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女大生工時太長離職竟遭名店求償59萬

tmyu6677 wrote:
其實大家不要被這樣的標題所誤導了
若第一眼看到這樣的標題,大家第一反應一定是
慣老闆,都是僱主的錯,學生沒有錯
但我是站在中立的立場來討論這件事,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事發生呢?
學生方面都沒有任何問題嗎?
大家理性來討論
今天看到再次追蹤的報導,給大家參考
1.僱主出面說,是對"四名正式員工及實習學生,合併求償59萬
2.若道歉就不需要賠償
3.四名員工及實習學生無預警同時離職,且不回店內做交接動作
4.實習每個月給2萬薪資
以上四點,我覺得還是有參考的準則
也許僱主沒有定義好什麼叫實習,什麼叫工作
免費勞工跟學習,每個人解讀不一樣
洗碗端盤子算不算學習呢?
我覺得學生自己也要檢討,畢竟學到了一個深刻的社會經驗
不是說來就來,說走久走
校方應該出面協調,而不是拿了學費卻不中間協商


我覺得你才是來誤導別人的勒.....

雇主合法才能要求勞工合理,雇主本身都不合法了....

台灣是有法律的地方

這雇主不僅違反勞基法

而且至少有好幾件「刑事」案件可以被告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不須經預告即可終止契約。
(1)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契約所定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4)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5)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很明顯違反第2(辱罵)、6項(14小時超時工作、私自幫勞工打下班卡),所以不管是不是正式員工

都可以無預警離職,這是法律賦予勞工的「權力」,既然如此要做什麼交接?
也因此,為什麼勞工需要道歉,應該是雇主要道歉吧?

刑事案件:
1. 偽造文書(幫人打下班卡)
2. 恐嚇(威脅要讓學生退學)
3. 公然侮辱(罵人腦殘等人身攻擊)


依照顧主會這麼做的情況來看,
這種雇主本來就不是什麼善心人士。
嘘は真実の影!

tmyu6677 wrote:
其實大家不要被這樣的標題所誤導了
若第一眼看到這樣的標題,大家第一反應一定是
慣老闆,都是僱主的錯,學生沒有錯
但我是站在中立的立場來討論這件事,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事發生呢?
學生方面都沒有任何問題嗎?
大家理性來討論

今天看到再次追蹤的報導,給大家參考
1.僱主出面說,是對"四名正式員工及實習學生,合併求償59萬
2.若道歉就不需要賠償
3.四名員工及實習學生無預警同時離職,且不回店內做交接動作
4.實習每個月給2萬薪資
以上四點,我覺得還是有參考的準則

也許僱主沒有定義好什麼叫實習,什麼叫工作
免費勞工跟學習,每個人解讀不一樣
洗碗端盤子算不算學習呢?
我覺得學生自己也要檢討,畢竟學到了一個深刻的社會經驗
不是說來就來,說走久走
校方應該出面協調,而不是拿了學費卻不中間協商...(恕刪)


沒有什麼特殊合同

不管一個人或四個人賠償59萬

我都覺得很離譜

離職的四個人包含兩個學生一個主廚及一名員工

要集體離職內幕不單純了

你還想洗白??


有沒有超時加班及代打卡,絕對不是羅生門!!

凡走過,必留痕跡!!

就算店裡監視器被洗掉,在上班的路徑還有無數的店家監視器及路口監視器!
thisisjoe wrote:
每天14小時領月薪兩萬,加上辱罵員工,代打卡

arf01 wrote:
這還不只超時,如果連代打卡也是真的,那就還有偽造文書的刑責.


早上的打卡是老闆代打卡,沒有人好奇老闆是打在幾點嗎? 9點還是 11點,
這樣就可以規避超時跟加班費的問題了, 台中市政府不去查嗎??
學生經學校安排到校外實習,這些實習生是學生還是勞工?符合勞基法?

早上七點到晚上九點是14小時,扣掉午餐和晚餐,只能算12小時,按勞基法算加班四小時。

雇主按契約來對學生求償,這是合理的,但是金額合不合理那又是另外一件事。

學生應該透過學校來對和烘培坊溝通,而不是覺得不合理就直接不去上班。

小嘟嘟上街去 wrote:
http://www...(恕刪)

學生實習=廉價勞工

skychen7 wrote:
學生實習=廉價勞工...(恕刪)


認同, 不然台灣哪來的競爭力?

tmyu6677 wrote:
今天看到再次追蹤的報導,給大家參考
1.僱主出面說,是對"四名正式員工及實習學生,合併求償59萬
2.若道歉就不需要賠償
3.四名員工及實習學生無預警同時離職,且不回店內做交接動作
4.實習每個月給2萬薪資
以上四點,我覺得還是有參考的準則...(恕刪)


就個人想法來說...

1.不論是單獨求償還是合併求償,基本上都不合理~

造成損失?麻煩請舉證,哪有這樣用喊的?~


2.這是一個台階,表面上看起來是給離職員工跟學生,實際上是給店家自己~

如果沒有錯,為什麼要道歉?

如果兩方都有錯,為什麼要道歉?

道歉 = 承認錯誤在自己這邊,豈能不慎?~


3.無預警同時離職,個人不覺得這是可以求償的理由~

而不回店裡作交接動作?倘若指的是離職交接...比較可能的著力點是沒有依照預告期離職,自然會產生離職交接的問題~

然則,依照離職員工跟實習生的 "控訴" ,店家的作為難道不構成勞基法規定,員工得以不經預告而離職的理由嗎?~

這也是個人一直覺得在怎麼不好,也要依法預告 & 完成離職交接 -- 找人來交接是老闆的事 -- 的原因~

如果是平日工作沒有返回店裡交接...得了吧,講這個不就代表店家平日根本沒在管理?若然,店家沒有絲毫責任?還有立場合併求償59萬?~


4.「實習每個月給2萬薪資」?!

所以?

敢情現在還在實習生 = 無給職的年代?~
高餐大

看完高餐大回應,可以確定學生不是用勞基法,因為實習是學校和廠商簽立合作合約。

這樣在法律上有大的討論空間。

搜尋很多實習生還滿可憐的,不適用勞基法就算了,最低工資也不受保障。

Drango wrote:
高餐大看完高餐大回...(恕刪)


勞工部都說話了

"黃荷婷表示,針對勞工申訴調查結果,資方違反勞基法32條、加班時數超過1個月46小時的規定,另外連續工作13天也違反勞基法36條7休1的規定。

勞工局將視情節輕重,包含是初犯或累犯、受影響人數、企業規模等,各依法裁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27513

違法就是違法

既然雇主違法 就可以立刻走人 不需要按照程序來

這也是勞基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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