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nice88 wrote:不是喔,是他們要用...(恕刪) 這讓我想起來 10 幾年前第二個工作,是新竹外商代理商,經過二次面談才拿到 offer, 結果報到才發現,這公司代理的產品,自己在台灣成立分公司,所以有一個 team 整個被挖角過去,但 director 沒過去,莫名其妙調來我去的部門當主管,結果我去第三天就要我走路,要人事說我不夠積極,然後給我半個月薪水,整個傻眼,但也不懂,也不確定當時是否已經有非自願離職證明這樣的政策福利 ~~ 所以樓主加油,要爭取自己的權利,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