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lance0910 wrote:
對於「賭博」兩字比...(恕刪)
沒 這看人個性 習慣
有人喜歡 明 暗 一起來
有人喜歡暗的
有人喜歡明的
也有人喜歡打嘴砲
多少能耐做多少事情

dennis10 wrote:
一堆人沒在看工作規則
勞工局範本有寫
三、勞工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確定而尚未知可否緩刑或能夠易科罰金。
雇主即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所以問題還是回到賭博這件事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解釋〕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的場所不限房屋,空地也是,供給之場所不限自己所有的房屋,祇要自己居住之房屋亦是供給之賭博場所是幫助賭博之性質,不成立普通賭博罪之從犯,在自家居住宅舍抽頭供賭,是犯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
其他還有很多
現在老闆手上有人證 我猜如果同事有輸錢 有金錢往來 大概也有物證...你有賺錢也有營利
目前沒讓警方知道是樓主運氣 過了就不會有前科 書也可以繼續念
好 現在樓主自己要去勞動局爆料不當解雇 因為自己聚眾賭博 一堆網友還叫他去搞老闆...
非常好....嘆氣
找教官的意思也不懂? 是告訴你事情到學校 你有可能要被退學了 去翻翻校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