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企業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但是有刑法背信罪可用。
問:侵占罪、背信罪要件為何?
案例:阿雄為有義公司經理,將有義公司生產的機器與禮仁公司訂立買賣契約,然因要求禮仁公司給予回扣未果,而將該機器再賣予願給回扣的八德公司,收取買賣價金後,則未即時交回公司,先挪用為個人買股票價金,俟股票賣出後再繳回公司,請問阿雄行為構成何罪名?
解析:(一) 執行業務的人,將其因執行業務所持有的物,表現其變為所有的意思而予以處分,一經表現,業務侵占的犯罪行為即已完成,縱事後將侵占的款項全數吐出,或予以彌補,或自認賠償,仍不能解除業務侵占犯罪的責任。是於本案,阿雄將業務經手的款項,未即時繳回公司而挪作他用,縱事後彌補繳回公司,仍無礙業務侵占罪名的成立。
(二)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必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有意圖自已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的利益,而違背其任務的行為為要件。是就單純一物二賣,即未履行出賣人義務,尚與為他人處理事務有間,自不構成背信罪。惟如為他人處理事務,浮開經手用款,如索取回扣,而將買賣價以少報多,致委任人受有損害,則構成背信罪。
(三) 背信罪與侵占罪,均屬破壞信賴關係侵害財產的犯罪類型,背信罪,為一般性違背任務的犯罪,侵占罪則為特殊的背信行為,侵占罪的概念,隱含在背信罪的觀念之內,二者的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因此檢察官雖以背信罪起訴,法院仍得變更法條以侵占罪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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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猜這家上市公司怎麼處理這件事
無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