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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工請假規則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台七十四內字第四七二二號函核定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內政部台七十四內勞字第二九六五○一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八十五勞動二字第一二二二三九六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及第七條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十 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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