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viswu wrote:
政務官並沒有月退俸...(恕刪)
政務官月退俸
---------
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原)
法規類別: 拾參、退休(職)
第 一 條 政務官退職酬勞金之給與,依本條例行之。
第 二 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左列人員:
一、特任、特派之人員。
二、總統府副秘書長、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
三、各部政務次長。
四、特命全權大使及特命全權公使。
五、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及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六、省政府主席、委員及直轄市市長。
七、其他依機關組織法律規定比照第十四職等或比照簡任一級之正、副首長。
第 三 條 政務官退職酬勞金之給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辦理。
第 四 條 政務官服務二年以上退職時,依左列規定給與退職酬勞金:
一、服務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職酬勞金。
二、服務十五年以上者,由退職人員就左列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
(二)月退職酬勞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一次退職酬勞金與二分之一月退職酬勞金。
一次退職酬勞金以政務官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每服務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月退職酬勞金,除本人實物代金十足發給外,服務滿十五年者,按月照在職相當職務政務官月俸額百分之七十五給與,以後每增一年,加發百分之一。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月退職酬勞金,各按比例計算之。
政務官服務未滿二年者,仍得以轉任政務官前曾任軍、公、教人員之年資,依其原適用之退休(伍)規定辦理退休(伍)。但政務官之年資,應併予計算。
---------
政務官18%
政務官任滿2年、年資併計、退職酬勞金存18%都是在民國88年以前就存在的架構,已適用多年,且於93年後就已廢止18%優惠存款,改為一次離職金了。
http://www.flickr.com/photos/skuld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