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公司正式錄取通知後又被通知取消錄取

聽朋友說前陣子面試了人
對未來員工說一個月後上班
員工說好~因為條件尚可
此時老闆就沒再面試了

一週前再尋問員工意願
員工說好

二天前老闆再做最後確認
員工說好~

最後員工沒到~

此時老闆浪費了一個月的等待時間?

最後可能員工說隔壁薪水較高

員工可以因薪水高跳別邊
但老闆確不能因為找到條件好的
去掉條件差的

這樣不算保障勞工嗎?
kindkill wrote:
上班半天,就可以叫員工不要來了
只有錄取算個屁

公司處理錯誤
應該叫樓主去上班半天
然後以不適任打發
懶王與艾瑞克為01認證HTC頭號酸手!
從結論來說我認為你告不了他,對方行為惡劣只是道德瑕疵,並無重大違法。
民法上侵權行為的賠償範圍僅限權利侵害,不包括純粹經濟上的損失,且損失需有因果關係存在,你的情形我就認為欠缺因果關係!

雖然你收到了正式錄取通知,email通知在法律上也只是一種意思表示形式罷了!
僅僅傳達你符合應徵資格,和一通電話沒啥差別
但錄取通知不是僱傭契約!!不是僱傭契約!!不是僱傭契約!!!(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在雙方未曾在人事契約上簽字用印前
(一般以人事契約所載開始日或出勤紀錄打卡日期開始認定僱傭關係成立,與錄用通知沒鳥毛關係)
新公司不需給付你任何薪資,因為你也未曾對雇主提供任何一秒鐘勞務過
那你的損失在那?新公司又欠你什麼?
前面有人說什麼保留email去勞工局申訴.....
一看就愣住了
勞工局顧名思義只有勞工才能入局
我很想知道法律上你是他家勞工嗎?
人事契約沒簽打卡沒打你就只是路人甲!
你路過鴻海能告郭台銘嗎?

再說淡水新租約押金損失
押金付了新屋你就能遷入使用,損失在那?
難道房東知道你工作泡湯要趕你出去嗎?
即使你下個月去墾丁上班,回淡水時還是隨時可住,甚至轉租做二房東也沒人擋你,
仔細想想新公司應徵條件有要求員工需住在公司附近嗎?
沒有吧!!
(如果有你還有告的機會,因為有因果關係了。)
純粹是你想就近上班節省工作路途才換租處,那又干雇主何事?
也有人每天搭高鐵從臺中或高雄到臺北上班
如果可以求償這筆,假設你不是租屋而是直接置產1000萬淡水套房
新公司也要賠你套房損失1000萬嗎?
如果你買了一台藍寶堅尼做通勤工具,也要公司賠你嗎?

你的損失和付出都是為一個契約關係還沒成立的新工作所做的準備
路人甲的身份很值得同情但自作多情!!
許多人在重組自己的偏見時,還以為自己是在思考。
就算讓你錄取 三天後說你不適合


還不是一樣? 不知道有甚麼好氣的


更或者說 你一進去就發現不適合你


加班 屎缺 壓力樣樣來


只能說你太沒社會經歷了
我認為你該慶幸還沒進去就知道這家公司是沒有誠信的
進去反而痛苦
何不在這就直接公佈名字了。
反正是事實 又不用怕到時候這家公司 告你毀謗。
pau0958 wrote:
如題,我於2月中去...(恕刪)


所說若屬實,直接公布公司吧,不會有法律問題
順便去求職天眼通給個差評吧

然後,可以求償,至於多少你可以打電話問問律師事務所
http://blog.24opening.com/hr/main.asp?mproductid=4490955&mpmid=2&mpsid=20
http://www.nextmag.com.tw/magazine/news/20150723/22868165
http://oursogo.com/forum.php?mod=viewthread&action=printable&tid=1958725
網路還有很多篇類似新聞
這裡有幾篇例子,而且你有收到錄取通知的信
一定告的贏
加油!把該討得討回來
不要聽上面的甚麼吞了
加油!!
贊成樓主依法提出請求賠償

29樓都找出依法有據的文章來了...
怎會勝訴渺茫呢?!

〈勞資議事廳〉 錄取通知寄達後又被取消?
2008-05-01

文/邱駿彥
Q即將畢業的我,最近參加各企業聯合舉辦的校園徵才活動,歷經一連串筆試與面試後,於四月初接獲甲公司錄取通知,預計畢業後七月一日正式報到上班。但甲公司要求我在課餘時須至公司參加實習生講習訓練。孰料一個月後,公司竟以觀察我實習期間的能力與適性表現不符公司期待為由,取消對我的錄取通知。請問公司可以這樣做嗎?(台北/志銘)
A企業要不要僱用一個人,基本上是私法自治的空間,法律不太可能強制雇主一定要僱用求職者。雖然求職者只是接到錄取通知,尚未正式報到上班,勞保也還沒開始辦理,看起來好像與雇主間的勞動契約關係還沒成立。不過求職者歷經應徵、面試等各種選考試驗後,企業寄發錄取通知單明文確定正式報到上班日時,法律上應解為勞資雙方完成了契約要件的要約與承諾,勞動契約關係已經成立,一般稱之為採用內定。
除非甲公司在錄取通知單上載明「尚須經過實習成績合格」才確定錄用,否則寄發錄取通知單會被認為雙方已達到僱與被僱的合意,成立勞動契約,公司不得隨意取消錄用。
就算你的實習成績不理想,公司也只能以試用期間的法律關係來處理。此時,雇主即使要取消採用內定的錄取通知,也必須以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理由,才能以資遣方式來解雇。因此,你可以向公司主張採用內定的取消不合法,或請求資遣費。
不只是社會新鮮人會碰到類似狀況,職場老鳥轉換工作時,往往都會採取穩紮穩打騎驢找馬的心態,等到新工作確定後再遞出辭呈,並在預告期間屆滿後方才離職。但,萬一很不幸地在預告期間新公司突然通知取消錄用時,老鳥也可以比照辦理,千萬不要自認倒楣了事。
(作者現為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pau0958 wrote:
謝謝大家的意見,我...(恕刪)
zoyias wrote:
會上蘋果嗎?問一下...(恕刪)


29樓的教授意見我認為不切實際

最大的問題勞保都沒加

僱傭關係到底成立沒?

資方如果主張意思表達錯誤呢?

誤發錄取通知呢?

雙方有爭議情況下

勞工局不會輕易開罰

況且1天的資遣費根本沒多少

最多就是坐勞資爭議協調

最快應該打民事訴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勝訴機率很高

民法契約雙方合意即成契約




a28956215 wrote:
聽朋友說前陣子面試...(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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