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liu0522 wrote:老闆都加薪到薪水月領...(恕刪) 釐清一下喔~以這個case來說,就算雇主當初有給資遣費,一樣是不當解雇喔,因為就算要資遣,也必須符合勞基法的不適任標準,而就報導內容看來,該員工離不適任標準還遠的哪~
eadyss wrote:用產值和過錯大小來比較好像和有錢就可以犯錯的感覺很像...相信很多人是不同意的.. 業務的職責是業績達成,應酬到半夜也不會有加班費,遲到10分鐘算什麼?我出去吃個早餐都要半小時了,如果你把客戶照顧的很好,我想不透公司要如何以不適任為藉口解雇,相信很多人是不同意的..
wdjwdj wrote:釐清一下喔~以這個case...(恕刪) 我是第一次聽到有不適任發生, 才能合法遣散一位員工業務緊縮 這個理由, 就可以砍走一票人了只要遣散費外加一個月預告工資, 這種事情就合法落幕了吧
walter10 wrote:二審法院認定郭女兩年遲到七十八天,次數雖多,但每次約五至十五分鐘,並不嚴重。旅行社若認為遲到影響公司秩序,應依勞基法加以處罰,公司卻沒告誡、罰薪水或降職等漸進式處理,因此改判郭女勝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所以有經驗的人資都知道要"依規辦理,留下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