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工資提高8倍,利潤反而增加了?真實事件

fffmp666 wrote:



香港的餐廳也常...(恕刪)



簽個長約例如20年,
不就可以算成本算好了
也不會因為大賺而被漲了嗎
但是簽長約就沒有彈性了
而且短約租金比長約的便宜,
開店要有彈性又要比較便宜,
當然就是得承擔被漲的風險
加上地主漲價自己也有風險,不用解釋吧

這就是市場機制呀
樓主一直轉貼別人的文章做回文, 不累嗎?
@@:
社會中不是一堆老闆及開店的做的要死要命的,結果大部份利潤繳給房東。
天使水果糖 wrote:
不動產不該私有化盈利,和人不該當奴隸被私有化盈利一樣?是這樣嗎
老闆請1個人22k,靠那個人公司賺了25k
老闆多賺3k,不就是靠人去盈利
人不該當奴隸不是因為不應被盈利,而是人生而平等,基本人權要有,
因此,土地不應該被拿來盈利和人不應該當奴隸
是無法相比的


工作只是暫時性的出售自己的勞動時間,

在出售者自願和雙方的自由意志範圍內

奴隸制度是永久性的出售

包含奴隸所生的小孩和家庭也都是奴隸主資產的一部份無條件的占有

奴隸制度沒有自由選擇權,因為奴隸的選擇和自由意志不被當作擁有獨立的人格

以下是資本論第三卷的內容我將重點用顏色字標起來



第六篇 超額利潤轉化為地租

第三十七章 導 論


  對土地所有權的各種歷史形式的分析,不屬於本書的範圍。我們只是在資本所產生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歸土地所有者所有的範圍內,研究土地所有權的問題。因此,我們假定,農業和工業完全一樣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統治,也就是說,農業是由資本家經營;這種資本家和其他資本家的區別,首先只在於他們的資本和這種資本推動的僱傭勞動所投入的部門不同。對我們來說,租地農場主生產小麥等等,和工廠主生產棉紗或機器是一樣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已經支配農業這樣一個假定,包含著這樣的意思: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已經統治生產的和資產階級社會的一切部門,因此它的下列條件,如資本的自由競爭、資本由一個生產部門轉入另一個生產部門的可能性、同等水平的平均利潤等等,都已經十分成熟。我們所考察的土地所有權形式,是土地所有權的一個獨特的歷史形式,是封建的土地所有權或小農維持生計的農業(在後一場合,土地的佔有是直接生產者的生產條件之一,而他對土地的所有權是他的生產方式的最有利的條件,即他的生產方式得以繁榮的條件)受資本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影響而轉化成的形式。如果說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是以工人的勞動條件被剝奪為前提,那末,在農業中,它是以農業勞動者的土地被剝奪,以及農業勞動者從屬於一個為利潤而經營農業的資本家為前提。因此,如果有人提醒我們說,曾經有過,或者說,現在還有其他的土地所有權形式和農業形式,那末,這對我們的闡述來說,只是一種完全開關的指責。只有對那些把農業中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及與之相適應的土地所有權形式不是看作歷史的範疇,而是看作永恆的範疇的經濟學家來說,這種指責才會有意義。
  考察一下現代的土地所有權形式,對我們來說是必要的,因為這裡的任務總的來說是考察資本投入農業而產生的一定的生產關係和交換關係。不考察這一點,對資本的分析就是不完全的。因此,我們的研究,僅限於真正的農業上的投資,即人們賴以生活的主要植物性產品的生產上的投資。我們可以只說小麥,因為小麥是現代資本主義發達的各國人民的主要食物(或者,不說農業,而說採礦業,因為規律是一樣的)。
  亞當‧斯密的巨大功績之一在於:他說明了,用於生產其他農產品(例如亞麻、染料植物)和經營獨立畜牧業等等的資本的地租,是怎樣由投在主要食物生產上的資本所提供的地租決定的[162]。在斯密以後,這方面實際上並沒有任何進步。如果我們能夠想起某些限制或補充,那也屬於土地所有權的獨立研究的範圍,而不屬於這裡的範圍。因此,凡是和用來生產小麥的土地無關的土地所有權,我們就不專門談論,而只是為了舉例子才有時涉及到。
  為了全面起見,必須指出,在這裡,只要水流等等有一個所有者,是土地的附屬物,我們也把它作為土地來理解。
  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從自己個人意志的領域。[註:沒有什麼比黑格爾關於土地私有權的說法更可笑的了。他認為,人作為人格,必須使自己的意志這個外在自然界的靈魂,具有現實性,因此,他必須把這個自然界作為自己的私有財產來佔有。如果這就是「人格」的規定,就是人作為人格的規定,那末,由此可以說,每個人就都必須是土地所有者,以便作為人格而實現。土地的自由私有權,——一種十分現代的產物,——據黑格爾說,不是一種確定的社會關係,而是人作為人格對於「自然界」的關係,是「人對一切物的絕對佔有權」(黑格爾《法哲學》1840年柏林版第79頁)。首先,很明顯,一個人格不能單憑自己的「意志」硬說自己是一塊土地的所有者,而不顧他人也要在這塊土地上體現的意志。這裡要的是和善良的意志完全不同的東西。此外,「人格」在什麼地方確立實現自己意志的界限,他的意志的存在是在整個一個國家內實現,還是需要佔有一大批國家,以便「表示我的意志對物的至高無上」[第80頁],這是絕對不能看出的。黑格爾在這裡是完全碰壁了。「佔有完全是零星的;我不能佔有比我的身體所接觸到的更多的東西,但是,另一方面,外界的東西比我所能把握的更為廣大。因此我佔有某物時,總有他物與之相聯繫。我用手佔有,但手的範圍可以擴大。」(第90、91頁)但是,和這個他物相聯繫的,又有另一個他物。因此,我的意志作為靈魂注入土地的界限,就消失了。「當我佔有某物時,理智立即推想到,不僅我直接佔有的東西是我的,而且與此有聯繫的東西也是我的。實在法必須作出各種規定,因為從概念中已不能進一步作出推斷。」(第91頁)這是「概念」的異常天真的自白,並且證明這個概念對土地所有權的實際性質「一竅不通」,因為這個概念從一開始就錯了,就把一個完全確定的、屬於資產階級社會的、關於土地所有權的法律觀念,看作絕對的東西。同時其中還包含這樣的自白:隨著社會發展即經濟發展的需要的變化,「實在法」能夠而且必須改變自己的各種規定。]在這個前提下,問題就在於說明這種壟斷在資本主義生產基礎上的經濟價值,即這種壟斷在資本主義生產基礎上的實現。用這些人利用或濫用一定量土地的法律權力來說明,是什麼問題也解決不了的。這種權力的利用,完全取決於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經濟條件。法律觀念本身只是說明,土地所有者可以像每個商品所有者處理自己的商品一樣去處理土地;並且,這種觀念,這種關於土地自由私有權的法律觀念,在古代世界,只是在有機的社會秩序解體的時期才出現;在現代世界,只是隨著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才出現。在亞洲,這種觀念只是在某些地方由歐洲人輸入的。在論述原始積累的那一部分(第1卷第24章),我們已經看到,這個生產方式的前提,一方面是直接生產者從土地的單純附屬物(在依附農、農奴、奴隸等形式上)的地位解放出來,另一方面是人民群眾的土地被剝奪。在這個意義上,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歷史前提,並且始終是它的基礎,正像這種壟斷曾是所有以前的、建立在對群眾的某種剝削形式上的生產方式的歷史前提和基礎一樣。不過,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產生時遇到的土地所有權形式,是同它不相適應的。同它相適應的形式,是它自己使農業從屬於資本之後才創造出來的;因此,封建的土地所有權,克蘭[註:即氏族。——譯者注]的所有權,或馬爾克公社的小農所有權,不管它們的法律形式如何不同,都轉化為同這種生產方式相適應的經濟形式。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重要結果之一是,它一方面使農業由社會最不發達部分的單純經驗的和機械地沿襲下來的經營方法,在私有制條件下一般能夠做到的範圍內[註:非常保守的農業化學家,例如約翰斯頓承認,真正合理的農業到處都在私有制上碰到不可克服的限制[163]。那些專門為土地私有權的壟斷辯護的著作家,也承認這一點。例如沙爾‧孔德先生在他那兩卷特意為私有制辯護的著作中就說過:「如果養活一國國民的土地的每一個部分,得不到最符合共同利益的應用,該國就不能達到它本來可以達到的那種繁榮富強的程度。要使該國財富得到巨大的發展,就要有一個唯一的和首先是開明的意志,儘可能去掌握該國領土每一塊土地的支配權,使每一塊土地都有利於其他一切土地的繁榮。但是,這樣一個意志的存在……和土地分為私人地塊……和使每個所有者幾乎能夠絕對任意支配自己的財產的保障,是不能相容的。」[164]約翰斯頓、孔德等人,在說明私有制和合理的農業的矛盾時,只注意到把一國的土地作為一個整體來耕種的必要性。但特種土地產品的種植對市場價格波動的依賴,這種種植隨著這種價格波動而發生的不斷變化,以及資本主義生產指望獲得直接的眼前的貨幣利益的全部精神,都和供應人類世世代代不斷需要的全部生活條件的農業有矛盾。森林是說明這一點的最好例子。只有在森林不歸私人所有,而歸國家管理的情況下,森林的經營才會有時在某種程度上適合於全體的利益。],轉化為農藝學的自覺的科學的應用;它一方面使土地所有權從統治和從屬的關係下完全解放出來,另一方面又使作為勞動條件的土地同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所有者完全分離,土地對土地所有者來說只代表一定的貨幣稅,這是他憑他的壟斷權,從產業資本家即租地農場主那裡徵收來的;[它]使這種聯繫遭到如此嚴重的破壞,以致在蘇格蘭擁有土地所有權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在君士坦丁堡度過他的一生。這樣,土地所有權就取得了純粹經濟的形式,因為它擺脫了它以前的一切政治的和社會的裝飾物和混雜物,簡單地說,就是擺脫了一切傳統的附屬物,而這種附屬物,像我們以後將要看到的那樣,在產業資本家自己及其理論代言人同土地所有權進行激烈鬥爭時,曾被斥責為無用的和荒謬的贅瘤。一方面使農業合理化,從而第一次使農業有可能按社會化的方式經營,另一方面,把土地所有權弄成荒謬的東西,——這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巨大功績。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這種進步,同它的所有其他歷史進步一樣,首先也是以直接生產者的赤貧為代價而取得的。
  在我們談到本題以前,為了避免誤解,還要作幾點說明。
  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前提是:實際的耕作者是僱傭工人,他們受僱於一個只是把農業作為資本的特殊使用場所,作為在一個特殊生產部門的投資來經營的資本家即租地農場主。這個作為租地農場主的資本家,為了得到在這個特殊生產場所使用自己資本的許可,要在一定期限內(例如每年)按契約規定支付給土地所有者即他所使用土地的所有者一個貨幣額(和貨幣資本的借入者要支付一定利息完全一樣)。這個貨幣額,不管是為耕地、建築地段、礦山、漁場、森林等等支付,統稱為地租。這個貨幣額,在土地所有者按契約把土地租借給租地農場主的整個時期內,都要支付給土地所有者。因此,在這裡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藉以實現即增殖價值的形式。其次,在這裡我們看到了構成現代社會骨架的三個並存的而又互相對立的階級——僱傭工人、產業資本家、土地所有者。
  資本能夠固定在土地上,即投入土地,其中有的是比較短期的,如化學性質的改良、施肥等等,有的是比較長期的,如修排水渠、建設灌溉工程、平整土地、建造經營建築物等等。我在別的地方,曾把這樣投入土地的資本,稱為土地資本[註:《哲學的貧困》第165頁[165]。我在那裡曾把土地物質和土地資本區別開來。「人們只要對已經變成生產資料的土地進行新的投資,也就是在不增加土地的物質即土地面積的情況下增加土地資本……土地資本,也同其他任何資本一樣不是永恆的……土地資本是固定資本,但是固定資本同流動資本一樣也有損耗。」]。它屬於固定資本的範疇。為投入土地的資本以及作為生產工具的土地由此得到的改良而支付的利息,可能形成租地農場主支付給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的一部分[註:我說「可能」,因為這種利息在一定條件下由地租的規律來調節,因而,例如在自然肥力較高的新土地進行競爭時,這種利息就可能消失。],但這種地租不構成真正的地租。真正的地租是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不管這種土地是處於自然狀態,還是已被開墾。如果系統地論述土地所有權(這不在我們的計畫以內),土地所有者收入的這個部分是應該詳加說明的。在這裡,稍微談一談就夠了。在農業的通常的生產過程中,比較暫時的投資,毫無例外地由租地農場主來進行。這種投資,和一般單純的耕作一樣——只要這種耕作在某種程度上合理地進行,也就是說,不像以前美國奴隸主那樣對土地進行野蠻的掠奪(不過為了防止這一點,土地所有者先生們可以通過契約得到保證)——會改良土地[註:見詹姆斯‧安德森和凱里的著作[166]。],增加土地產量,並使土地由單純的物質變為土地資本。一塊已耕土地,和一塊具有同樣自然性質的未耕土地相比,有較大的價值。投入土地的經過較長時間才損耗盡的較長期的固定資本,也大部分是,而在某些領域往往完全是由租地農場主投入的。但是,契約規定的租期一滿,在土地上實行的各種改良,就要作為和實體即土地不可分離的偶性,變為土地所有者的財產。這就是為什麼隨著資本主義生產的發展,土地所有者力圖儘可能地縮短租期的原因之一。在簽訂新租約時,土地所有者把投入土地的資本的利息,加到真正的地租上,而不論他是把土地租給一個曾實行改良的租地農場主,還是租給另一個租地農場主。因此,他的地租就要上漲;或者,如果他要出賣土地,——我們馬上會看到,土地價格是怎樣決定的,——土地的價值現在就要增加。他不單是出賣土地,而且是出賣經過改良的土地,出賣不費他分文的、投入土地的資本。把真正地租的變動完全撇開不說,這就是隨著經濟發展的進程,土地所有者日益富裕,他們的地租不斷上漲,他們土地的貨幣價值不斷增大的秘密之一。這樣,他們就把不費他們一點氣力的社會發展的成果,裝進他們的私人腰包——他們是為享受果實而生的[167]。但這同時是合理農業的最大障礙之一,因為租地農場主避免進行一切不能期望在自己的租期內完全收回的改良和支出。並且我們看到,上一世紀的詹姆斯‧安德森[168](現代地租理論的真正創始人,同時又是實際的租地農場主,當時的著名農學家),以及當代的英國現行土地制度的反對者,都曾不斷指責這個情況是合理農業的障礙。
  關於這一點,阿‧阿‧華爾頓在《大不列顛和愛爾蘭土地佔有史》(1865年倫敦版第96、97頁)中寫道:
  「只要耕作的改良,使地產的價值和土地所有者的租金增加的程度,遠遠高於對租地農場主或農業工人狀況的改善,我國為數眾多的農業機構的一切努力,就都不能在耕作改良的實際進展上,產生很重要的或真正顯著的結果。總的說來,租地農場主,和土地所有者、他的收租人或者甚至農業學會主席一樣,清楚地知道,排水良好,施肥充足,經營得當,加上更多地使用勞動來精細地清理和耕種土地,將會在改良土壤和增加產量方面產生驚人的結果。但是,這一切都需要有龐大的支出,而租地農場主也清楚地知道,不管他們怎樣改良土地或提高土地的價值,土地所有者通過增加地租和提高土地價值的辦法,久而久之總會佔有由此得到的主要利益……他們十分敏銳地察覺到,那些發言人〈在農業宴會上發言的土地所有者和他們的收租人〉令人奇怪地總是忘記告訴他們,租地農場主進行的一切改良的絕大部分,最後總是要落入土地所有者的腰包……不論原來的租地人怎樣改良了租地,他的後繼人總是發現,土地所有者會根據以前的改良使土地價值增加的程度來提高租金。」
  在真正的農業中,這個過程還不像在把土地作為建築地段使用時表現得那麼明顯。在英國,土地所有者把絕大部分用於建築的土地不是作為自由地出賣,而是按九十九年的期限出租,或者在可能時,按較短的期限出租。這個期限一滿,建築物就隨同土地本身一起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
  「他們{租地人}在租約滿期時,在付清了滿期以前的苛刻的地租以後,有義務把房屋在可以住人的良好情況下移交給大土地所有者。租約一滿期,土地所有者的代理人或檢查人就來查看你的房屋,讓你把房屋收拾好,然後把它佔有,併入他主人的財產範圍。事實是,如果讓這種制度更長時間地充分發揮作用,王國境內的全部房產,就會和農村地產一樣,全部落入大地主的手中。整個倫敦西頭[169],廟關[170]的北部和南部,幾乎只屬於大約六個大地主,按異常高的地租出租,而在租約還沒有完全滿期的地方,也很快就要陸續滿期了。在王國的每個城市裡,或多或少都是這樣。然而,這種排他性和壟斷性的貪婪制度,甚至沒有就此止步。我國沿海城市的船塢設備,幾乎全都由於這樣的掠奪過程,而落入大土地鯨吞者[171]手中。」(同上,第92、93頁)
  在這種情形下,很明顯,如果1861年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人口調查確定,總人口是20066224人,其中房產所有者是36032人,那末,把小房產所有者撇開,單算大房產所有者,房產所有者對房屋數目和人口數目的比例,就完全是另一個樣子了。
  這個有關建築物所有權的例子是重要的,1.因為這個例子清楚地指出了真正的地租和投入土地的固定資本的利息(它可能構成地租的追加部分)的區別。建築物的利息,和農業上租地農場主投入土地的資本的利息一樣,在租約有效期間,屬於產業資本家即建築投機家或租地人,它本身和因利用土地而每年必須按一定期限支付的地租無關。2.因為這個例子指出了,別人投入土地的資本,最終怎樣和土地一起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並且這種資本的利息最終也會使他的地租上漲。
  有些著作家,例如凱里,一方面作為土地所有權的代言人,反對資產階級經濟學家的攻擊,一方面又竭力把包含各種對立的資本主義生產制度說成一種「協調」的制度,他們企圖把地租這種土地所有權的特有經濟表現,說成和利息一樣的東西。好像這樣一來,土地所有者和資本家之間的對立就消失了。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初期曾採用過相反的方法。那時,在一般人的觀念中,土地所有權還被看作私有財產的原始的和受人尊重的形式,而資本的利息則被看作高利貸而受人指責。因此,達德利‧諾思、洛克等人把資本利息說成一種類似地租的形式,這和杜爾哥由地租的存在推論出利息的正當性完全一樣。——這些較近代的著作家忘記了(在這裡把以下的事實完全撇開不說:在純粹的狀態下,即沒有加進投入土地的資本的利息,地租還是可以存在,而且存在著),土地所有者用這個方法,不僅從不費他們分文的別人的資本獲得利息,而且還無償地得到別人的資本。土地所有權的正當性,和一定生產方式下的一切其他所有權形式的正當性一樣,要由生產方式本身具有的歷史的暫時的必然性來說明,因而也要由那些由此產生的生產關係和交換關係具有的歷史的暫時的必然性來說明。當然,像我們以後會看到的那樣,土地所有權同其他各種所有權的區別在於:在一定的發展階段,甚至從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觀點來看,土地所有權也是多餘而且有害的。
  地租還可能在另一種形式上和利息相混同,以致它的獨特性質為人誤解。地租表現為土地所有者出租一塊土地而每年得到的一定的貨幣額。我們已經知道,任何一定的貨幣收入都可以資本化,也就是說,都可以看作一個想像資本的利息。例如,假定平均利息率是5%,那末一個每年200鎊的地租就可以看作一個4000鎊的資本的利息。這樣資本化的地租形成土地的購買價格或價值,一看就知道,它和勞動的價格完全一樣,是一個不合理的範疇,因為土地不是勞動的產品,從而沒有任何價值。可是,另一方面,在這個不合理的形式的背後,卻隱藏著一種現實的生產關係。如果一個資本家用4000鎊購買的土地每年提供200鎊地租,那末,他從這4000鎊得到5%的平均年利息,這和他把這個資本投在有息證券上,或按5%的利息直接借出去完全一樣。這就是一個4000鎊的資本按5%增殖。在這個假定下,他就會在二十年內用他的地產的收入,重新補償這一地產的購買價格。因此,在英國,土地的購買價格,是按年收益若干倍來計算的,這不過是地租資本化的另一種表現。實際上,這個購買價格不是土地的購買價格,而是土地所提供的地租的購買價格,它是按普通利息率計算的。但是,地租的這種資本化是以地租為前提,地租卻不能反過來由它本身的資本化而產生並得到說明。在這裡,不如說,和出售無關的地租的存在,是出發的前提。
  由此可見,假定地租是一個不變量,土地價格的漲落就同利息率的漲落成反比。如果普通利息率由5%下降到4%,那末一個200鎊的年地租就不是代表一個4000鎊的資本的年增殖額,而是代表一個5000鎊的資本的年增殖額,並且同一塊土地的價格因此也由4000鎊上漲到5000鎊,或由年收益的20倍上漲到年收益的25倍。在相反的情況下,結果也就相反。這是和地租本身變動無關而只由利息率決定的土地價格的變動。但是,因為我們已經知道,在社會發展的進程中利潤率有下降的趨勢,從利息率由利潤率決定來說,利息率也有下降的趨勢;此外,把利潤率撇開不說,由於借貸貨幣資本的增大,利息率也有下降的趨勢,所以可以得出結論,土地價格,即使和地租的變動以及土地產品價格(地租構成它的一個部分)的變動無關,也有上漲的趨勢。
  把地租本身和地租在土地購買者面前採取的利息形式混同起來,——這種混同是建立在對地租性質完全不理解的基礎上,——必然會得出非常奇怪的錯誤結論。因為一切古老國家都把土地所有權看作所有權的特別高尚的形式,並且把購買土地看作特別可靠的投資,所以,購買地租所根據的利息率,多半低於其他較長期投資的利息率,例如,土地購買者只得到購買價格的4%,而他用同一資本投在其他方面卻能得到5%;這也就是說,他為地租付出的資本,多於他在其他投資上為等量年貨幣收入所付出的資本。根據這一點,梯也爾先生在他的整個說來非常拙劣的論述財產的著作(1848年他在法國國民議會上反對蒲魯東的演說的單行本)[172]中得出結論說,地租是低微的。其實這不過證明,地租的購買價格是高的。
  資本化的地租表現為土地價格或土地價值,以及土地因此和任何其他商品一樣可進行買賣這一事實,成了某些辯護士替土地所有權辯護的理由,因為購買者為土地所有權,象為任何其他商品一樣,支付了一個等價物,並且大部分土地所有權,是按這個方式轉手的。但這樣一來,這個理由也可以用來為奴隸制辯護了,因為對於用現金購買奴隸的奴隸主來說,奴隸勞動的收益,只是代表用來購買奴隸的資本的利息。由地租的買賣引出地租存在的理由,也就是用地租的存在來替地租的存在辯護。
  為了科學地分析地租,即土地所有權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基礎上的獨立的特有的經濟形式,擺脫一切使地租歪曲和混雜的附屬物,純粹地考察地租,是很重要的;另一方面,為了理解土地所有權的實際影響,甚至為了從理論上瞭解同地租概念和性質相矛盾但仍然表現為地租的存在方式的大量事實,認識造成這種理論混亂的因素,也是同樣重要的。
  當然,租地農場主為了獲得經營土地的許可而以租金形式支付給土地所有者的一切,實際上都表現為地租。這種貢賦不論是由什麼組成部分構成,不論是由什麼來源產生,都和真正的地租有一個共同點:對一塊土地的壟斷權,使所謂土地所有者能夠去徵收貢賦,課取租稅。這種貢賦和真正的地租有一個共同點:它決定土地價格,如上所述,土地價格無非是出租土地的資本化的收入。
  我們已經知道,投入土地的資本的利息,可能形成地租的這樣一個外來的組成部分,這個組成部分,隨著經濟發展的進程,必然會在一個國家的地租總額中形成一個不斷增大的追加部分。但是,把這種利息撇開不說,在租金裡面,還可能有一部分,在一定場合,可能全部(也就是在完全沒有真正地租的時候,因而在土地實際沒有價值的時候)是平均利潤的扣除,或正常工資的扣除,或同時是這二者的扣除。利潤或工資的這個部分在這裡以地租形式出現,因為它不像平常那樣歸產業資本家或僱傭工人所有,而是以租金形式付給土地所有者。從經濟學上來說,無論這個部分或那個部分都不形成地租;但實際上它們都形成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是他的壟斷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和真正的地租完全一樣。並且,和真正的地租一樣,對於土地的價格,也有決定的作用。
  我們在這裡不談這樣一些情況: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本身還不存在,租地農民自己還不是產業資本家,或者他的經營方式還不是資本主義的經營方式,但地租這個與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相適應的土地所有權的方式,在形式上已經存在。例如,愛爾蘭的情況就是這樣。那裡的租地農民一般都是小農。他作為租金支付給土地所有者的東西,往往不僅佔去他的利潤——即他自己的剩餘勞動,他作為自己勞動工具的所有者對這種勞動享有權利——的一部分,而且還佔去他在其他情況下以同量勞動得到的正常工資的一部分。此外,對土地改良根本沒有做一點事情的土地所有者,還把租地農民大部分通過自己的勞動投入土地的小額資本剝奪去,這和高利貸者在類似情況下的做法完全一樣。不過,高利貸者在這樣做的時候,至少要用他自己的資本來冒一點風險。這種不斷的掠奪,成了愛爾蘭土地立法上爭論的對象,這種立法主要是要強迫土地所有者在對租佃者解除租約的時候,補償租佃者在土地上進行的改良或投入土地的資本[173]。對於這個問題,帕麥斯頓通常總是恬不知恥地回答說:
  「下院就是土地所有者的議院。」

  我們也不談以下的例外情況:甚至在進行資本主義生產的國家,土地所有者也能搾取高額的、與土地產量毫無聯繫的租金,例如,在英國工業地區,把小塊土地租給工廠工人用作小菜園,或用於閒暇時的業餘耕種。(《工廠視察員報告》)
  我們要談的是資本主義生產發達的國家的農業地租。例如,在英國的租地農民中,有一定數量的小資本家,他們由教育、教養、傳統、競爭以及其他條件所決定,不得不作為租地農民把自己的資本投到農業上。他們被迫滿足於平均利潤以下的利潤,並把其中一部分以地租形式交給土地所有者。只有在這個條件下,才允許他們把資本投入土地,投到農業上。因為土地所有者到處都對立法有顯著的影響,在英國甚至有壓倒一切的影響,所以這種影響就會被利用來欺詐整個租地農民階級。例如,1815年的穀物法[46],——這種加在國內居民身上的面包稅,顯然是為了保證有閒的土地所有者繼續得到在反雅各賓戰爭[174]期間異常增大的地租收入,——除了個別例外的豐收年,確實起過這樣的作用,就是把農產品的價格維持在穀物自由進口時會下降到的水平以上。但是,它沒有能夠把價格保持在主持立法的土地所有者作為外國穀物進口的法律界限而規定的標準價格的水平上。可是,租約是在這種標準價格的影響下締結的。一旦錯覺破滅,就會制定新的法律,規定新的標準價格,這種新的標準價格和舊的一樣,不過是貪得無厭的土地所有者的幻想的無力表現。從1815年到三十年代,租地農民一直就是這樣受著欺詐。因此,在這整個時期,農業凋敝成為經常的話題。因此,在這個時期,整整一代租地農民遭到剝奪,歸於滅亡,並被一個新的資本家階級所代替[註:見幾篇反穀物法的得獎論文[175]。可是,穀物法總是把價格維持在人為的高水平上。這對上層租地農民是有利的。他們從大多數租地農民(不管有沒有理由,他們總是指望例外的平均價格)因保護關稅而處於的停滯狀態中得到了利益。]。
  但是,一個更普遍得多更重要得多的事實是,真正農業工人的工資被壓低到它的正常平均水平以下,以致工資的一部分由工人手中扣除下來,變為租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從而在地租的偽裝下流到土地所有者而不是工人的手中。例如,在英格蘭和蘇格蘭,除了幾個位置有利的郡以外,情況一般就是這樣。在英國實行穀物法以前成立的議會工資水平調查委員會的報告[176],直到今天,還是關於十九世紀工資史的最有價值的、但幾乎完全未被利用的文獻,同時也是英國貴族和資產階級為他們自己樹立的恥辱柱;這些報告毫無疑問地證明了,在反雅各賓戰爭中,地租率高以及與此相適應的土地價格的上漲,部分地只是由於工資的扣除,以及工資甚至被壓低到身體需要的最低限度以下,也就是說,由於正常工資的一部分交給了土地所有者。在租地農場主收入異常增加,土地所有者大發橫財的時候,各種各樣的情況,如貨幣貶值,農業地區濟貧法的實施[177]等等,使這種做法成為可能。然而,租地農場主和土地所有者主張實行穀物關稅的主要論據之一都是,從身體需要方面來說,已經不可能把農業短工的工資再降低了。這種情況一直沒有發生重大的變化,並且在英國和在歐洲各國一樣,正常工資的一部分仍然是地租的組成部分。舍夫茨別利伯爵,當時又叫艾釋黎勛爵,貴族慈善家之一,對於英國工廠工人的狀況大為激動,於是在爭取十小時工作日運動中,充當他們在議會的代言人,這時,工業家的代言人為了報復,公佈了一份屬於該伯爵所有的幾個村莊農業短工的工資統計材料(見第1卷第23章第5節e:《不列顛的農業無產階級》)[178]。這份統計材料清楚地指出了,這位慈善家的地租的一部分,不過是他的租地人替他從農業工人的工資中掠奪而來的。這個統計材料的公佈之所以有意思,還因為其中包含的事實,可以大膽地和1814年、1815年調查委員會[179]所揭露的最壞的事實相媲美。當情況迫使農業短工的工資暫時提高時,租地農場主就立即叫嚷說,要把工資提高到其他產業部門所通行的正常水平,而不同時降低地租,是不可能的,並且必然會使他們破產。因此,這裡面包含著這樣的自供:租地農場主以地租的名義,剋扣一部分工資交給土地所有者。例如,1849—1859年,英格蘭農業工人的工資由於下面的一系列有決定意義的情況而提高了:愛爾蘭的人口外流斷絕了從該地來的農業工人的供給;工廠工業異常大量地吸收農業人口;戰爭需要兵員;異常大量的人口移居澳洲和美國(加利福尼亞),以及其他一些不必在這裡詳細論述的原因。同時,除了1854—1856年歉收以外,這個期間的穀物平均價格下降了16%以上。租地農場主叫嚷要求降低地租。在個別情況下,他們達到了目的。但是總的說來,他們的這個要求並沒有成功。他們只好設法降低生產費用,如大量採用蒸汽發動機和新機器,這些機器,一方面代替了馬,把馬從經營上排擠出去,另一方面也把農業短工游離出來,造成了一個人為的過剩人口,並由此引起工資的再度下降。這十年來,儘管和總人口的增長相比,農業人口普遍地相對減少了,儘管某些純農業區的農業人口絕對減少了,但上述情況還是發生了。[註:約翰‧查‧摩爾頓《論農業中使用的動力》1859年在倫敦藝術協會[180]的報告。該報告所依據的是從蘇格蘭十二個郡和英格蘭三十五個郡近百個租地農場主那裡蒐集來的真實材料。]1865年10月12日,當時劍橋大學的政治經濟學教授福塞特(1884年在郵政總長的任內去世),在社會科學會議[181]上也說過:
  「農業短工開始向國外遷移,租地農場主開始抱怨說他們將無力像往常那樣支付如此高的地租,因為向國外移民使勞動變得更貴了。」
  因此,在這裡,高地租和低工資完全是一回事。只要土地價格的水平取決於這個使地租增加的情況,土地價值的提高和勞動的貶值就是一回事,土地價格的昂貴和勞動價格的低廉就是一回事。
  法國的情況也是這樣。
  「租價上漲了,因為面包、葡萄酒、肉類、蔬菜和水果的價格上漲了,而勞動的價格卻保持不變。如果老人們查看一下他們父輩的賬目,——這將把我們帶回到大約一百年以前,——他們就會發現,當時法國農業地區一個工作日的價格,正好和現在一樣。肉類價格從那時起卻上漲了兩倍……誰是這種變化的犧牲者呢?是租地的所有者富人,還是耕種租地的窮人?……租價上漲,是公眾不幸的證明。」(莫‧律比匈《法國的和英國的社會結構》1837年巴黎第2版第101頁)
  以下幾個例子,可以說明地租一方面是平均利潤扣除的結果,另一方面是平均工資扣除的結果:
  前面引述的地產經理人和農業技師摩爾頓[182]說:人們在許多地方已經注意到,大租地農場的租金,比小租地農場的租金低,因為
  「同後者的競爭,通常比同前者的競爭更激烈;並且因為小租地農民除了農業外,不大可能從事別的工作。他們由於必須找到合適的工作,而往往被迫同意支付他們明知過高的租金」。(約翰‧洛‧摩爾頓《地產的資源》1858年倫敦版第116頁)
  但是,在他看來這種差別在英國正逐漸消失,他認為,正是小租地農民階級的向國外遷移,大大促進了這一點。同一個摩爾頓還舉了一個例子,說明租地農民自己的工資,顯然有一個扣除部分加入了地租,他所僱用的人的工資更是如此了。在那些不能使用雙馬犁的不到70至80英畝(30至34公頃)的租地農場,情況就是這樣。
  「如果租地農民不像別的勞動者那樣依靠自己的雙手勤勉地勞動,他就不能靠他的租地農場生活。如果他把工作交給他雇的人去做,而自己只從旁監督,那末,他很可能馬上就會發現,他將無力支付自己的地租。」(同上,第118頁)
  摩爾頓由此得出結論說:如果一個地方的租地農民不是很貧窮,租地農場就不應少於70英畝,這樣,租地農民才養得起兩匹到三匹馬。
  萊昂斯‧德‧拉維涅先生(研究院[183]院士和中央農業協會的會員)表現了非凡的才智。他在其《英格蘭的農村經濟》(根據1855年倫敦版英譯本引用)一書中,就牛(牛在法國幹活,在英國不干活,因為已被馬取代)的年收益,作了如下的比較(第42頁):
  法國                   英國
  牛奶……400萬鎊          牛奶……1600萬鎊
  牛肉……1600萬鎊         牛肉……2000萬鎊
  勞動……800萬鎊          勞動……—
  ────────────     ──────────
  2800萬鎊                 3600萬鎊
  但是,根據他自己的材料,英國所以有較高的產值,是因為英國的牛奶價格比法國貴一倍,而他假定兩國的牛肉價格是相等的(第35頁);因此,如果英國的牛奶產值縮減到800萬鎊,那末,總產值也要縮減到2800萬鎊,和法國一樣。拉維涅先生竟把不同的產量和價格差額同時列入他的計算,這確實是有點過分,因此,當英國某些物品的生產比法國更昂貴(這充其量表示租地農場主和土地所有者得到更大的利潤)時,這竟被看作英國農業的一個優點。
  拉維涅先生不僅熟悉英國農業的經濟成果,而且也相信英國租地農場主和土地所有者的偏見。他在第48頁中證明了這一點:
  「種植穀物通常有一個很大的害處……它會使種植穀物的土地枯竭。」
  拉維涅先生不僅認為其他植物不會造成這種後果,而且他還認為飼料植物和塊根植物會使土地肥沃。
  「飼料植物會從大氣中攝取它生長所需的各種主要養分,而它還給土地的,多於它從土地攝取的。因此,它從兩方面,即直接地和通過它轉化為廄肥,來補償穀物及其他使土地枯竭的作物所造成的損失。因此,有一個原則:它至少應當和這些作物輪種。諾福克的輪作制就是這樣形成的。」(第50、51頁)
  相信英國這種農村童話的拉維涅先生,也相信自從廢除穀物關稅以來,英國農業短工的工資已經失去以前的反常現象,這是並不奇怪的。(見我們以前在第1卷第23章第5節第701—729頁[184]關於這一點的論述)我們不妨再聽聽約翰‧布萊特先生1865年12月13日在北明翰的演說。他在談到500萬戶家庭在議會中完全沒有代表以後,接著說:
  「其中列入需要救濟的貧民的不幸名冊的家庭,在聯合王國有100萬戶,或確切地說,有100萬戶以上。另外有100萬戶家庭的處境比需要救濟的貧民稍好些,但也隨時有成為需要救濟的貧民的危險。他們的現狀和前途並不好一些。現在,請看一看社會的這個部分的無知的下層。請看一看他們受排斥的境遇,他們的貧困,他們的痛苦,他們的完全絕望的處境。甚至在美國,甚至在奴隸制度佔統治時期的南部各州,每個黑人也還相信歡樂的日子終有一天會來臨。但是,我在這裡必須坦率地說,對這些人來說,對我國最下層的這些群眾來說,情況會得到某些好轉的信心是不存在的,甚至這樣的嚮往也是不存在的。諸位最近在報紙上是否讀到過一篇關於多爾塞特郡一個農業短工約翰‧克羅斯的報導?他每週勞動6天,深受他的僱主的好評,他按每週8先令的工資,替他的僱主幹了24年活。約翰‧克羅斯要靠這點工資在他的小屋養活一個有7個孩子的家庭。他為了給他生病的妻子和嬰兒取暖,而拿走了——在法律上說,我認為,就是偷竊了——一個價值6便士的木柵欄。為了這個過失,他被治安法官判處14或20天的監禁。我可以告訴諸位,在全國,特別是在南部,可以找到好幾千起和約翰‧克羅斯情況類似的事件。他們處在這樣的狀況中,以致最正直的研究家都一直無法揭開他們如何勉強維持生命的秘密。諸位請看一看全國,看一看這500萬戶家庭和這個階層所處的絕望狀態吧。難道不能如實地說,這些被剝奪選舉權的居民大眾從事苦役,不斷從事苦役,幾乎沒有休息嗎?請把他們和統治階級對比一下,——但如果我這樣做,人們就會給我加上共產主義的罪名……但是請把這些勞累不堪,沒有選舉權的居民大眾,和可以看作統治階級的那部分人對比一下。請看看他們的財富,他們的豪華,他們的奢侈。請看看他們的疲倦,——因為他們也有疲倦的時候,但這是享樂過度後的疲倦,——請看看他們如何到處遊蕩,似乎唯一要做的事情,就是尋求新的歡樂。」(1865年12月14日《晨星報》[185])
  下面還要指出,剩餘勞動,總的來說也就是剩餘產品,怎樣和地租,即剩餘產品的這個至少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基礎上在量和質的方面已經特別規定的部分相混同。一般剩餘勞動的自然基礎,即剩餘勞動必不可少的自然條件是:只要花費整個工作日的一部分勞動時間,自然就以土地的植物性產品或動物性產品的形式或以漁業等產品的形式,提供出必要的生活資料。農業勞動(這裡包括單純採集、狩獵、捕魚、畜牧等勞動)的這種自然生產率,是一切剩餘勞動的基礎,因為一切勞動首先而且最初是以佔有和生產食物為目的的。(動物同時還提供獸皮,供人在冷天保暖;此外,還有供人居住的洞穴等等。)
  剩餘產品和地租的這種混同,在達夫先生那裡[186],有不同的表現。最初,農業勞動和工業勞動不是分開的;後者包含在前者中。農業氏族、家庭公社或家庭的剩餘勞動和剩餘產品,既包含農業勞動,也包含工業勞動。二者是同時並行的。狩獵、捕魚、耕種,沒有相應的工具是不行的。織和紡等等當初是農業中的副業。
  我們在前面曾指出,和一個工人的勞動分為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一樣,工人階級的全部勞動也可以這樣劃分:為工人階級生產全部生活資料(包括為此所需的生產資料)的那部分,完成整個社會的必要勞動;工人階級所有其餘部分所完成的勞動,可以看作剩餘勞動。但是,必要勞動決不是只包括農業勞動,而且也包括生產其他一切必然進入工人平均消費的產品的勞動。並且,從社會的觀點來看,一些人只從事必要勞動,因為其他的人只從事剩餘勞動,反之亦然。這只是他們之間的分工。農業工人和工業工人之間的分工一般來說也是這樣。和一方面勞動的純工業性質相適應的,是另一方面勞動的純農業性質。這種純農業勞動,決不是自然發生的,相反,它本身是社會發展的產物,並且是很現代的、決不是到處都已達到的產物,它是和一個完全特定的生產階段相適應的。正像一部分農業勞動會物化在只用作奢侈品,或只形成工業原料,但決不會用作食物,更不會用作大眾的食物的產品中一樣,另一方面,一部分工業勞動也會物化在用作農業工人和非農業工人的必要消費資料的產品中。從社會的觀點來看,把這種工業勞動看作剩餘勞動,是錯誤的。工業勞動的一部分和農業勞動的必要部分一樣也是必要勞動。它只是以前和農業勞動自然結合在一起的一部分工業勞動的獨立形式,是現在已經和它分離的純農業勞動的必要的相互補充。(從純粹物質方面看,例如,500個機器織布工人以高得多的程度生產剩餘布匹,也就是說,生產比他們自己衣著所需的多得多的布匹。)
  最後,在考察地租的表現形式,即為取得土地的使用權(無論是為生產的目的還是為消費的目的)而以地租名義支付給土地所有者的租金時,必須牢牢記住,那些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即不是勞動產品的東西(如土地),或者至少不能由勞動再生產的東西(如古董,某些名家的藝術品等等)的價格,可以由一系列非常偶然的情況來決定。要出售一件東西,唯一需要的是,它可以被獨佔,並且可以讓渡。


  在研究地租時,有三個妨礙我們進行分析的主要錯誤應當避免。
  1.把適應於社會生產過程不同發展階段的不同地租形式混同起來。
  不論地租有什麼獨特的形式,它的一切類型有一個共同點:地租的佔有是土地所有權藉以實現的經濟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權,以某些個人對某些地塊的所有權為前提。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個人,如在亞洲、埃及等地那樣;這種土地所有權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對直接生產者人格的所有權的附屬品,如在奴隸制度或農奴制度下那樣;它又可以是非生產者對自然的單純私有權,是單純的土地所有權;最後,它還可以是這樣一種對土地的關係,這種關係,就像在殖民地移民和小農土地所有者的場合那樣,在勞動孤立進行和勞動的社會性不發展的情況下,直接表現為直接生產者對一定土地的產品的佔有和生產。
  不同地租形式的這種共同性——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即不同的人藉以獨佔一定部分土地的法律虛構在經濟上的實現,——使人們忽略了其中的區別。
  2.一切地租都是剩餘價值,是剩餘勞動的產物。地租在它的不發達的形式即實物地租的形式上,還直接是剩餘產品。由此產生了一種錯誤看法,認為只要把一般剩餘價值和利潤的一般存在條件解釋清楚,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相適應的地租,——它總是超過利潤的餘額,即超過商品價值中本身也由剩餘價值(剩餘勞動)構成的部分的餘額,——剩餘價值的這個特殊的獨特的組成部分也就解釋清楚了。這些條件是:直接生產者的勞動時間,必須超過再生產他們自己的勞動力即再生產他們本身所必需的時間。他們一般必須完成剩餘勞動。這是主觀的條件。而客觀的條件是:他們也能夠完成剩餘勞動;自然條件是,他們的可供支配的勞動時間的一部分,足以把他們自己作為生產者再生產出來和維持下去,他們的必要生活資料的生產,不會耗費他們的全部勞動力。在這裡自然的肥力是一個界限,一個出發點,一個基礎。另一方面,他們勞動的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則是另一個界限,出發點,基礎。更進一步考察就是,因為食物的生產是直接生產者的生存和一切生產的首要的條件,所以在這種生產中使用的勞動,即經濟學上最廣義的農業勞動,必須有足夠的生產率,使可供支配的勞動時間,不致全被直接生產者的食物生產佔去;也就是使農業剩餘勞動,從而農業剩餘產品成為可能。進一步說,社會上的一部分人用在農業上的全部勞動——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必須足以為整個社會,從而也為非農業工人生產必要的食物;也就是使從事農業的人和從事工業的人有實行這種巨大分工的可能;並且也使生產食物的農民和生產原料的農民有實行分工的可能。雖然食物直接生產者的勞動,對他們自己來說也分為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但對社會來說,它所代表的,只是生產食物所需的必要勞動。並且,不同於一個工場內部分工的整個社會內部的一切分工也是如此。這是生產特殊物品,滿足社會對特殊物品的一種特殊需要所必要的勞動。如果這種分工是按比例進行的,那末,不同類產品就按照它們的價值(後來發展為按照它們的生產價格)出售,或按照這樣一種價格出售,這種價格是由一般規律決定的這些價值或生產價格的變形。事實上價值規律所影響的不是個別商品或物品,而總是各個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獨立的社會生產領域的總產品;因此,不僅在每個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勞動時間,而且在社會總勞動時間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類的商品上。這是因為條件仍然是使用價值。但是,如果說個別商品的使用價值取決於該商品是否滿足一種需要,那末,社會產品總量的使用價值就取決於這個總量是否適合於社會對每種特殊產品的特定數量的需要,從而勞動是否根據這種特定數量的社會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產領域。(我們在論述資本在不同的生產領域的分配時,必須考慮到這一點。)在這裡,社會需要,即社會規模的使用價值,對於社會總勞動時間分別用在各個特殊生產領域的份額來說,是有決定意義的。但這不過是已經在單個商品上表現出來的同一規律,也就是:商品的使用價值,是它的交換價值的前提,從而也是它的價值的前提。這一點,只有在這種比例的破壞使商品的價值,從而使其中包含的剩餘價值不能實現的時候,才會影響到必要勞動和剩餘勞動之比。例如,棉織品按比例來說生產過多了,雖然在這個棉織品總產品中只體現了一定條件下為生產這個總產品所必要的勞動時間。但是,總的來說,這個特殊部門消耗的社會勞動已經過多;就是說,產品的一部分已經沒有用處。因此,只有當全部產品是按必要的比例進行生產時,它們才能賣出去。社會勞動時間可分別用在各個特殊生產領域的份額的這個數量界限,不過是整個價值規律進一步發展的表現,雖然必要勞動時間在這裡包含著另一種意義。為了滿足社會需要,只有這樣多的勞動時間才是必要的。在這裡界限是通過使用價值表現出來的。社會在一定生產條件下,只能把它的總勞動時間中這樣多的勞動時間用在這樣一種產品上。但是,剩餘勞動和剩餘價值本身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和一定的形式(利潤形式或地租形式)無關。這些條件適用於剩餘價值本身,而不管它採取什麼特殊的形式。因此它們不能說明地租。
  3.正是在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中,在地租的發展中,有一點表現得特別突出,這就是:地租的量完全不是由地租的獲得者決定的,而是由他沒有參與、和他無關的社會勞動的發展決定的。因此,很容易把一切生產部門及其一切產品在商品生產基礎上,確切地說,在資本主義生產(這種生產在它的整個範圍內都是商品生產)基礎上共有的現象,當作地租的(和一般農產品的)特徵來理解。
  在社會發展的進程中,地租的量(從而土地的價值)作為社會總勞動的結果而發展起來。一方面,隨著社會的發展,土地產品的市場和需求會增大;另一方面,對土地本身的直接需求也會增大,因為土地本身對一切可能的甚至非農業的生產部門來說,都是生產競爭的條件。確切地說,只是就真正的農業地租來說,地租以及土地價值會隨著土地產品市場的擴大,也就是隨著非農業人口的增加,隨著他們對食物和原料的需要和需求的增加而發展起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由於它的本性,使農業人口同非農業人口比起來不斷減少,因為在工業(狹義的工業)中,不變資本比可變資本的相對增加,是同可變資本的絕對增加結合在一起的,雖然可變資本相對減少了;而在農業中,經營一定土地所需的可變資本則絕對減少;因此,只有在耕種新的土地時,可變資本才會增加,但這又以非農業人口的更大增加為前提。
  其實,這並不是農業及其產品所特有的現象。不如說,在商品生產及其絕對形態即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這對其他一切生產部門和產品來說都是適用的。
  這些產品之所以成為商品,即成為具有交換價值,具有可以實現的、可以轉化為貨幣的交換價值的使用價值,僅僅因為有其他商品成為它們的等價物,僅僅因為有作為商品和作為價值的其他產品同它們相對立;換句話說,僅僅因為這些產品並不是作為生產者本人的直接生活資料,而是作為商品,即作為只有通過變為交換價值(貨幣),通過轉讓才變成使用價值的產品來生產的。由於社會分工,這些商品的市場日益擴大;生產勞動的分工,使它們各自的產品互相變成商品,互相成為等價物,使它們互相成為市場。這決不是農產品的特徵。
  只有在商品生產的基礎上,確切地說,只有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基礎上,地租才能作為貨幣地租發展起來,並且按照農業生產變為商品生產的程度來發展;也就是,按照和農業生產相獨立的非農業生產的發展程度來發展;因為農產品就是按照這個程度變成商品,變成交換價值和價值的。當商品生產,從而價值生產隨著資本主義生產發展時,剩餘價值和剩餘產品的生產也相應地發展。但隨著後者的發展,土地所有權依靠它對土地的壟斷權,也相應地越來越能攫取這個剩餘價值中一個不斷增大的部分,從而提高自己地租的價值和土地本身的價格。資本家在這個剩餘價值和剩餘產品的發展上還是一個能動的當事人。土地所有者只是坐享剩餘產品和剩餘價值中一個不斷增大的份額。這就是他所處地位的特徵;至於土地產品的價值,從而土地的價值,總是在它們的市場擴大的時候,在需求增加的時候,在和土地產品相對立的商品世界擴大的時候,換句話說,也就是在非農業的商品生產者人數和非農業的商品生產量擴大的時候,按相同的程度增加,這並不是他所處地位的特徵。但是,因為這個結果是沒有土地所有者的參與就發生的,所以在他那裡顯得特別的是:價值量,剩餘價值量以及這個剩餘價值的一部分向地租的轉化,竟然取決於社會生產過程,取決於一般商品生產的發展。因此,例如達夫這樣的人,就想根據這一點來說明地租。他說,地租不取決於農產品的量,而取決於它的價值[187];但這個價值,又取決於非農業人口的總數和生產率。其實,這種說法也適用於任何其他產品,因為產品只有隨著構成它的等價物的其他商品系列的數量和種類的增加,才作為商品發展起來。這一點在價值的一般論述中,已經指出了[188]。一方面,一個產品的交換能力,一般說來,取決於在它之外存在的商品的多樣性。另一方面,這個產品本身能夠作為商品來生產的數量,尤其取決於這一點。
  任何生產者,不管是從事工業,還是從事農業,孤立地看,都不生產價值或商品。他的產品只有在一定的社會聯繫中才成為價值和商品。第一,這個產品是社會勞動的表現,從而,他自己的勞動時間也是整個社會勞動時間的一部分;第二,他的勞動的這種社會性質,通過他的產品的貨幣性質,通過他的產品的由價格決定的普遍的可交換性,表現為他的產品所固有的社會性質。
  因此,如果一方面,不去說明地租,而說明剩餘價值,或者更狹隘地說明一般剩餘產品,那末,另一方面,在這裡就犯了一個錯誤,把作為商品和價值的一切產品固有的性質,說成是農產品特有的性質。這種說明,在從價值的一般規定,轉到一定的商品價值的實現時,變得更加膚淺。每一種商品都只能在流通過程中實現它的價值;它是否實現它的價值,在多大程度上實現它的價值,這取決於當時市場的狀況。
  因此,農產品發展成為價值,並且作為價值來發展的現象,也就是,它們作為商品和其他商品相對立,而非農產品作為商品和它們相對立的現象,或者說,它們作為社會勞動的特殊表現來發展的現象,並不是地租的特徵。地租的特徵是:隨著農產品發展為價值(商品)的條件和它們的價值藉以實現的條件的發展,土地所有權的權力也就發展起來,使它可以從這個不費它一點氣力就創造出來的價值中佔有一個日益增大的部分,剩餘價值中一個日益增大的部分也就轉化為地租。



第四十六章 建築地段的地租。礦山地租。土地價格



凡是有地租存在的地方,都有級差地租,而且這種級差地租都遵循著和農業級差地租相同的規律。凡是自然力能被壟斷並保證使用它的產業家得到超額利潤的地方(不論是瀑布,是富饒的礦山,是盛產魚類的水域,還是位置有利的建築地段),那些因對一部分土地享有權利而成為這種自然物所有者的人,就會以地租形式,從執行職能的資本那裡把這種超額利潤奪走。至於建築上使用的土地,亞‧斯密已經說明,它的地租的基礎,和一切非農業土地的地租的基礎一樣,是由真正的農業地租調節的(《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第1卷第1篇第11章第2、3節)。這種地租的特徵,首先是位置在這裡對級差地租具有決定性的影響(例如,這對葡萄種植業和大城市的建築地段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其次是所有者的明顯的完全的被動性,他的主動性(特別是在採礦業)只在於利用社會發展的進步,而對於這種進步,他並不象產業資本家那樣有過什麼貢獻,冒過什麼風險;最後,是壟斷價格在許多情況下的優勢,特別是對貧民進行最無恥的剝削方面的優勢(因為貧民對於房租,是一個比波托西銀礦[203]對於西班牙,更為富饒的源泉[註:蘭格;紐曼。[204]]),以及這種土地所有權所產生的巨大權力,這種土地所有權,在和產業資本結合在一個人手裡時,實際上可以使產業資本從地球上取消為工資而進行鬥爭的工人的容身之所[註:克勞林頓的罷工。恩格斯《英國工人階級狀況》第307頁[205]。]。在這裡,社會上一部分人向另一部分人要求一種貢賦,作為後者在地球上居住的權利的代價,因為土地所有權本來就包含土地所有者剝削土地,剝削地下資源,剝削空氣,從而剝削生命的維持和發展的權利。不僅人口的增加,以及隨之而來的住宅需要的增大,而且固定資本的發展(這種固定資本或者合併在土地中,或者紮根在土地中,建立在土地上,如所有工業建築物、鐵路、貨棧、工廠建築物、船塢等等),都必然會提高建築地段的地租。在這裡,即使有凱里那樣的善良願望,也不可能把作為投在房屋上的資本的利息和折舊的房租,同單純土地的地租混為一談,特別在土地所有者和建築投機家是完全不同的人的時候(例如在英國)。在這裡,我們要考察兩個要素:一方面,土地為了再生產或採掘的目的而被利用;另一方面,空間是一切生產和一切人類活動所需要的要素。從這兩個方面,土地所有權都要求得到它的貢賦。對建築地段的需求,會提高土地作為空間和地基的價值,而對土地的各種可用作建築材料的要素的需求,同時也會因此增加[註:「倫敦街道鋪砌石頭路面,使蘇格蘭海濱一些不毛岩石的所有者,可以從一向沒有用的石頭地得到地租。」(亞‧斯密,第1篇第11章第2節)]。
  在迅速發展的城市內,特別是在象倫敦那樣按工廠方式從事建築的地方,建築投機的真正主要對象是地租,而不是房屋。關於這一點,我們已在第二卷第十二章第215、216頁,用1857年倫敦一個大建築投機家愛德華‧卡普斯向銀行法委員會所提出的證詞,作為例子加以說明了。[206]他在那裡說(第5435號):
  「我相信,一個人要想發跡,單靠公平交易是不行的……除此以外,他還必須從事建築投機,而且必須大規模地進行;因為,建築業主從建築本身取得的利潤是很小的,他通過提高地租,取得他的主要利潤。例如,他租用一塊地皮,每年付租300鎊;當他按照精密的建築計畫,在這塊地皮上面建築起適當等級的房屋時,他每年就能由此得到400鎊或450鎊,而他的利潤與其說來源於在許多情況下他幾乎完全不加考慮的建築物利潤,不如說來源於每年增加100鎊或150鎊的地租。」
  在這裡不要忘記,在通常以九十九年為期的租約期滿以後,土地以及土地上的一切建築物,以及在租佃期內通常增加一兩倍以上的地租,都會從建築投機家或他的合法繼承人那裡,再回到原來那個土地所有者的最後繼承人手裡。
  真正的礦山地租的決定方法,和農業地租是完全一樣的。
  「有一些礦山,它們的產品僅夠支付勞動的報酬,並補償其中所投的資本以及普通利潤。它們能給企業主提供一些利潤,但不能給土地所有者提供地租。它們只有由土地所有者開採才能帶來利益,這種土地所有者作為自己的企業主,從自己投入的資本中得到普通利潤。蘇格蘭的許多煤礦就是這樣開採的,並且也只能這樣開採。土地所有者不允許其他任何人不支付地租去開採這些煤礦,而任何人又無法如此支付地租。」(亞‧斯密,第Ⅰ篇第Ⅱ章第2節)
  我們必須加以區別,究竟是因為產品或土地本身有一個與地租無關的壟斷價格存在,所以地租才由壟斷價格產生,還是因為有地租存在,所以產品才按壟斷價格出售。當我們說壟斷價格時,一般是指這樣一種價格,這種價格只由購買者的購買慾和支付能力決定,而與一般生產價格或產品價值所決定的價格無關。一個葡萄園在它所產的葡萄酒特別好時(這種葡萄酒一般說來只能進行比較小量的生產),就會提供一個壟斷價格。由於這個壟斷價格(它超過產品價值的餘額,只決定於高貴的飲酒者的財富和嗜好),葡萄種植者將實現一個相當大的超額利潤。這種在這裡由壟斷價格產生的超額利潤,由於土地所有者對這塊具有獨特性質的土地的所有權而轉化為地租,並以這種形式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因此,在這裡,是壟斷價格產生地租,反過來,如果由於土地所有權對在未耕地上進行不付地租的投資造成限制,以致穀物不僅要高於它的生產價格出售,而且還要高於它的價值出售,那末,地租就會產生壟斷價格。一些人所以能把一部分社會剩餘勞動作為貢賦來佔有,並且隨著生產的發展,佔有得越來越多,只是由於他們擁有土地所有權,而這個事實卻被以下的情況掩蓋了:資本化的地租,從而,正是這個資本化的貢賦,表現為土地價格,因此土地也像任何其他交易品一樣可以出售。因此對購買者來說,他對地租的索取權,好像不是白白得到的,不是不出勞動,不冒風險,不具有資本的事業精神,就白白得到的,而是支付了它的等價物才得到的。像以前已經指出的那樣,在購買者看來,地租不過表現為他用以購買土地以及地租索取權的那個資本的利息。對已經購買黑人的奴隸主來說也完全是這樣,他對黑人的所有權,好像不是由於奴隸制度本身,而是通過商品的買賣而獲得的。不過,這個權利本身並不是由出售產生,而只是由出售轉移。這個權利在它能被出售以前,必須已經存在;不論是一次出售,還是一系列這樣的出售,不斷反覆的出售,都不能創造這種權利。總之,創造這種權利的,是生產關係。一旦生產關係達到必須改變外殼的程度,這種權利和一切以它為依據的交易的物質源泉,即一種有經濟上和歷史上的存在理由的、從社會生活的生產過程產生的源泉,就會消失。從一個較高級的社會經濟形態的角度來看,個別人對土地的私有權,和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私有權一樣,是十分荒謬的。甚至整個社會,一個民族,以至一切同時存在的社會加在一起,都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他們只是土地的佔有者,土地的利用者,並且他們必須象好家長那樣,把土地改良後傳給後代。


  在以下有關土地價格的研究中,我們要撇開一切競爭的變動,一切土地投機,甚至小土地所有制(在這裡,土地是生產者的主要工具,因此生產者不管按什麼價格都必須購買它)。
  Ⅰ.土地價格可以在地租不增加的情況下提高;即:
  1.單純由於利息率的下降,結果,地租按更貴的價格出售,因此,資本化的地租,土地價格,就增長了;
  2.因為投入土地的資本的利息增長了。
  Ⅱ.土地價格可以因地租增加而提高。
  地租可以因為土地產品的價格提高而增加。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最壞耕地的地租是高、是低、還是根本沒有,級差地租率都會提高。我們把地租率理解為轉化為地租的剩餘價值部分和生產土地產品的預付資本之間的比率。這個地租率,和剩餘產品對總產品的比率是不同的,因為總產品不包括全部預付資本,也就是說,不包括繼續與產品並存的固定資本。不過,這裡的意思是:在提供級差地租的各級土地上,產品中一個越來越大的部分將轉化為超額的剩餘產品。在最壞土地上,土地產品價格的提高,才產生地租,並由此產生土地價格。
  但是,地租也可以在土地產品價格沒有提高時增加。土地產品價格可以保持不變,甚至下降。
  地租在土地產品價格保持不變時所以會增加(撇開壟斷價格不說),或者只是因為在舊地的投資量不變的情況下,耕種了質量較好的新地,但這種新地只夠滿足已經增長的需求,因此起調節作用的市場價格仍然不變。在這個場合,舊地的價格不會提高,但新耕地的價格,會提高到舊地的價格以上。
  地租所以會提高,或者是因為在相對肥力和市場價格都保持不變的情況下,經營土地的資本的量已經增長。因此,雖然和預付資本相比,地租仍然不變,但地租量,比如說,會因資本本身增加一倍而增加一倍。既然價格沒有下降,第二次投資也就會和第一次投資一樣提供一個超額利潤,這個利潤在租佃期滿後,也會轉化為地租。這時,地租量增加了,因為產生地租的資本的量增加了。有人斷言,同一地段上連續投入的各個資本,只有當它們的收益不等,從而產生級差地租的時候,才會生出地租,這個斷言和下面的說法是一樣的:如果有兩個各1000鎊的資本投在兩塊肥力相等的土地上,儘管這兩塊地都屬於提供級差地租的較好土地,但其中只有一塊能提供地租。(因此,地租總量,一個國家的地租總額,會在個別地段的價格,或者地租率,或者甚至個別地段的地租量都不必增加的情況下,隨著投資的總量一起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地租總量會隨著耕種面積的擴大而增加。這種增加,甚至可能和個別土地的地租的下降結合在一起。)否則,這個斷言就會和另一種說法一樣:兩塊相鄰的不同土地上的投資所遵循的規律,不同於同一塊土地上的連續投資。但我們正好是從這兩種情況的規律的同一性,從同一土地和不同土地上的投資的生產率的增加,引出級差地租的。在這裡存在的並被人忽視的唯一差異是:在對不同地方的土地連續進行投資時,這種投資會受到土地所有權的限制,而在對同一土地連續進行投資時,情況就不是這樣。因此,也就產生了相反的作用,使這些不同的投資形式在實際上互相限制。在這裡,資本始終沒有什麼區別。如果資本構成不變,剩餘價值率也不變,那末,利潤率也就不變,因此在資本增加一倍時,利潤總量也增加一倍。同樣,在所假定的情況下,地租率也保持不變。如果1000鎊的資本提供的地租是x,那末,在所假定的情況下,2000鎊的資本提供的地租就是2x。但按土地面積(土地面積不變,因為按照假定,加倍的資本是投在同一土地上的)計算,由於地租量的增加,地租的水平也提高了。以前提供2鎊地租的同一英畝,現在提供4鎊。[註:洛貝爾圖斯——他那本關於地租的重要著作[207],我們將在本書第四卷再加以討論[208]——的功績之一,是闡述了這一點。他的錯誤只是在於,第一,他假定,對資本來說,利潤的增加總是表現為資本的增加,因而在利潤量增加時,比率仍然不變。但這是錯誤的,因為在資本構成發生變化時,儘管對勞動的剝削程度不變,利潤率正是會由於不變資本部分價值同可變資本部分價值的比率的下降而提高。——第二,他的錯誤在於,他把貨幣地租對一定量土地(例如一英畝土地)的比率,看作是古典經濟學在研究地租增減時的一般前提。這又是錯誤的。古典經濟學在對地租的實物形式進行考察時,總是就地租和產品的關係來看地租率;在它把地租作為貨幣地租進行考察時,總是就地租和預付資本的關係來看地租率,因為事實上這些都是合理的表現。]
  一部分剩餘價值即貨幣地租——因為貨幣是價值的獨立表現——對土地的比率,本身就是荒謬的、不合理的東西;因為這裡互相比較的量是不可通約的,一方面是一定的使用價值,是若干平方的土地,另一方面是價值,具體地說是剩餘價值。這個比率事實上不過表示,在既定的情況下,若干平方土地的所有權,使土地所有者能攫取一定量的無酬勞動,這種無酬勞動是由像在馬鈴薯裡拱來拱去的豬一樣在這若干平方內拱來拱去的資本實現的{在手稿中這裡有一個括號,括號中寫著「李比希」,但又劃掉了)。顯然,這種說法的意義,就如同說一張5鎊銀行券對地球直徑的比率一樣。然而,表現並在實際上概括一定經濟關係的那些不合理形式的中介作用,對這種關係的實際承擔者的日常事務毫無影響;並且,因為他們已經習慣於在這種關係內活動,所以他們一點也不覺得其中有什麼難於理解的地方。一個完全矛盾的現象,對他們來說也決不是什麼不可思議的。他們對於那些沒有內在聯繫並且孤立地看是不合理的表現感到如此自在,就像魚在水中一樣。黑格爾關於某些數學公式所說的話,在這裡也是適用的。他說,普通常識認為不合理的東西,其實是合理的,而普通常識認為合理的東西,其實是不合理的。[209]
  因此,就對土地面積本身的關係來看,地租量的增加和地租率的增加表現得完全一樣;因此,當能夠說明一種情況的條件在另一種情況中並不存在時,人們就感到困惑了。
  但是,甚至在土地產品價格下降時,土地價格也能提高。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差額的擴大,較好土地的級差地租從而它的價格可以增加。或者,在情況不是這樣時,土地產品的價格在勞動生產力增加時可以下降,但生產的增加,除抵銷價格的下降外還有餘。假定1夸特原來的費用是60先令。如果同一英畝用同一資本生產出2夸特,而不是1夸特,並且1夸特的價格下降到40先令,那末,2夸特就提供80先令,所以,雖然每夸特的價格下降了三分之一,同一資本在同一英畝上的產品的價值還是提高了三分之一。至於在產品不高於它的生產價格或價值出售時,怎麼可能產生這種情況,我們在分析級差地租時已經說明了。事實上,這一點只能靠兩種方法來實現。或者是,較壞土地已被排擠在競爭之外,但在級差地租增加,普遍實行的改良在各級土地上產生不同效果時,較好土地的價格增加了。或者是,由於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在最壞土地上,同一生產價格(以及同一價值,如果支付絕對地租的話)表現為較大量的產品。產品仍然代表同一價值,但它的每個相應部分的價格下降了,而這些部分的數目卻增加了。如果使用同一資本,這種情況是不可能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不管多大數量的產品總是表現同一價值。但是,如果有一個追加資本用來購買石膏、鳥糞等等,總之,去進行那種在很多年內都能收效的改良,那末,這種情況就是可能的。條件是:1夸特的價格固然下降了,但不是隨著夸特數的增加而按同一比例下降。
  Ⅲ.這些使地租提高,從而使一般土地價格或個別土地價格提高的不同條件,可以部分地互相競爭,部分地互相排斥,並且只能交替地發生作用。但是,根據以上所述可以看出,不能從土地價格的增加,直接得出地租的增加,也不能從地租的增加(這種增加總會引起土地價格的增加),直接得出土地產品的增加[註:關於地租增加時土地價格下降的事實,見帕西的著作。]。


  人們不去研究土地枯竭的現實的自然原因(所有對級差地租有所論述的經濟學家,由於當時農業化學的狀況,都不認識這些原因),而竟然求助於一種膚淺的見解:在一塊空間有限的土地上,並不是任何數量的資本都可以投入。例如《愛丁堡評論》在反駁理查‧瓊斯時寫道,不能靠耕種索荷廣場來養活整個英國。[210]如果把這看作農業的一種特別的缺陷,那末,事實的真像卻正好相反。在農業中,各個連續的投資是會有成果的,因為土地本身是作為生產工具起作用的。而就工廠來說,土地只是作為地基,作為場地,作為操作的基地發生作用,所以情況就不是這樣,或只在非常狹小的範圍內才是這樣。當然,和分散的手工業相比,人們可以在一個狹小的空間內集中巨大的生產設施,大工業就是這樣做的。但是,在生產力發展的一定階段上,總是需要有一定的空間,並且建築物在高度上也有它一定的實際界限。生產的擴大超過這種界限,也就要求擴大土地面積。投在機器等等上的固定資本不會因為使用而得到改良,相反地,它會因為使用而受到磨損。新的發明在這裡也會引起一些改良,但在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上,機器只會日益陳舊。在生產力迅速發展時,全部舊機器必然會被更有利的機器所取代,也就是說,必然會喪失作用。與此相反,只要處理得當,土地就會不斷改良。土地的優點是,各個連續的投資能夠帶來利益,而不會使以前的投資喪失作用。不過這個優點同時也包含著這些連續投資在收益上產生差額的可能性。
abc003 wrote:
難再生存!東區地下...(恕刪)


高房租,難生存
出走潮

請問一下,跟工資有何關聯?
一樣是高租金,台北101那些為何沒有出走潮?

可是台北101高租金,但是薪水可不是高薪..

另外,10幾年前租金低,工資有高嗎?
沒有嘛

所以你何來的結論低租金甚至免租金
就會給高薪?

中南部租金低
薪資也不高呀
你又如何解釋你說的高租金影響薪資

最單純的
你無法解釋為何房租免費,不用錢
薪資也給不高...

答案很單純,房租免費,房租自己的
老闆多賺房租,不會把薪資給員工

全世界的商人都一樣
不會因為房租免費,就把多餘的租金分給員工

另外,你一直認為錢沒有進入房地產,就會拿出來研發,或者發給員工..
所以你的錢放在銀行,你會拿去投資?還是放在銀行?

你一直說理論
而不以你本身的例子來說明
根本完全不對

假設你只有10萬
那也沒問題
投入股票也算投資的一種..
你有做嗎?
johnlove wrote:
高房租,難生存
出走潮
請問一下,跟工資有何關聯?
一樣是高租金,台北101那些為何沒有出走潮?
可是台北101高租金,但是薪水可不是高薪..
另外,10幾年前租金低,工資有高嗎?
沒有嘛
所以你何來的結論低租金甚至免租金
就會給高薪?
中南部租金低
薪資也不高呀
你又如何解釋你說的高租金影響薪資
最單純的
你無法解釋為何房租免費,不用錢
薪資也給不高...


單個資本家的僱傭的工資水平和社會平均值相同的

例如社會平均薪資是N 那資本家不會花費超過N的薪資來雇傭

但是資本存在競爭 勞動力市場也是有競爭 整體的薪資水平會因此增加

如果利潤的水平增加了,資本家為了擴大業績會增加工作機會和就業提高薪資

當利潤空間增加了就會提高整體勞動市場雇傭的需求人數,平均薪資會被提高

當然這和勞動力的議價能力有關

另一方面中下階層省了房租房貸等開銷一樣可以增加社會總消費

這也是間皆的提高利潤和增加薪資

產業資本有利潤才能發展生產力 科技才能繼續進步
-------------------------------------------------------

101大樓的廠商利潤較高是高於平均利潤的

可是這不代表他們沒有被租金剝削剩餘價值

以及又在的剝削他們的僱員的剩餘價值

以及他們可能屬於高端產業從其他產業剝削其他 低端產業的剩餘價值

例如假設有壟斷型大企業存在101設辦公室
abc003 wrote:


工作只是暫時性的...(恕刪)



哇咧,馬克斯的資本論也才四篇,剛剛花了半小時讀完一篇⋯
不知道是太多還是沒看一丶二篇,看完了還是無法理解土地和奴隸有什麼可以相比的,你懂的話請用自己消化後的思維簡單幾句闡述一下吧
只覺得人投資到一個地步,
能當上土地所有者的話很容易就財務自由了


而他說的東西,已經不合時宜了,
他認為土地會漲,是因為租用土地者在使用土地時對土地的再投資讓土地漲,但現在土地會漲的原因,也因為是各國競相QE,導致通膨的結果,


還有什麼租20年,一年5%,土地成本就回收了,地主根本沒風險
不過當今社會就是如此,不一定是土地,例如銀行放定存一年3%,不也33年就double了?
而那多出來的錢是否也是什麼沒做就憑空生出來了?
所以人不應有土地,不應有錢,就像不應有奴隸一樣?
不是什麼麥肯錫主義,只是照這樣推,不就是走向毛澤東時代做的事情嗎


太多可以提出質疑,我也就不寫了
地租所得政府會抽稅,擁有土地要繳地價稅,而且還在漲,蓋房屋要繳房屋稅,租方營業賺錢要繳營業稅,最大的魔王原來是政府,那還不快為了薪資可以增加,去推翻政府,是這樣嗎?
天使水果糖 wrote:
哇咧,馬克斯的資本論也才四篇,剛剛花了半小時讀完一篇⋯
不知道是太多還是沒看一丶二篇,看完了還是無法理解土地和奴隸有什麼可以相比的,你懂的話請用自己消化後的思維簡單幾句闡述一下吧
只覺得人投資到一個地步,
能當上土地所有者的話很容易就財務自由了


土地和奴隸制度都是一種把自己的意志凌駕在別人之上的絕對佔有權

這種財產私有是不勞而穫,是一種法律框架下強加的非自然私有化


奴隸因為不被當作有自己的人格,包括奴隸生出的孩子和家庭都是奴隸主的財產

土地也是相同的,把自己首先「意志」硬說自己是一塊土地的絕對所有者,

而不顧他人也要在這塊土地上體現的意志。

此外,「人格」在什麼地方確立實現自己意志的界限,

他的意志的存在是在整個一個國家內實現,還是需要佔有一大批國家,以便「表示我的意志對物的至高無上」

這如同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所有權(黑奴制度)一樣慌繆

這種人對自然的絕對佔有權在歷史上因為生產力的發展而誕生, 也因為生產力的發展而終將會被消滅

生產力的發展才是決定生產關係的發展的原因,而且經濟基礎是決定上層建築和意識型態的原因

在資本主義生產的初期(農業時代)曾採用過相反的方法。

那時,在一般人的觀念中,土地所有權還被看作私有財產的原始的和受人尊重的形式,

而資本的利息則被看作高利貸而受人指責。在中世紀基督教社會和伊斯蘭就就是一樣的高利貸要受到嚴厲懲罰

天主教是會懲罰高利貸者的,但在大航海時代以後貸款利率被認為是處進商業發展生產力的

那是因為當時的生產力決定了生產關係更決定了上層建築,

古羅馬的奴隸制度也相同奴隸制度當時被社會認為是具有正當合理性的

例如古羅馬有很有名哲學家 西賽羅 西塞羅就認為這樣的制度很合理

而且奴隸和公民也沒辦法在法律定位平等,這也是當時生產力和生產關係決定的

在工業時代以後,甚至從工業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觀點來看,土地所有權也是多餘而且有害的。

其實很多人一聽到共產就反對共產主義 也不懂歷史唯物主義辯證法這個科學思考方法

更沒聽過資本利潤率長期會下降LTFRP 更沒說歷史是動態的發展是生產力的發展決定了生產關係

資本主義也是有區分奴隸資本主義 土地封建資本主義 工業資本主義 和社會資本主義 和更高級的共產資本主義

歷史大致上是有5個階段 因為歷史是動態發展的
社會主義的發展也不會是靜態的,而只是暫時的過度,因為勞動生產力的發展會進一步讓社會主義的影響力越來越大最後會演變成共產主義

就好比狩獵採集時代來看 奴隸和封建制度不會是終點 後面還有帝制 資本工業時代 和後資本主義時代(社會資本主義)一樣

歷史唯物主義辯證法的基本原理:

生產力的發展會決定生產關係的發展 , 生產關係對生產力提高也有反作用力和阻力(例如工業資本時代還有人堅持收房產地租)
例如在20世紀還有落後地區搞奴隸制度

看看封建時代土地貴族為什麼被淘汰 原始的部落型態為什麼被國家型態淘汰?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首先,經濟基礎的性質決定上層建築的性質,

一定的上層建築總是為了適應一定的經濟基礎的需要而建立起來的

共產也不一定是代表集權 社會主義民主是有可能的


abc003 wrote:
單個資本家的僱傭的...(恕刪)


101的廠商利潤較高與平均利潤,是的
例如裡面的LV,Gucci等世界各大品牌,
你知道101的租金跟世界歐美日等國的租金一樣嗎?

101大樓的廠商利潤較高是高於平均利潤的
可是這不代表他們沒有被租金剝削剩餘價值
以及又在的剝削他們的僱員的剩餘價值

如果你有心去查,你會發現
租金,營業額...台北101裡面的品牌都不輸歐美日這幾個國家當地據點
可是....台北的薪資卻輸歐美日三個國家
這不就很明顯告訴你...

資本家並不會因為租金高低,就給予跟歐美日同等待遇..
依照你的說法,101裡面那些歐洲品牌,
應該要給予員工跟歐洲薪資同等待遇

商人不是笨蛋...
你要說土地租金
你可以去東南亞國家呀
那裡比美國,比台灣更便宜的都有
可是你去東南亞國家,你也不會給予跟台灣同等待遇得薪資..

只要你願意投資大錢
免費給你土地的也有...

所以你不用一直強調土地租金擠壓到薪資,以及擠壓到企業發展
建商也是生意人...其實也是製造業

人都一樣,看那裡好賺,可以做
就會投入資本

看看台灣滿街的早餐店,奶茶店
還不是有點資本的人,看到巷口早餐店生意那麼好
開在他隔壁吸收他的客源不用一半,可能20-30%就比你去上班好賺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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