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小弟 wrote: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成年人就是該為自己的未來與行為負責
難道老闆就活該請個有前科的整天提心吊膽...(恕刪)
如果這樣說,現在高雄兩百多萬人都要提心吊膽,每天皮皮挫了

刑事記錄,就是個參考。難道因年二三十年伕輕前在超商偷個百元東西的前科,就終生不能求職工作?
刑事記錄,不是一定要空白才叫良民。錄不錄用,看是什麼刑事案件和工作性質吧。
偏主有潔癖,只要記錄不是空白一律不錄用,表面上就只是不錄取,又沒明白說是因為刑事記錄不是空的。
是很難舉證。
lsaeddy wrote:
現在良民證觀念.跟早就走進歷史的陋習.或警察執法不當不重人權的過往
到底有何關係?能混為一談?
沒有人會懷念過去戒嚴時期威權統治.沒有人想重拾舊時代陋習.當然也不可能有時光機能讓你回到過去
但台灣追求自由民主.難道就要以犧牲治安作為代價?不能要求民眾守法當良民?...(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