂新約,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亦視為不定期契約
因此你是不是試用期,應當「檢視你的勞動契約是否有註明起訖工作日期」
如果沒有就一律視為不定期契約
而即使是定期契約,在定期契約期滿日前的解雇,亦屬於資遣事項...
而解雇理由為「態度不夠積極 明顯度不足」應屬工作不適任,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屬非自願離職資遣事由
雇主應支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雇主應於資遣前10日通報當地勞工局,
否則應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應為資遣事項卻要求員工簽立自願離職書,屬於違法解雇員工應予拒絕...
員工應該每天依然準時上下班簽到,直到收到雇主解雇的確定日期,並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為止
相關疑問請參考拙著 站內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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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主明顯違法的狀況下,我不喜歡討論雇主與勞工心態上的孰是孰非
因為中華民國是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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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812 wrote:
你應該做的是下列幾項...(恕刪)
shadow812大感謝的建議,我今天以跟勞工局申訴了,目前離職單我拒簽。
結果公司拿出一套程序,說不簽就不能拿薪水,不過我已經請勞工局出面相信問題能儘快解決。
關於拒簽離職單,我主管臉色馬上
,我今天才得知,原來我們部門流動率高的原因也是這種問題,
主管不喜歡你,就要你走人的事實很多。
我想我被遣散的原因還有一些私事,就在上個月前,
公司位新人上教育訓練,問各位新人對公司有何意見,
剛好我就提出補休與遲到的問題,想說能否爭取到一些權益,
我提出補休因素在於,我這份工作時數很長,忙的時候會到半夜2點,
回到家睡不到幾小時,9點又要上班,這我們部門同事都很累,
需要休息,我們一定要主管同意才能,但為何主管能中午再進公司。(我只希望公司能讓我們下中午進公司,有個時間休息。)
另外遲到的緩衝時間,我就有疑問,因為在剛進路這間公司時,
員工守則有項規定,9點準時上班,10分中內有個緩衝時間不扣薪,
但又為何公司沒有執行?
所以我提出這兩項問題,於是事情就傳到我們主管耳裡
於是在那之前,也約談過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