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ase wrote:
如果是連續聘用的定期契約
可以問問勞工局看看是否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目前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可用定期契約...(恕刪)
正解~
公司不能用 臨時 或約聘 的理由和契約來 解雇長期且連續聘用之勞工。
前面也有人補充法條了。
樓主請老婆要去爭取權益。
min2580 wrote:
我並沒有覺得他公司有欠我什麼
而且 我老婆就算沒了工作 以我的能力也能讓她衣食無憂
只是認為該公司是不是應該盡一些社會的義務
她已經在該單位工作三年了 就因為懷孕而不續約
況且該公司還是台灣百大企業
做出這種歧視孕婦的行為 社會正義何在
她只是懷孕 不是騙子 不是無賴
只是很傷心要離開自己做這麼久的工作 就只是因為她懷孕)
jiunmoon wrote:
大家都說的一副好像真的是對方公司因為懷孕而不續用
但是從頭到尾也都只是原po在那猜想
所以原po快出來面對
倘若對方公司真的是明言因為懷孕告知不續用
我會幫出律師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