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簽保證書,裡面提到若有不適離職後三年內不得再同種公司任職,這樣的合約可以簽嗎


不拉不拉!!! wrote:
正解。嚇唬人用的。
離職後即使去類似性質公司工作,是否造成前東家損失,也不是前東家說了算,一切都是由上法院由侏羅紀法官根據事實判定,不要被呼巄了


侏儸紀法官XDDDDDD
很謝謝大家的意見
在徬徨的時候給了我幾盞明燈
讓我從看到合約的驚嚇中冷靜下來
知道前方的路該怎麼走

我後來沒有簽下那紙合約
綜合大家的回答
覺得還是有打官司風險
雖然贏的機率頗高
但是如果寄什麼存證信函到新公司什麼的
也會影響未來的聲譽
而且也的確如有些大大所說
這樣的公司的確沒有站在職員的立場設想
例如第一天公司根本沒有和我提及薪水帳號的事情
但以前工作的公司都會在第一天上班之前就說明清楚
例如全公司有十幾人
但廁所只有一間還要男女共用
例如對於工作內容專精部分不太要求只要交差就好
不尊重專業
而我說因為無法簽約不上班之後
公司也沒說要算那一天的錢給我
種種
覺得這也和我一開始的期待有很大的出入
實在不想違背原則和冒風險簽合約
只是希望未來能找到比較合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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