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ompster wrote:
這是十幾年前就已經...(恕刪)
意味老闆偷走員工的薪資,小偷還能提告??
學生社會經驗不夠這是大家認同,應該向商家求償應得所得,自行離開太仁慈!!
tmyu6677 wrote:
其實大家不要被這樣的標題所誤導了
若第一眼看到這樣的標題,大家第一反應一定是
慣老闆,都是僱主的錯,學生沒有錯
但我是站在中立的立場來討論這件事,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事發生呢?
學生方面都沒有任何問題嗎?
大家理性來討論
今天看到再次追蹤的報導,給大家參考
1.僱主出面說,是對"四名正式員工及實習學生,合併求償59萬
2.若道歉就不需要賠償
3.四名員工及實習學生無預警同時離職,且不回店內做交接動作
4.實習每個月給2萬薪資
以上四點,我覺得還是有參考的準則
也許僱主沒有定義好什麼叫實習,什麼叫工作
免費勞工跟學習,每個人解讀不一樣
洗碗端盤子算不算學習呢?
我覺得學生自己也要檢討,畢竟學到了一個深刻的社會經驗
不是說來就來,說走久走
校方應該出面協調,而不是拿了學費卻不中間協商
其實大家不要被這樣...(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