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台灣的企業主,找員工都有著一次就要找到"美猴王"的心態,
但為什麼沒想過,如果今天不小心用仙桃找到猴子,那公司大可立刻將該員工砍掉重找呀,
只要按照勞基法的規定來請猴子離開,我想沒什麼太大的爭議吧,
說穿了,還不就是同樣的問題,企業主不想花錢嘛(資遣費)…
所以說什麼仙桃請到猴子,根本是不存在的事情呀,講白點公司已被22k(低薪)給養大胃口了,
一切的問題都是勞方的問題,員工程度差,不長進…
如果企業主按照勞基法走,我想最後吃虧的還是勞方呀。
所以奉勸版主以及台灣廣大的企業主,拿出你們的格局來,不要再牽拖什麼員工(年輕人)能力差的問題,真要敢開價(敢按照勞基法規定請猴子走人),那有請不到美猴王的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