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告知離職,公司要求提前走

都要離職了

還要凹光特休日才肯離職

是你在刁難公司吧?


特休日是一整年度在排

你剛滿就要全用光 然後閃人

換做你是老闆 作何感想?

ss15911 wrote:
我想請問,我於106...(恕刪)


滿了才給特休,這是最新的勞基法規定。

是你在凹特休假,不是公司刁難你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嗯…很少遇過像樓主這樣的要求@@

ss15911 wrote:
我想請問,我於106...(恕刪)


沒計算好,只能自認...或是很難看的採用無理方式跟公司吵鬧...

或許有額外的收益...也或許沒有...前提若覺得時間可以亂花...顏面可以不顧...

若是我,會趕緊到下個公司上班...因為省事省時又舒服...也不會搞到難看...
新的勞基法就是以到職日滿1年給特休,6/3滿3年,公司會給14天特休,而6/3~6/22扣除六日剛好就是14天,只能說你算盤打很精....

ps.你文章應該是打錯了,公司應該是要你106/5/27就結束工作
哪有什麼預告離職這個名詞.
樓主這是您第一份工作?
提離職就是當天提往後算.
看您工作年資幾年換算.哪天為離職日.
如提離職日後的10日.20日.30日這三個選項.

其它的都不算數.樓主可查勞基法相關法條.
你想星期一到五排特休再賺六日兩天例假日,兩周賺四天,哪有這種算法,反正未滿三年就是十天,離職薪水再加十日特休價折抵的日薪給你就對了,就算滿三年也是離職薪水加十四天的錢.
已違法

公司沒有權利叫你何時走

非你自主意願均屬不當解雇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特別休假未休完之日數,不論原因為何,一律折發工資。前開「年度終結」,依勞工到職日而定(例如:A勞工於某年10月1日到職,其年度終結日為每年之9月30日)。(第38條第4項)
有把特休 折算日薪給你 就不算違法
自願離職也已經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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