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請假方式會不會太over了!?


taiwan_walker wrote:
再做修改~ 是你私...(恕刪)


還不承認?給你台階下還沒有自覺,好吧




這是一開始他私給我的言論,我沒有理他,後來鄉民說他的言論有恐嚇之餘,於是他開始刪文
刪光後私給我一篇,我沒有台灣籍,你怎麼告我,於是我回了這一篇,完整截錄沒有修改



接著我針對他的言論回了以下這篇


之後他又回了這篇及這篇,我沒回


這根本是刁難嗎? 診斷書有容易拿嗎? 大多數單位診所就醫證明就可以了, 這已經違反勞基法了. 樓主算不算自爆犯罪證據?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請假時,原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惟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書,甚或門診就醫收據均可作為請假之依據。雇主恣意拒依病假規定給假者,可依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論處,可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之罰鍰。
樓主加油...一切照勞基法走...

現在台灣的社會已經變成孕婦和學生最大了...

吳宗憲說的,自從有了彩色電視,就在也沒有黑白了...
白天醫人晚上醫車,真愜意的生活啊。
pccbrian wrote:
這根本是刁難嗎? ...(恕刪)


自爆犯罪證據?
以下是公務人員任用法裡頭的請假細則




再來,以下這則是教育部85.11.01台人(二)字第85094560號函中所述,其中有段是這樣寫的

公立學校教職員請公假療傷、重病延長病假等須檢附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
不含特約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及聯合門診中心出具證明為限。如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當地衛生所及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出具之證明仍可採據;若其任職之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列任一醫療機構,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上面有寫到可以收收據嗎
教育部也公然違法?政府帶頭違法?


這若算刁難的話那不要求就放行就屬縱容,這樣先例一開,難保底下人員不會有樣學樣!

我們廠不是在偏遠山區或郊區耶
再說附近沒醫院,ok,衛生所沒有嗎?這說不過去吧!

補充一下,我從頭到尾沒有說不給他准產假唷,產假要請是ok的,照規定來辦就好了!我的問題點在於,連續請病假達三日以上,而這病假還稱不上是要住院的重病也連請半個多月…這是要我如何放行…

tpdrrl wrote:
自爆犯罪證據?以下...(恕刪)


這是公務人員的規則, 一般公司即使是國營公司也不適用, 如果你們公司不是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單位, 樓主還是犯罪喔!!
看這形容,這家公司該不會是日月X吧1515151515

pccbrian wrote:
這是公務人員的規則...(恕刪)


那我們看勞基法規定的好了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 5 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 10 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
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基法規定一年內請病假不得逾30日,該員雖到本部門才短短近2個月期間,但該員先前在別廠服務已超過一年,而這一年間也是大假小假不曾間斷所以才被釋出。而公司的HR報假系統是以員工在職期間所報的假去做一個計算,並非該員只到本廠2個月,所以他的年資就是2個月故從上個月他報到開始,他還可以再請30天的半薪病假。

該員從上個月開始扣除婚假及產檢後,請病假的日數約在8天左右(包括來不久就說身體不適想回去了),而這個月則是從16號即開始請假一直要持續到30日,也就是整整請了15日。

單二個月的期間,該員已累計請假時數破230個小時(雖然27號後的我還沒報,不過他都挑明了到下個月都不會來我就直接列入了)再加上先前在別廠的,其實早已突破300小時大關也就是勞基法所規定的30日。

照理來說本人應嚴守公司規章及勞基法中的請假細則來辦理該員的出勤異常。但正逢本廠的產能大增急需用人之際,本人對其採睜隻眼閉隻眼的處理方法給予方便,沒想到該員絲豪沒有感恩之意反而變本加厲濫用“孕婦“這個特權!

孕婦很辛苦沒錯,我姊姊現在也是孕婦,但我們已經在工作安排上給了該員極大的方便遠過於其它懷孕人員,雖不敢說是關懷備至,但也算是無愧於心!

公司要的證明很簡單,自始自終都是要診斷書,診斷書就是公司要的證明文件。診所開的收據本來就不能承認,公司規定連請二日以上需檢附醫院及衛生所的診斷書才能報病假否則不能計入,這是公司的內規而非法律,但這點內規在各大機關不論是公家亦或私人,其實都是這樣做的,如一些私立的科技大學或企業,用google一下就會出現了。公司內規無法凌駕於法律之上沒有錯,但只是要個診斷書員工都不願意也不想提供,上工時什麼也不想做只想擺爛,我真的不知道這樣的人我要留著做啥!他是孕婦,然後哩…就可以隨意請假,要來就來,要走就走!就可以不遵守工作規則,要做不做成天擺爛,這樣對其它認真做事的員工合理嗎?

姓林的小弟弟 wrote:
看這形容,這家公司...(恕刪)


指前幾年排放污水而鬧上新聞的那間神教嗎?
可惜不是,是個美其名外商,實則是台皮的公司
神教應該不會像我這麼通融吧?!
讓一個op在以司恣意妄為,把上工當成是渡假
出勤差又沒有貢獻值
應該是直接就讓他過來簽離職單了吧
要不就想盡各種名義玩他
神教什麼都缺,就是不缺op,不是嗎


OP也是人 雖然有些OP在產線做久了 也很會擺譜

但是建議還是先上報主管看是要讓這位OP安胎吧!

畢竟台灣的科技業 在工廠裡面環境確實不舒適

如若不適用應該也可以裁員的~只是糾紛就大了!

讓你可以決定她去留的主管來決定吧!

努力學會勇敢 wrote:
OP也是人 雖然...(恕刪)


是呀
看了這麼多篇鄉民的回文
有砲我的也有挺我的
你們的建議小弟都會銘記在心
也許小弟才剛接這個職位不久
所以對其懷抱著理想與熱情
小弟先前做基層時
別說病假了,事假都沒請過
所以我在企業的眼中應屬模範勞工吧,但在一些鄉民的眼中想必就是個狗奴才
平常上工太鬱悶了,所以才想到論譠吐吐怨氣

沒想到打得太亢奮了,以致有不少情緒性的字眼流出
對各位若造成不快尚請見諒


不說了
就照鄉民提的意見來做
該怎麼做就怎麼做
一切依“法“及“規定“來處理就好
直接向上呈報給上頭做好
沒事淌什麼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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