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素威斯布魯克 wrote:你應徵附上去 就算他不用你 他沒說因為你有前科所以我不錄取你這樣要怎樣維法...(恕刪) 良民證算是隱私資料,要求應徵者提供和工作無關的隱私資料,算違法。只要有前科既不錄用,算是岐視,也是違法。但如你所說,僱主要良民證,編個和工作相關的理由何難之有?他不說不錄用有前科者,你也很難證明。
個人感覺是良民證是笑話,所有的犯罪都有第一次,所以有良民證就不會作奸犯科了嗎?更好笑的是在台灣,是否有前科這個問題,連讀警大畢業的都搞不清楚。本人因車禍被濫告過失傷害,雙方0元和解結案,這樣會有刑事紀錄,但並無前科。那個警大畢業的(年輕的)還指我有前科...所以,良民證這個邏輯到底可以證明甚麼? 可以有效降低犯罪發生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