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kiss62 wrote:
由於主管私下透露, 過年前後, 小弟就要被資遣, 但有可能會給我一筆錢, 以自動離職的方式處理,
但這筆錢小弟該怎麼談才能拿到最多又合情合理又合法呢?
1. 基本的就是原本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加上6個月的失業給付,
2. 但由於這筆錢是以獎金方式給付, 可能要課稅, 所以我會希望再多給今年所得20%, 以預防明年或後年所得稅衍生的費用
3. 如果需要簽競業條款的話, 應該要多少錢才算合理, 目前是以每個月的半薪X競業年限,
不知道小弟這種說法合理嗎? 有沒有有相關經驗的人, 可以分享一下,
謝謝!!!!,...(恕刪)
基本上獅子大開口公司也不可能答應
通常如果是我會要預告工資(一個月)+資遣費(年資計算)+失業補助(這點公司可能不給,因為正常資遣失業補助是政府給的)
通常提到這個企業應該都會打算用正常資遣模式資遣
提醒一點,如企業已責任制要求過加班,你還可追討五年內的加班費,不過要自己留證據或要求公司給予出缺勤紀錄!
至於競業條款,如是被資遣可以不用簽,如是自願離職可談競業期間的補償費用!
至於費用請自己評估是否因競業條款影響找工作和未來薪資?
通常除非你掌握重大技術企業才會給予!不然只是簽來嚇嚇你的(通常會被資遣的人也代表企業不在乎,也不會給予這筆)可以不用簽
至於稅率這看個人,不過基本上談到上面的條件,我猜企業會直接用資遣的,根本不考慮用協議離職!
僱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符合下列要件:
僱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勞工須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僱主營業秘密;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不得逾合理範圍;
僱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104年10月5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40127651號函訂定所謂合理補償應不低於離職前平均工資的50%),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僱主未符合上述規定中任何一項規定,其與勞工所約定之條款無效;另明訂合理有效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2年,凡超過2年者,縮短為2年。
要看你簽競業條款多久,法律規定最多兩年,如果簽 2 年,雇主必須給你 24 個月平均工資,也就是 (1~0.5月薪)x 24 = 實際給付
windkiss62 wrote:
由於主管私下透露,...(恕刪)
講在前頭, 沒有甚麼做法是可以合情合理又合法的, 台灣是法治社會, 意思大家有不同意見那就是照法律走,
希望原PO不要有錯誤認知, 別被人家賣了還在幫人數鈔票
現在已經知道準備要被公司裁員, 那就別想能怎麼從公司那邊多拿些甚麼, 公司都已經要裁你了,
就更不可能多付出些甚麼
要簽敬業條款更是笑話, 都裁員原PO了, 還禁止你去工作賺錢養家, 怕你幫競爭對手增加競爭力,
公司既然已經這麼做, 原PO是該好好想想自己下一步該怎麼走, 一昧只想著幫原公司省事省錢,
最後是不會有回饋的
結論: 原公司好聚好散, 但屬於自己原有的福利該爭取努力爭取, 同時積極準備找下份工作,
祝福原PO來年順利上班
要協議離職 也要白紙黑字寫明彼此條件~~ 最好經第三方見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