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yu6677 wrote:
其實大家不要被這樣的標題所誤導了
若第一眼看到這樣的標題,大家第一反應一定是
慣老闆,都是僱主的錯,學生沒有錯
但我是站在中立的立場來討論這件事,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事發生呢?
學生方面都沒有任何問題嗎?
大家理性來討論
今天看到再次追蹤的報導,給大家參考
1.僱主出面說,是對"四名正式員工及實習學生,合併求償59萬
2.若道歉就不需要賠償
3.四名員工及實習學生無預警同時離職,且不回店內做交接動作
4.實習每個月給2萬薪資
以上四點,我覺得還是有參考的準則
也許僱主沒有定義好什麼叫實習,什麼叫工作
免費勞工跟學習,每個人解讀不一樣
洗碗端盤子算不算學習呢?
我覺得學生自己也要檢討,畢竟學到了一個深刻的社會經驗
不是說來就來,說走久走
校方應該出面協調,而不是拿了學費卻不中間協商
我覺得你才是來誤導別人的勒.....
雇主合法才能要求勞工合理,雇主本身都不合法了....

台灣是有法律的地方
這雇主不僅違反勞基法
而且至少有好幾件「刑事」案件可以被告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不須經預告即可終止契約。
(1)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契約所定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4)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5)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很明顯違反第2(辱罵)、6項(14小時超時工作、私自幫勞工打下班卡),所以不管是不是正式員工
都可以無預警離職,這是法律賦予勞工的「權力」,既然如此要做什麼交接?
也因此,為什麼勞工需要道歉,應該是雇主要道歉吧?
刑事案件:
1. 偽造文書(幫人打下班卡)
2. 恐嚇(威脅要讓學生退學)
3. 公然侮辱(罵人腦殘等人身攻擊)
依照顧主會這麼做的情況來看,
這種雇主本來就不是什麼善心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