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nchyi101 wrote:
9日就說要租,留給她不得租給別人
9日要買
10日說好談妥所有租賃事項
契約也給A先生給其夫人審閱
12日正式簽約
期間12日要買
期間13日要租
13日不租
15日要租
17日又不租
到17日寄存證信函到我家19日,已經超過7天審閱期了
你說........這種人
現在又要12000元+1200元手續費
你們說~~見鬼了~(恕刪)
不管他中間說多少屁話
反正12日簽訂租賃契約
那就照合約走
每約繳租
不繳換你寄存證信函
不過就我經驗
這種客人想退租就給他退吧
免得房子被亂搞後跑走
跑法院浪費時間浪費錢
又不一訂索賠的到
叫對方帶著合約過來解約,你願意退還押金
如對方家具不願意搬走
退約時註明屋內一切東西屋主任意處置
收回鑰匙
自己賠錢請人搬走
或是自己搬到路上請環保局載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