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怎麼和公司談資遣費???

一定不能妥協的啊!若自願離職就拿不到任何的證明了!!!!!
windkiss62 wrote:
由於主管私下透露, ...(恕刪)

板主寫的第一條沒錯啊,大家是中文看不懂嗎,看不懂中文記得去社區大學重溫國中國文喔

板主的意思是公司如果私下給的錢要多於資遣費加上六個月的失業補助,
如果公司私下給的沒超過,那不如叫公司 Fire 我,
這跟誰出的錢不打緊,重要的是入板主口袋的錢是多少

windkiss62 wrote:
由於主管私下透露, 過年前後, 小弟就要被資遣, 但有可能會給我一筆錢, 以自動離職的方式處理,
但這筆錢小弟該怎麼談才能拿到最多又合情合理又合法呢?
1. 基本的就是原本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加上6個月的失業給付,
2. 但由於這筆錢是以獎金方式給付, 可能要課稅, 所以我會希望再多給今年所得20%, 以預防明年或後年所得稅衍生的費用
3. 如果需要簽競業條款的話, 應該要多少錢才算合理, 目前是以每個月的半薪X競業年限,
不知道小弟這種說法合理嗎? 有沒有有相關經驗的人, 可以分享一下,
謝謝!!!!,...(恕刪)


基本上獅子大開口公司也不可能答應

通常如果是我會要預告工資(一個月)+資遣費(年資計算)+失業補助(這點公司可能不給,因為正常資遣失業補助是政府給的)

通常提到這個企業應該都會打算用正常資遣模式資遣

提醒一點,如企業已責任制要求過加班,你還可追討五年內的加班費,不過要自己留證據或要求公司給予出缺勤紀錄!

至於競業條款,如是被資遣可以不用簽,如是自願離職可談競業期間的補償費用!
至於費用請自己評估是否因競業條款影響找工作和未來薪資?
通常除非你掌握重大技術企業才會給予!不然只是簽來嚇嚇你的(通常會被資遣的人也代表企業不在乎,也不會給予這筆)可以不用簽

至於稅率這看個人,不過基本上談到上面的條件,我猜企業會直接用資遣的,根本不考慮用協議離職!
有人誤解跟離題了

簡單說開版的公司要用錢去換取開版者"非自願離職"
而開版是問說...
其試算基礎用勞基法資遣費+失業補助做依據之相等數字
是否有其他疏漏未考量之處?
並不是說他要資遣費跟請領失業補助
1515151515151515

自刪,沒看清楚,抱歉
資遣就不叫自動離職
光第一行就可以證明主管不老實
樓主你小心了 記得好好做功課不要被騙
要協議離職 也要白紙黑字寫明彼此條件~~ 最好經第三方見證

不然一旦離職單簽了 公司錢不入帳~~翻臉不認帳 樓主得思考你有什麼證據告對方

當然銀貨兩訖也是可以考慮省得麻煩
競業條款部分:

僱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符合下列要件:
僱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勞工須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僱主營業秘密;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不得逾合理範圍;
僱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104年10月5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40127651號函訂定所謂合理補償應不低於離職前平均工資的50%),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僱主未符合上述規定中任何一項規定,其與勞工所約定之條款無效;另明訂合理有效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2年,凡超過2年者,縮短為2年。

要看你簽競業條款多久,法律規定最多兩年,如果簽 2 年,雇主必須給你 24 個月平均工資,也就是 (1~0.5月薪)x 24 = 實際給付
alffu wrote:
既然知道過年將被資...(恕刪)

有非自願離職證明加上有保勞保就能領取失業補助,
6個月失業補助是拿非自願離職證明去跟勞保局申請,
(前提要有找工作且未被錄用)
干企業規模屁事....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windkiss62 wrote:
由於主管私下透露,...(恕刪)


講在前頭, 沒有甚麼做法是可以合情合理又合法的, 台灣是法治社會, 意思大家有不同意見那就是照法律走,
希望原PO不要有錯誤認知, 別被人家賣了還在幫人數鈔票

現在已經知道準備要被公司裁員, 那就別想能怎麼從公司那邊多拿些甚麼, 公司都已經要裁你了,
就更不可能多付出些甚麼

要簽敬業條款更是笑話, 都裁員原PO了, 還禁止你去工作賺錢養家, 怕你幫競爭對手增加競爭力,
公司既然已經這麼做, 原PO是該好好想想自己下一步該怎麼走, 一昧只想著幫原公司省事省錢,
最後是不會有回饋的

結論: 原公司好聚好散, 但屬於自己原有的福利該爭取努力爭取, 同時積極準備找下份工作,

祝福原PO來年順利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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