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還是要看地方政府勞工局跟勞檢處的認定,不是說契約上有寫未打卡「視為」沒上班就沒上班,如果屆時對簿公堂法官或勞工局官員調閱監視器及當日相關文件資料看到他確實有出現在公司,資方又要怎麼解釋?難道要說那個人不是他嗎?身為資方不要為了那點小事計較,不就是忘刷而已嘛!又不是真的沒來上班,口頭警告一下就可以了,我們公司每位員工一年都有七次忘刷不罰的規定,超過七次才扣一天特休,依此類推,提供參考。
之前待的公司,我們跑外面的監工永遠是最晚下班的~回到公司大門早關了,連卡都打不了,那是不是"視為"沒下班?有次會計小姐還跑去請示副總,說監工下班都沒打卡!怎麼算?隱約有聽到副總回:妳白癡喔!大家都跑光了,監工怎麼進來打卡~一個小路人 wrote:我不懂,就說一定要打卡不然就視為沒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