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迷你兔 wrote:
都已經被資遣了,我也不想回去了,但一家公司因為這個理由資遣一個員工我覺得很過分,不能接受
我覺得樓主你有點矛盾耶~
基本上公司以"不適任"來處理你是合法也合理的,
合法是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項,
合理是因為你才剛進公司就頻繁請假,
你有很多原因和理由 你可能覺得合理,
但~~~瑞凡, 去私人企業工作原本就不是去交朋友的!!!
如果你真的不能接受,
其實你也可以合法且合理的提出"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或是提出調職/轉任
再或者用存證信函讓雇主知道你的主張和行使你的權利
但我相信你都沒做, 而且遣散費也拿了
整個口嫌體正直的概念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