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drrl wrote:
那我們看勞基法規定的好了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 5 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第 10 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
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
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基法規定一年內請病假不得逾30日,該員雖到本部門才短短近2個月期間,但該員先前在別廠服務已超過一年,而這一年間也是大假小假不曾間斷所以才被釋出。而公司的HR報假系統是以員工在職期間所報的假去做一個計算,並非該員只到本廠2個月,所以他的年資就是2個月故從上個月他報到開始,他還可以再請30天的半薪病假。
該員從上個月開始扣除婚假及產檢後,請病假的日數約在8天左右(包括來不久就說身體不適想回去了),而這個月則是從16號即開始請假一直要持續到30日,也就是整整請了15日。
單二個月的期間,該員已累計請假時數破230個小時(雖然27號後的我還沒報,不過他都挑明了到下個月都不會來我就直接列入了)再加上先前在別廠的,其實早已突破300小時大關也就是勞基法所規定的30日。
照理來說本人應嚴守公司規章及勞基法中的請假細則來辦理該員的出勤異常。但正逢本廠的產能大增急需用人之際,本人對其採睜隻眼閉隻眼的處理方法給予方便,沒想到該員絲豪沒有感恩之意反而變本加厲濫用“孕婦“這個特權!
孕婦很辛苦沒錯,我姊姊現在也是孕婦,但我們已經在工作安排上給了該員極大的方便遠過於其它懷孕人員,雖不敢說是關懷備至,但也算是無愧於心!
公司要的證明很簡單,自始自終都是要診斷書,診斷書就是公司要的證明文件。診所開的收據本來就不能承認,公司規定連請二日以上需檢附醫院及衛生所的診斷書才能報病假否則不能計入,這是公司的內規而非法律,但這點內規在各大機關不論是公家亦或私人,其實都是這樣做的,如一些私立的科技大學或企業,用google一下就會出現了。公司內規無法凌駕於法律之上沒有錯,但只是要個診斷書員工都不願意也不想提供,上工時什麼也不想做只想擺爛,我真的不知道這樣的人我要留著做啥!他是孕婦,然後哩…就可以隨意請假,要來就來,要走就走!就可以不遵守工作規則,要做不做成天擺爛,這樣對其它認真做事的員工合理嗎?
樓主可能不知道, 請假的理由太多了: 病假 (30天, 要給薪), 事假 (14天, 不給薪), 產檢假 (5天, 要給薪), 特休 (7天, 要給薪), 資方要現在把人家掃地出門, 恐怕自己先違法了.
請參考: 勞工請假規定與相關給付介紹
"公司要的證明很簡單,自始自終都是要診斷書,診斷書就是公司要的證明文件。" 不承認診所的收據證明也違法了, 這樣還不夠清楚嗎?
請假的法律案例
樓主息怒, 你可能氣到不行, 不過站在旁觀者的角度, 我覺得樓主現在先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 免得公司被查, 該員還沒被裁, 樓主自己先失業了....
pccbrian wrote:
樓主可能不知道, ...(恕刪)
其實我倒是覺得,我這個案例比較適用於以下
http://publish.get.com.tw/learning/lawyer/detail.aspx?sF=learning/lawyer/20131212&f=1&sT=%E5%93%A1%E5%B7%A5%E6%80%8E%E9%BA%BC%E8%AB%8B%E5%81%87%EF%BC%8C%E6%89%8D%E7%AE%97%E5%90%88%E6%B3%95%EF%BC%9F
但以上這個案例員工還有提供診斷書,我這裡這個是連診斷書都沒有。
且收據我是收的,只要不是連請超過三日以上,其它op請假也只有附診所收據而已,我也沒有為難他們。但該員真的太誇張了,請成這樣還和其它努力的人領相同的獎工及薪資,這真的是太超過!
至於那些假別,事假、病假…等假,其實我不需要知道該員還剩幾天假,我只要知道上系統幫該員報假時,系統會不會跳出警示訊息說該員已經請假超過上限就好了。超過上限就沒法報了,沒在時限內完成報假程度,系統便會自動跳該日曠職,連三曠之後就是HR部門發通知到該員的主管處詢問事情,確定屬實主管簽名後該員就是連曠三日依勞基法規定就是離職沒什麼好說的。而我前幾天幫他報病假時,那時跳出來的就是病假已近260小時了我的天…,特休用完了,婚假也用了,只剩產假及喪假,後者就不說了。
我在幫op報假時都是用自己的工號報,送簽時會直接到我的主任及經理那,平常一、二天的小病痛他們可能不看就簽了,但這個是連請15天呀各位老大,你們認為經理不會問嗎?不會要求提出證明文件嗎?我可沒這麼樂觀!
再來,01也曾有這個討論串在說請病假時各公司的規定,稍微瀏覽了一下,我們公司還不算是最苛刻的。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2997510&p=1
好啦,我也不再多說了,多說多錯,剪不斷理還亂!
下個月開始一切就照公司規定及勞基法來走就好了!
燙手的就直接丟給我的上級讓他們去決定
我自己只要當個好人就夠了
壞人不會是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