蛤蟆油俠 wrote:
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協議,勞工同意那就不違法

不正確
依照法律效力 勞基法>工會>勞動契約
就算同意 也不能牴觸勞基法

舉例來說
七天需有一日例假規定 是勞工自行可以放棄的嗎 雇主也同意勞工不休假換取薪資是可以的嗎

資遣跟開除是兩回事 如果開除不當 可申請復職 公司賠很多
https://tinyurl.com/4ah27wpx (短網址為01停權星粉H先生網址) 慎入
這應該不是被開除 ,
可能單純只是他們公司內部
要另外插人進去 ,
想必裡頭人事問題有你不知道的一面.

離開另找工作吧 , 讓他們派系自己鬥爭。

saokie wrote:
不正確依照法律效力...(恕刪)


不好意思,我孤陋寡聞,請問勞基法哪1條寫不可以有試用期?

就好像殺人犯法,所以法律明定,詐欺犯法,法律明定

請問勞基法哪條有寫不可以有試用期?
老人黑青蛙 wrote:
想當年,
我跟另外兩個妹妹一起進公司。
試用期三個月內,



我也得罪過資深的
一句話就把你"欉掉"
你說話都沒建設性
女生說話都可以考慮考慮
實際上都採用我的話
然後同時間進去的女生做得再怎樣爛都比你好棒棒

不過我是被"欉掉"去別間分店
雖然離家有些遠
但是工作上有得到尊重
後來原本那間分店大缺人

因為店長和資深的喜歡這樣玩
看不爽就把人調來調去的
說話超級酸
就有一批突然不幹了
還打電話拜託我回去
把我當白痴

看開點
下一個工作會更好來報復他們

vitesse wrote:
這樣的薪資我還以為...(恕刪)

沒啥意外
北部現在工廠
幾乎開價都22K/月
這種工作不做也沒差

一般來說雇主巴不得你繼續做下去

因為開出來的條件很難找到人,就算找到也很少做滿一年

不管在哪,倉管流動率僅次於作業員技術員

從文章敘述來看,他們只是想找短期人力來應付大月出貨量

這種公司如果真的要找倉管,薪水絕對會比24k還低
勞基法那條寫可以有試用期
如果沒有 那勞動合約是分那兩種
又是那一種可以有條件且免舉證要人離開
不用支付資遣費


我跟你說勞基法沒有試用期規定你一定不信
不信可以去問問勞動部

蛤蟆油俠 wrote: 不好意思,我孤陋寡聞,請問勞基法哪1...(恕刪)

saokie wrote:
勞基法那條寫可以有...(恕刪)


請你回去看我最一開始的回文,我說在不違反勞基法的架構下,

雇主可以跟勞工協議勞工契約,只要勞工同意那就是合法

我再強調,只要勞工同意,你有權不同意然後馬上走人

勞基法沒寫可以有試用期,那就是可以有,請問哪條法律有寫

公民可以騎腳踏車?!每個公民本來就可以騎腳踏車

那寫出來等於是多此一舉,所以法律不會這樣寫,不然會寫的落落長

現在就是資方市場,因為大環境景氣不好,老闆沒生意,不缺人,就不想招工

開22K還是一堆人來,就不會想拉高,這是很簡單的供需法則,

等到哪天老闆急需要人開到30K還找不到人,薪資自然就上去了
蛤蟆油俠 wrote:
...(恕刪)


早期勞基法有試用期
不過都說早期了
也就是早就取消試用期規定了

那不是取消就沒有試用規定,愛怎麼試、用多久是你家的事
但是在勞工進公司報到當天,就該幫勞工投保勞保、健保,這是雇主的義務
當然勞工的義務就是做好份內的工作,遵守公司規定,像是健康檢查,遵守工作守則等

公司覺得員工不適任,可以解聘員工,但是需按工作時間依比例給付資遣費


所以像是樓主這種例子
他應該去健保局跟勞工局查一下該前雇主是否有依規定幫他投保

那是自我權益跟退休金計算

資遣費應該沒多少錢,不過如果雇主"刻意忘記"幫他投保
那罰款應該會有警惕效果

讓無良公司正常化是讓勞資關係正常化的一個階段
------------------------
年輕人視自我權益如無物那....就別抱怨22K,連為自己該有的權益都不想爭取了
難道還要我幫妳打電話去詢問嗎?

整天掛在網上結果連google勞工局&健保局都不要

蛤蟆油俠 wrote:
請你回去看我最一開...(恕刪)


試用期是灰色地帶,勞基法沒有寫,資方做了也不犯法,約定俗成3個月

資方開30K找不到人,就加薪,這是不可能的事

最多25/6K

就會想找外勞,派遣等等低薪的員工

再不然就上新聞哭夭...現在工作都沒人做,然後逼政府多幾個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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