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203/1106763.htm公司若有盁餘,不給年終是違法的某樓搞錯了,而且也有網友被誤導了#依照勞基法第29條,用白話來說,假使公司有盈餘,到年底應該發給紅利或獎金給員工,所以結論有以下:-勞基法明文規定,當公司有賺錢,卻沒發年終獎金,是違法行為。除非公司舉證,證明當年沒有任何盈餘,並向員工做充分溝通。勞基法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抽獎這東西本來就容易作弊籌辦人員也都會私下訐譙上級指示的黑幕幾年觀察下來都會發現中大籤業務部+研發部的人幾乎100%其他部門都領皮毛小獎老闆聽到業務或研發有人還沒抽中立馬加碼紅包對我而言這根本就是一個內定的show...像有一年就當場抓包發現到有些非業務跟研發部門員工的籤被丟在籤桶外後來丟回籤筒重抽原被丟到籤桶外的員工被抽重後也不爽上台領獎老闆最後私下包紅包圓場但眼明的都看得出老闆這舉止有多心虛最扯的是籌辦人員後來也被迫背黑鍋
cidoo2 wrote: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203/1106763.htm公司若有盁餘,不給年終是違法的 這篇有看過~所以"個人"延伸想法:勞基法有規定要給年終獎金!!而且 年終獎金理論上是發給上一年整年度盈餘的獎金,倘若發放時不在職時應該也是可以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