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夏 wrote:不要在那裡複製貼上...(恕刪) 1.雇主不願意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可以去向工作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主管機關會去查證是否屬實並核發文件2.您是上來請教, 而網友是基於經驗或好心提供協助, 沒必要去忍受您不好的語氣3.還有您的問題其實在勞工(動)局的網站都可以找到相關資訊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網頁
領現金跟狠狠羞辱有什麼關係??老闆不合法規 就到勞工局檢舉他網友沒義務忍受您不好的語氣老闆會開除你,我想不是沒有原因的↓↓↓↓↓↓↓↓↓↓↓↓↓↓↓↓↓↓↓↓↓↓↓↓↓↓↓↓↓↓↓↓↓↓↓↓↓↓↓↓↓↓↓↓↓↓今天我在店裡做飲料時不小心把橡皮筋掉在酒瓶裡…這瓶酒是香檳請問喝了會不會有事,萬一一直沒拿出來橡皮筋會不會融掉…我又不敢告訴老闆漸漸老闆開始找我碴問飲料調到哪?學了多少?1.後來一直說我因緊張的緣故,客人不喜歡...2.說甚麼飲料是附餐重要的一部分,客人因為一杯飲料覺得好喝下次會再來,來客率自然就會好...意思說我調的不好喝嗎==3.因是服務業要我嚴肅,要求我不能在客人面前嘻皮笑臉4.他說誰都有壓力,他會給我壓力,調飲料是基本的東西不用被,要我動手、用心去做5.常常暗示要把我辭退,就說是因為我太緊張反正就有一種老被老闆處處嫌棄的感覺...剛開始有想過乾脆不做算了,可是又沒做一個月...還有這是得來不易的工作,想著自己要堅持,不要做顆爛草莓,想努力證明自己因為正逢快開學的日子把我調來外場,要我學平板為客人點餐、介紹餐點。我對裡頭的餐點一概不了解,他就脅迫我一定要記好...花了一週的時間我努力做,還是手腳不夠快、介紹一半常打結
富貴要人幫 wrote:那他也要工作滿三個...(恕刪) 感謝提醒,剛好看到另一條樓主可以爭取的,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未滿一個月可以用一個月計算,不過少少的, 只有月薪/24 一天的工資也順便提到... 可以在終止契約30日內發給,所以老闆遲發是合法的
Probe00 wrote:如果他有幫你保勞保,恭喜你,先跟他要求10天的離職預告日,如果他不願意10天後再辭退你,這10天你照樣可以領薪水,非自願離職證明是必須給的,以上有問題要先去勞工局申訴,然後會把他抓出來開協調會,協調會就可以跟他要錢和解,該要的列一列, 不給錢就控告,應該很難輸... 你給的是錯誤資訊,任職未滿三個月,事業單位得即時通知裁員解僱。不需要10天的預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