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在一直說人家怎樣,反省自己


ta2008 wrote:
+1神回應...(恕刪)


實話實說

本日最中肯
於夏 wrote:
不要在那裡複製貼上...(恕刪)


1.雇主不願意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可以去向工作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會去查證是否屬實並核發文件

2.您是上來請教, 而網友是基於經驗或好心提供協助, 沒必要去忍受您不好的語氣

3.還有您的問題其實在勞工(動)局的網站都可以找到相關資訊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網頁

米奇~ wrote:
1.雇主不願意開立...(恕刪)


人格特質一目了然

1515151515
好感謝
米奇~ wrote:
1.雇主不願意開立非...(恕刪)
領現金跟狠狠羞辱有什麼關係??



老闆不合法規 就到勞工局檢舉他
網友沒義務忍受您不好的語氣


老闆會開除你,我想不是沒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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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在店裡做飲料時不小心把橡皮筋掉在酒瓶裡…這瓶酒是香檳
請問喝了會不會有事,萬一一直沒拿出來橡皮筋會不會融掉…我又不敢告訴老闆



漸漸老闆開始找我碴問飲料調到哪?學了多少?
1.後來一直說我因緊張的緣故,客人不喜歡...
2.說甚麼飲料是附餐重要的一部分,客人因為一杯飲料覺得好喝下次會再來,來客率自然就會好...意思說我調的不好喝嗎==
3.因是服務業要我嚴肅,要求我不能在客人面前嘻皮笑臉
4.他說誰都有壓力,他會給我壓力,調飲料是基本的東西不用被,要我動手、用心去做
5.常常暗示要把我辭退,就說是因為我太緊張
反正就有一種老被老闆處處嫌棄的感覺...

剛開始有想過乾脆不做算了,可是又沒做一個月...還有這是得來不易的工作,想著自己要堅持,不要做顆爛草莓,想努力證明自己

因為正逢快開學的日子把我調來外場,要我學平板為客人點餐、介紹餐點。
我對裡頭的餐點一概不了解,他就脅迫我一定要記好...花了一週的時間我努力做,還是手腳不夠快、介紹一半常打結
好咩,別翻舊帳,也不過是一時氣憤才這樣打的...我有錯,老闆很好心肯讓我做。更壞的一天白工還是叫自己走人也有
我想躺著說 wrote:
領現金跟狠狠羞辱有什...(恕刪)
很抱歉各位熱心的網友,跟我這樣溝通不良的人對談...因為很多都是對著槓,我之前心生不滿,在對我的語氣、用語表示以後會小心
我想躺著說 wrote:
領現金跟狠狠羞辱有什...(恕刪)
富貴要人幫 wrote:
那他也要工作滿三個...(恕刪)


感謝提醒,

剛好看到另一條樓主可以爭取的,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未滿一個月可以用一個月計算,

不過少少的, 只有月薪/24 一天的工資

也順便提到... 可以在終止契約30日內發給,

所以老闆遲發是合法的

於夏 wrote:
如題,這家公司有給...(恕刪)


有領到錢就好 現金不好嗎?

Probe00 wrote:
如果他有幫你保勞保,

恭喜你,

先跟他要求10天的離職預告日,

如果他不願意10天後再辭退你,

這10天你照樣可以領薪水,

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必須給的,

以上有問題要先去勞工局申訴,

然後會把他抓出來開協調會,

協調會就可以跟他要錢和解,

該要的列一列, 不給錢就控告,

應該很難輸...


你給的是錯誤資訊,
任職未滿三個月,
事業單位得即時通知裁員解僱。
不需要10天的預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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