蛤蟆油俠 wrote:雇主與勞工之間的協議,勞工同意那就不違法 不正確依照法律效力 勞基法>工會>勞動契約就算同意 也不能牴觸勞基法舉例來說七天需有一日例假規定 是勞工自行可以放棄的嗎 雇主也同意勞工不休假換取薪資是可以的嗎資遣跟開除是兩回事 如果開除不當 可申請復職 公司賠很多
老人黑青蛙 wrote:想當年,我跟另外兩個妹妹一起進公司。試用期三個月內, 我也得罪過資深的一句話就把你"欉掉"你說話都沒建設性女生說話都可以考慮考慮實際上都採用我的話然後同時間進去的女生做得再怎樣爛都比你好棒棒不過我是被"欉掉"去別間分店雖然離家有些遠但是工作上有得到尊重後來原本那間分店大缺人因為店長和資深的喜歡這樣玩看不爽就把人調來調去的說話超級酸就有一批突然不幹了還打電話拜託我回去把我當白痴看開點 下一個工作會更好來報復他們
這種工作不做也沒差一般來說雇主巴不得你繼續做下去因為開出來的條件很難找到人,就算找到也很少做滿一年不管在哪,倉管流動率僅次於作業員技術員從文章敘述來看,他們只是想找短期人力來應付大月出貨量這種公司如果真的要找倉管,薪水絕對會比24k還低
勞基法那條寫可以有試用期如果沒有 那勞動合約是分那兩種又是那一種可以有條件且免舉證要人離開不用支付資遣費我跟你說勞基法沒有試用期規定你一定不信不信可以去問問勞動部蛤蟆油俠 wrote: 不好意思,我孤陋寡聞,請問勞基法哪1...(恕刪)
saokie wrote:勞基法那條寫可以有...(恕刪) 請你回去看我最一開始的回文,我說在不違反勞基法的架構下,雇主可以跟勞工協議勞工契約,只要勞工同意那就是合法我再強調,只要勞工同意,你有權不同意然後馬上走人勞基法沒寫可以有試用期,那就是可以有,請問哪條法律有寫公民可以騎腳踏車?!每個公民本來就可以騎腳踏車那寫出來等於是多此一舉,所以法律不會這樣寫,不然會寫的落落長現在就是資方市場,因為大環境景氣不好,老闆沒生意,不缺人,就不想招工開22K還是一堆人來,就不會想拉高,這是很簡單的供需法則,等到哪天老闆急需要人開到30K還找不到人,薪資自然就上去了
蛤蟆油俠 wrote:...(恕刪) 早期勞基法有試用期不過都說早期了也就是早就取消試用期規定了那不是取消就沒有試用規定,愛怎麼試、用多久是你家的事但是在勞工進公司報到當天,就該幫勞工投保勞保、健保,這是雇主的義務當然勞工的義務就是做好份內的工作,遵守公司規定,像是健康檢查,遵守工作守則等公司覺得員工不適任,可以解聘員工,但是需按工作時間依比例給付資遣費所以像是樓主這種例子他應該去健保局跟勞工局查一下該前雇主是否有依規定幫他投保那是自我權益跟退休金計算資遣費應該沒多少錢,不過如果雇主"刻意忘記"幫他投保那罰款應該會有警惕效果讓無良公司正常化是讓勞資關係正常化的一個階段------------------------年輕人視自我權益如無物那....就別抱怨22K,連為自己該有的權益都不想爭取了難道還要我幫妳打電話去詢問嗎?整天掛在網上結果連google勞工局&健保局都不要
蛤蟆油俠 wrote:請你回去看我最一開...(恕刪) 試用期是灰色地帶,勞基法沒有寫,資方做了也不犯法,約定俗成3個月資方開30K找不到人,就加薪,這是不可能的事最多25/6K就會想找外勞,派遣等等低薪的員工再不然就上新聞哭夭...現在工作都沒人做,然後逼政府多幾個外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