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太多被解雇 老闆賠她333萬


mariase wrote:
並不是所有市場都屬...(恕刪)



現在的台灣就是少了這種競爭力,根本教育就讓我們的孩子無法自己判斷處理事情,惡性循環,只有越來越弱...

hcliu0522 wrote:
老闆都加薪到薪水月領...(恕刪)


釐清一下喔~
以這個case來說,就算雇主當初有給資遣費,
一樣是不當解雇喔,
因為就算要資遣,也必須符合勞基法的不適任標準,
而就報導內容看來,該員工離不適任標準還遠的哪~

老闆想要資遣員工,又不想花資遣費

結果花了更多的錢


walter10 wrote:
https://tw...(恕刪)

eadyss wrote:
現在的台灣就是少了這種競爭力,根本教育就讓我們的孩子無法自己判斷處理事情,惡性循環,只有越來越弱...

您指什麼競爭力?
郭姓女子全名是什麼呢?
如果都沒理虧,業務能力那麼強,應該很多老闆願意延攬她才對,
應該不介意大家知道她是誰吧.


我指的是整個台灣中小企業的競爭力,政府政策及法律方向有檢討空間,照成勞資,企業思維皆以小人之心處事,教育政策失敗,未來新一代更無法以相同水準思維來談民主.法律.政策...等等
eadyss wrote:
用產值和過錯大小來比較好像和有錢就可以犯錯的感覺很像...

相信很多人是不同意的..

業務的職責是業績達成,應酬到半夜也不會有加班費,

遲到10分鐘算什麼?我出去吃個早餐都要半小時了,

如果你把客戶照顧的很好,我想不透公司要如何以不適任為藉口解雇,

相信很多人是不同意的..

wdjwdj wrote:
釐清一下喔~以這個case...(恕刪)


我是第一次聽到有不適任發生, 才能合法遣散一位員工
業務緊縮 這個理由, 就可以砍走一票人了

只要遣散費外加一個月預告工資, 這種事情就合法落幕了吧
walter10 wrote:
二審法院認定郭女兩年遲到七十八天,次數雖多,但每次約五至十五分鐘,並不嚴重。旅行社若認為遲到影響公司秩序,應依勞基法加以處罰,公司卻沒告誡、罰薪水或降職等漸進式處理,因此改判郭女勝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所以有經驗的人資都知道
要"依規辦理,留下記錄"
據我所知~我們公司的業務在公司沒有辦公桌~
上下班不用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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