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簽保證書,裡面提到若有不適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再同種公司任職,這樣的合約可以簽嗎

一堆人搞不清楚 ? 什麼是"優先抗辯權" ? 正確名稱是"先訴抗辯權"吧 !
而且這個是合約上甲方、乙方之外的連帶保證人才有。
很常於合約上看到這個,大家就照抄不知道這是什麼。
Google一下吧 !
行的直,坐的正
這有什麼好怕的?
與其去著墨這些小細節
我認為應該要看得更遠才對

1.這家公司未來的發展性
2.大大是否真心喜歡這工作

jimmy1234530 wrote:
很多草包主管就是喜歡搞這種543的
代表他們有在做事
但是離職後不能去其他同業上班
這種競業已經入法
但都已經是草包了,怎麼會知道法律是啥

如果是我就簽了
如果可以領補償也好
如果沒補償就是違法
民事訴訟庭不用到,法官也會直接判公司敗訴


飯可以亂吃話不能亂講~

你前面說的都對

唯獨最後一句錯很大會害死人的

你知道什麼叫"一造辯論判決"嗎?

別讓你自己成為你口中的草包

天秤海豹 wrote:
我今天向一家小公司報...(恕刪)

這種契約是無效的,除非有補償條款,
但是沒有補償條款,又要這樣簽的公司就不要去了,
因為老闆太會計較了,進去給員工的福利也不會多好,
人也不會多好相處,
除非是老員工簽新契約有年資的問題,不然建議還是另外找工作好了,
最近我也再找工作,發現,現在找工作,比我6年前好找多了,年輕人都超會挑工作,
老闆們都沒發現,大環境的風向都變了....

這是競業禁止條款

對小職員來說,無效。

對身兼要職,會接觸營運機密的員工來說,有效。 但相對的是,競業禁止期間,原來的公司必須給付你一定的金額做為補償,如果沒有給付補償金,那麼這個條款也是無效,因為不平等。


天秤海豹 wrote:
我今天向一家小公司...(恕刪)
這可以簽
反正到時上法院也你贏

因為若你的工作技能
換下一個公司也只能做同業
總不能讓你失業三年吧
這逼你去死
如果沒有相對補償金額這種競業條款簽了也沒效力, 台灣公司真的很奇怪, 憑什麼叫員工離職後不能再任職同類公司? 員工的專長就是這個, 你不讓他用這個專長討生活然後又不給相對補償金額是要員工喝西北風嗎?
就簽吧,嚇你的而已。

萬一幾年離職後公司來告你,只要你沒偷竊公司智慧財產權,打官司都會贏。
倘若你偷竊公司智慧財產權,沒簽這合約公司照樣告贏你。

假如上法院後,一般的抗辯是,通常都會贏:
1. 沒簽沒工作,所以被逼違反你的自由意志簽訂。
2. 離職後的3年期間公司沒提供補償。

關鍵點是:有無偷竊公司智慧財產權,而不是是否有簽這競業禁止合約。
樓主不必擔心這點,基本上這條在法律上牴觸無效
競業條款這項爭議一直都很大
如果公司日後要求你在三年內不得入同等性質工作
公司必須負擔你這三年內同等薪資,如有爭議可以與勞工局爭取

這問題我先前也詢問過,提供你參考
如果有更專業的人士回答,我的內容若有錯請指教


天秤海豹 wrote:我今天向一家小公司...(恕刪)



契約有公平性的問題,所謂平等互惠的原則,如果違反這個原則,即使簽了名不履行,
上法院訴訟時因為契約條款並沒有平等互惠,一樣會變成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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