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差旅費用已支出部分應該是無法回溯以往,除非有您親筆簽名文書同意。
2. 外派員工條例(名稱可能有錯,就是那份説明沒有機票送您回去的文書),請問您有在上面簽字證明已收到並確認嗎?如果沒有,這份文件是無效的。否則公司拿出什麽阿貓阿狗文件,搞不好昨天才打出來的也數? 機票送您回去算是package裏面基本的一部分,要您到大陸出差的是公司,正式交接以及離職也應該在原地執行,不然把人遣到坦桑尼亞然後說他被解職,難道人員還要自己找路回家? 搞笑。
3. 您到大陸任職,請問公司有沒有為您辦理居住証以及工作證?沒有的話您可以直接舉報,這是違法行爲。並且請拿到在大陸薪資報稅證明。沒有或是短報...嘿嘿,就好玩了。
既然已經撕破臉,就沒什麽好說的了。把這些告訴你們人事主管,並且錄音存檔。我不記得大陸有所謂的毒樹毒果論,只要你有錄音,證明錄音存檔沒有變造,中間您有親自參與,都可以成爲證據(這部分請大陸朋友指正)。
bulldog2005 wrote:
把這些告訴你們人事主管,並且錄音存檔。我不記得大陸有所謂的毒樹毒果論,只要你有錄音,證明錄音存檔沒有變造,中間您有親自參與,都可以成爲證據(這部分請大陸朋友指正)。...(恕刪)
在大陸,勞動关系仲裁屬於政府行政行為,不是法院的執法行為,對證據的格式沒有那麼嚴格的要求。只要你拿得出合理的證據,他們會評估並很可能採信,然後要求資方出示反向的證據。就這個案例而言,樓主的老闆那邊能有什麼有力的證據?我覺得不可能。
想了一下,如果餐費補貼是人民幣支付而不是新台幣的,那麼應該會列在大陸分公司的財務賬上,公司的經營肯定受大陸當地政府的管轄,在當地向勞動局申訴應該是沒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