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7個月,公司以未過試用期資遣!合理嗎? 請大家幫忙

陽光33 wrote:
如題~請各位幫忙解...(恕刪)


同意2樓所說
你一開始有告知,公司也告知同意
之後試用期滿未過,也給資遣。

就好好準備生小孩,之後你暫時應該不會找工作,
先安心的顧小孩吧。

不然懷孕期間就算上班也很苦,到時壓力更大。
一般孕婦就易憂鬱,所以工作沒了就算了。
一味的爭吵,孕婦的身心調養,對寶寶也有影響。

還是好好養好身體,養好寶寶比較重要。

Amarokalltrack wrote:
前陣子公司來了一個剛生產完滿月的會計 ,這位會計每天白天需要擠奶3次
每次花費十五至二十分鐘不等 ,這讓上級感到不解於是在公司會議上向公
司唯一有生孩子的員工洽詢 ,根據該員工表示他擠奶一次至多5分鐘一天
最多兩次
因此上級認為這位會計是假借擠奶之名實為摸魚進行口頭警告 ,並要求
她在有監視器的房間內擠奶 ,而該會計在一周內公司已不適任為由資遣
請問這是否有違法...(恕刪)

請看第18條

你們公司是不是不知道這法規阿
以前是一歲前,現在已經改成二歲前,這會計被資遣得莫名其妙,
擠3次但還是控制在60分鐘內,完全符合法規阿,
那個擠5分鐘的奶是騙人的,光準備差不多就要用到1~2分鐘了,3分鐘擠甚麼奶阿
誇張
告不贏的.....
因為公司不是用懷孕這項理由資遺你
不如 生完再重新找工作
你認真的嗎?一次擠奶只需5分鐘?還只需要擠2次!
她奶量很少嗎?真是害人阿~~~

如果一個媽媽奶量很高的時候,40分鐘是基本的耶!
或許跟擠奶器也有關係(有單邊及雙邊之分,效率就有差)
20分鐘聽起來就合情合理阿
當然也可以看她每次擠出來放冰箱的母奶量就很清楚明瞭了

根本沒有裝監視器這種侵犯隱私的東西,太扯了
整個就是違法

歧視母奶媽媽阿
告不贏+1
公司的法務不是笨蛋
與其浪費時間精神賀律師費
不如好好生完找工作
這個時間點大家大都站在樓主(孕婦)這邊,如果有個故事是,有個懷孕不久的孕婦到一家新公司上班,結果要生了請了八週的產假,再請半年的育嬰假,之後馬上離職走人,法律上也完全沒有錯,大家這時又站在哪邊??
如果公司的做法讓妳無法認同的話,
建議直接找勞工局談談。
只能說台灣的低薪、福利制度不夠健全
造成女性生育的成本轉嫁給企業主來承擔
進而成為勞資對立的處境

我認為原PO既然入職前就告知公司懷孕的事情
被資遣的主因應該不會是懷孕
我比較好奇的是原PO是業務,薪資結構是以固定薪資為主?還是以獎金為主?
如果是那種高底薪低獎金的業務,我覺得資遣費領一領然後去申請失業補助比較實在
因為失業補助與育嬰津貼都是投保薪資六成,除非妳有打算生完小孩繼續請育嬰假
否則若有經濟壓力,妳應該也是生完小孩就要開始工作了,不可能去圖這六成薪
況且失業補助可以領半年,還沒領完妳都生了

當然,走法律途徑是妳的權利,只是妳說有經濟壓力,我剛也算給妳聽了
如果只是為了份薪水,真的差沒多少錢
與其跑法院或背負著黑掉的名聲在公司待著,還不如好好在家待產,小孩生了再找工作
jasterlee wrote:
勞工局 > 調解不成...(恕刪)



贏定了+1

不懂得為自己爭取應有權益的人才是阻礙兩性平權的最大禍手

當媽媽真的很辛苦 妳要加油!

建議找你居住地的民意代表幫忙行個文去勞工局,請他們查明並回覆

如果調解不成,就告吧


(一)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條規定:「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第31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第 38條規定:「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陽光33 wrote:
如題~請各位幫忙解...(恕刪)


不要一直看別人說東說西,法條是要自己去查的。

懷孕很辛苦,可是在台灣,保障都是要靠自己悍衛的

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127549813&ctNode=78993&mp=11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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