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0826 wrote:
所謂的保管責任是什麼?
如果都是公司要負擔,那就不用做什麼借出入管制了
為什麼借器材借設備要做管制表,要簽名甚至押證件
就是要責任釐清,保管人(庫房)有責任搞清楚物品流向,是不是在庫,不在庫的話是在哪裡,誰借走了
如果清點時管制表寫"在庫中",東西卻沒見到,那你保管人就死了,一定就是你去找出來,找不到就是你賠
如果是借出中,那就去找借出人確認,東西呢? 使用中? 用畢未歸還?
(所以才會有人上網去買故障品,很多都是因為要核銷要歸庫,不見了你要賠,但用壞了,有見屍是可以不追究)
稍微有制度的公司都是這樣管理...
你舉開車
你知道很多公務車司機午休,吃飯午睡都是在車上解決嗎??
除非公務車停車可以報帳,很多都是要求你司機自己解決,自己找地方停車休息
為了省停車費,又怕停車被偷,所以午休就都是在車上解決,車不離身
說真的
100萬的公務車,你因公開出去,然後失竊了
公司只要你賠一半,已經算講義氣了...
這樣的講法太過武斷,只要能證明有善盡保管責任,例如車門有上鎖,停在公共適當位置,然後離開原因是因為公務處理,通常上法院是不會輸的。但是前提就是該做的保管責任要做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