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換1:1補休大家有賺到嗎?


阿印內 wrote:
我也都沒興趣內.....(恕刪)

我對邏輯很有興趣
我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阿印內 wrote:
我也都沒興趣內.....(恕刪)


有些人就是永遠聽不懂別人在說什麼只想自言自語
勞動部是這樣公告的:
Q2:依照勞工實際加班時數等比例換取補休時數,會不會導致勞動條件的降低?
A2: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雇主如從優給予補休,例如:依加班費加成標準給予補休者,得依其約定。

加班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Ext1)前2小時內是 WorkingHr*1.33
(Ext2)再延長2小時內是 WorkingHr*1.66

換成修法後之補休之1:1換算

(Ext1.1)當然是~2HR*1.33=2.66HR
(Ext1.1)當然是~4HR*1.66=6.64HR

並沒有被凹~~

我公司超希望員工加班的,換錢、補休都可以,超有彈性的,累積到年底休不完也可以換成現金。
FB:harlem.hsu IG:harlemhsu
元氣小牛 wrote:
因為從 15 年前開始投入研發設計的工程師工作就是責任制,加班就是有任務在身一定要完成,不會有加班費,更不會有補休,除非是真的加太晚了,老闆才會說你明天可以晚一點到公司......(恕刪)

看新聞在吵的,好像都是勞力比較密集的人在吵...版上有誰是動腦做研發工作在吵的呢 ? 可以分享原因嗎 ?


誰跟你說研發設計的工程師就是責任制的, 我猜一定是你老闆跟你說的。

不巧我就是有加班費的研發工程師。

第一次看到老闆不給你加班費, 還沾沾自喜的, 真是奇耙。

deepnet wrote:
修法前有7天假,原...(恕刪)

淡季會要求有假趕快休,
旺季就做到過勞死囉,

老闆還省一筆加班費

Harlem_Hsu wrote:
勞動部是這樣公告的:
Q2:依照勞工實際加班時數等比例換取補休時數,會不會導致勞動條件的降低?
A2: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雇主如從優給予補休,例如:依加班費加成標準給予補休者,得依其約定。

加班
1)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Ext1)前2小時內是 WorkingHr*1.33
(Ext2)再延長2小時內是 WorkingHr*1.66

換成修法後之補休之1:1換算

(Ext1.1)當然是~2HR*1.33=2.66HR
(Ext1.1)當然是~4HR*1.66=6.64HR

並沒有被凹~~

我公司超希望員工加班的,換錢、補休都可以,超有彈性的,累積到年底休不完也可以換成現金。
(恕刪)


大大確定你的解讀沒有問題?
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雇主如從優給予補休,例如:依加班費加成標準給予補休者,得依其約定。
所以依"加班費加成標準"給予補休的,那是特例,公司的恩惠,優於勞基法的規定
更別提,法條才剛通過,都還沒有公告施行
現在就有解釋令(函)?
很不願意說"帶風向"這種名詞
問題是,大大的說法實在是....
第四,為解決過去《勞基法》未明確規範「補休制度」,導致常有勞資爭議的問題。國民黨團原提案,若經勞工同意可在加班後選擇補休,且補休時數應照《勞基法》第24條加班工資計算規定,2小時以內給1.34倍、超過2小時給1.67倍的方式計算補休時數。不過最後表決時,通過民進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改為勞工加班後經雇主同意可換補休,補休時數「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亦即比例以「1:1」計算,不像國民黨團原提案,比照加班費「加碼給」。

勞動法學者、勞動部法規會委員邱駿彥擔憂,這項規定恐讓雇主在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加班後,只要取得勞工同意,就不用付出高額加班費,只要以「1:1」給予補休就好。他表示,這讓《勞基法》第24條規定休息日加班應給高額加班費的規定「形同具文」,蔡總統「周休二日」及「縮短工時」政見等同宣告失敗。

--------------------
看起來就是1 : 1, 沒有加碼補休..............
這一點真的是太扯了!!! 用膝蓋想也知道一定會被強迫補休,然後工作一堆又修不完,就算年底結算薪資,也只是給1:1的加班費..... 1.33, 1.66 在慣老闆的制度下根本淪為空談...
我相信一些有良心的比較大家的上市櫃企業還是會肯給1.33 1.66的加班費,但,政府應該要顧及戰更大多數的中小企業勞工,也就是那些無所不用其極省錢的老闆們,這下子樂到他們苦到更基層的勞工了啊....唉




minhua0317 wrote:
我覺得加班換補休1...(恕刪)

Harlem_Hsu wrote:
勞動部是這樣公告的:
Q2:依照勞工實際加班時數等比例換取補休時數,會不會導致勞動條件的降低?
A2: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雇主如從優給予補休,例如:依加班費加成標準給予補休者,得依其約定。
你覺得其他老闆都會從優給予補休? 1.33? 1.66? 2倍?


如果換成補休之1:1換算
(Ext1.1)當然是~2HR*1.33=2.66HR
(Ext1.1)當然是~4HR*1.66=6.64HR
並沒有被凹~~
如果老闆說不管假日、休息日、平日加班都只能換1:1補休,哪來X1.33 X1.66 ???

我公司超希望員工加班的,換錢、補休都可以,超有彈性的,累積到年底休不完也可以換成現金。...(恕刪)
如果你的老闆是好老闆前題下,恭喜你們!

麥司 wrote:
有些人就是永遠聽不...(恕刪)



別和睡覺青年爭了,要睡就讓他繼續睡吧..
huhupig wrote:
樓主在這個9.2聚...(恕刪)

我不是反9.2也不是洗腦黨支持者,就事論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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