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gguo66 wrote:原本要請他商討公務上的瑣事沒想到7年級生真是嗆辣不耐煩的回了我這老頭"幹"字..囉唆不像男人而且還寄附本給公司其他人...(恕刪) 我覺得直接去拍桌子大罵再帶去老闆面前交代要送法院比較能交代
ladios.huang wrote:附件給其他人這應已算是公開給非特定人士了 我又笑了其他人→是樓主說的我認為應該是討論的內容相關的所有公司同仁可能有張三李四王五....等等等通常是用cc方式一併給他們(知悉)如果你認為他們不算「特定人」我也只能說你見解高三四樓這麼高
jungguo66 wrote:不耐煩的回了我這老頭"幹"字..囉唆不像男人而且還寄附本給公司其他人 "幹"字 樓主主張侮辱 法官會看對方的解釋 被告主觀是否涉嫌侮辱 當然後續會自由心證囉唆不像男人 同上公司其他人 這地方是公然侮辱罪的"公然"很重要的成立要點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縱觀如上 侮辱方面 個人認為需見信件內容 不是有幹字就一定是公然方面 小弟我認為一定是如果不公佈對方是女的 7年級 這樓倒的又是另一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