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狂俾斯麥 wrote:我媽媽今年61歲了,.....最後清潔公司跟我媽媽達成共識了,我媽媽也答應不繼續追究,這一切都是蘋果的功勞,他們只打了幾通電話去問是否真有此事就讓他們緊張的趕忙跟我媽解釋並且道歉(恕刪) 還是媒體有力
應該要人肉那位航警這哪是詐欺罪想用刑法辦人好拿多一點的功獎就說一聲以前我還碰過為了績效亂栽贓的警官冒用證件頂多犯了他們的門禁管理條例這種事可大可小的好嗎======================================================================一、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二、刑法第341條: (準詐欺罪)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1. 關於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應作如下分析:(1)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一切有關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例如,行為手段、行為人特質、行為結果等。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術行為、他人因詐欺行為陷於錯誤、因陷於錯誤而為財產處分、被詐欺者或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詐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得財產上利益,以及上述各個不法要素間必須存有因果上的關連。(2)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關於犯罪行為人的內心要素,例如,全部犯罪皆有的「故意、過失」,或特定犯罪所有的「意圖」。詐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包括下列要素,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詐欺罪章包括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收費設備詐騙罪、自動付款設備詐騙罪、電腦詐騙罪、常業詐欺罪、準詐欺取財罪,及準詐欺得利罪,上述各罪法定刑罰高低各有不同,故其追訴期間亦有不同,除了收費設備詐欺罪追訴期為五年外,其他之罪都是二十年。追訴期間應從何時為起算點?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自犯罪成立之日開始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是繼續之狀態,就從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規定十四、機場工作證、常駐機場採訪證逾期使用、越區使用、轉借他人使用、不符申請目的使用或其他違規方式使用者,得視其情節暫停其使用三個月至六個月;暫停使用期間不得借用臨時工作證。機場臨時工作證、臨時採訪證逾期使用、越區使用、轉借他人使用、不符申請目的使用或其他違規方式使用者,得視其情節於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停止受理該單位或媒體之申請。===================================================看到了沒有,規定是只有暫停使用三個月到六個月然後這種的航警頂多被記各優績而已他想要形事案件績效把事情弄大成詐欺罪根本違法的好嗎為了績效功獎亂入人於罪建議你去總統府或行政院信箱和蘋果日報申訴我保證該航警嘉獎拿不到反而會拿到申戒或直接送辦弄大一點之後事該航警要擔心自己被移送法辦失去工作他學校教官大概是沒和他講,現在是不能用調魚的方式陷人於罪了績效拿不到以外還可能被檢察官移送法辦照道理要被停用三個月的應該是借人證件指示下屬去管制區的主管結果他反而沒事,當事人被停職三個月就算了還被移送詐欺罪上面有人說航警是依法辦事我看才是見鬼了
50mbluesae wrote:所以在臺灣,大家都想...(恕刪) 大大之論述, 是我認為"最適切"所以在臺灣,大家都想走“非”正當管道,例如:民代、媒體什麼的樓上大大很中肯但不中聽不然找個律師幫忙,很多地方都有法律服務的啊!你怎麼不協助媽媽保留證據再向清潔公司提告勒?故意使人違法之類的,這類公司要吃大案子,大多也不能留下太差的風評,至少在勞工局之類的不行吧!如果是可以罰款了事的,當然要推到公司出罰款,再加上簽約保障工作幾年(至於工作地點就先約定好看該公司有沒有其他點,通常會有)他是扣留了你媽媽在桃機的工作證,沒有不準他去別的地方工作吧!這事怎麼看都是清潔公司管理不當,航警只是照章辦事,要真是有媒體報了,那還真是%…@<1. 非正常管道.民代只是個代表, 要代表誰? 當裁判者(法官)嗎?媒體是第三權代表(類似之角色), 正當性在那? 一付"自我感覺良好"2. 本事件"是清潔公司管理不當,航警只是照章辦事.警察, 只是執法者之一, 有調查之職責.被當嫌疑犯去"做筆錄" 那也沒什麼好緊張. 第一句話可用"我要找律師....."律師是專業人士, 警方作業也可能有過程中之瑕疵.(錯用法條或不正確之偵訊)年齡大去工作, 是可憐? 出了狀況後衍生之過程等云云. 是該被"同情"之合適性.去工作, 雇主沒有告知"員工"應遵守之規定(新生訓練等), 另外就是員工本身自己要知悉"相關規定"年齡大且以"不知道", 是藉口嗎? 甲方侵害乙方權益. 乙方不出來"主張"(才怪)當事人不追究, 那是"當事人"自己去"拋棄"應有的主張或侵權損害. 要表示什麼?誰是弱勢都還不知道. 不就是"兩造之間的糾紛"樓主的標題 "千錯萬錯都是基層的錯" 及內文之述.相關的法律常識 及 "責任區分" 等, 有待加強.
cch liu wrote:大大之論述, 是我認...(恕刪) 樓上的都把相關法規提出。若是情況真如版主所言。這些不理肓的發言者,請找出相關的法規,証明樓主母親的行為也有錯誤。還有"航警只是照章辦事"是否有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