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co966266 wrote:台灣不就是出來罵罵領導人的自由嗎還有佔領最高權力機關的自由然後呢?薪資調漲了沒?新加坡罵李光耀怎麼樣?鼻屎大國家比台灣如何?大笑台灣是民主(民粹)大於法制...(恕刪) 所以大陸只有想要從政的人才會認為不自由。台灣這些從事學運的人大多都出來從政了啊!!!
goldwing1800 wrote:請問美國的社福制度哪一個可以屌打台灣呢???一個沒有健保制度的先進國家,移民到美國的台灣人生病都要千里迢迢地回台就醫。這就是您說的美國社福制度屌打台灣。這樣說的話,這位大大您也可以移民去美國好了,生病也不用回台喔!!! 社福制度跟健保制度,並不能劃上等號。這其中包含很多移民、就業等許多專業因素。還有,您那隻眼睛、或耳朵,看到或聽到"移民到美國的台灣人生病都要千里迢迢地回台就醫"。GOOGLE不是很好用嗎?麻煩再GOOGLE一下。
kevinwu6778 wrote:您不是白痴,難道有人會比您更白痴的去試?我沒資格管,只是問而己啊。通常會改文的,是什麼情況,在01上大家都很清楚。...(恕刪) 我是絕對不會去試啦但........不就是你一直想去試嗎?再者,會改文是甚麼情況?你有資格代表01上的大家發表意見???你會不會太看得起你自己了呀?
kevinwu6778 wrote:哈哈,美國的麥克阿瑟來當解放軍的領導,他也會宣布軍隊鎮壓不知道你根據什麼,連這種話都說的出來。再說,一種是處理手段,一種是事後態度。不懂嗎?...(恕刪) 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我當然是根據事實囉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81%93%E6%A0%BC%E6%8B%89%E6%96%AF%C2%B7%E9%BA%A6%E5%85%8B%E9%98%BF%E7%91%9F倒是你連這點常識都沒有也好意思在這裡大放厥詞還真不曉得你哪裡來的自信講"態度"麻煩一下,現在網路資訊很發達,google一下關鍵字,很難嗎???
kevinwu6778 wrote:就說沒人比您更白痴了,怎麼還會有人去試?我那有發表意見呢?我只是說在01上大家都很清楚,我要講什麼是我的自由,你有什麼資格管?...(恕刪) 喔,這是指名道姓的罵人了是嗎???是你的名字剛好叫做大家?還是你的暱稱是大家?抑或是你受到01網友們的授權?你憑甚麼代表01的"大家"發表意見?你要怎麼講是你的自由沒錯,但你侵犯到我的合法權益我可就有資格管了依照01上"大家"的觀點,閣下的這篇文章是應該刪除還是修改呢???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第1項是普通公然侮辱罪,法定本刑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罪的犯罪成立要件,共有三點如下:1.要有侮辱的行為:侮辱無論是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如果使用強暴方法進行公然侮辱,像對在社會上有名望,有地位的人士心存侮辱,公然給他巴掌;或用穢物公然傾倒他人頭面等等,用這些帶有暴力行為的公然侮辱他人,這就不是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範圍,要依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處斷,法定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百元以下罰金。2.把這些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必須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至於怎樣的情況才算公然? 目前實務上界定犯罪的侮辱行為,是否達到公然的程度,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然。例如:夫妻關起門吵架互罵對方,如果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算是公然。若把吵架的場地,由屋內搬到屋外的馬路上,便是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雙方口無遮攔侮辱他方的惡言惡語,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見共聞,這就成立公然侮辱罪。3.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體是「人」: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若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人在法律上有兩種含意,一種是有血有肉,可以稱「你、我、他」的自然人,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農會、漁會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分的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為法人,都是這個法條中所稱的人。
haoxinzuo wrote: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我當然是根據事實囉https://zh.wikipedia.org/wiki/%E9%81%93%E6%A0%BC%E6%8B%89%E6%96%AF%C2%B7%E9%BA%A6%E5%85%8B%E9%98%BF%E7%91%9F倒是你連這點常識都沒有也好意思在這裡大放厥詞還真不曉得你哪裡來的自信講"態度" 請問您貼他的wiki重點是那?想指出那點?麻煩提供我一些常識。
kevinwu6778 wrote:請問您貼他的wiki重點是那?想指出那點?麻煩提供我一些常識。...(恕刪) 那個連結裡面就有麥克阿瑟領導軍隊鎮壓美國退伍軍人示威請願的紀錄了對了,有關對本人的人身攻擊,閣下是打算刪除還是修改呢???
haoxinzuo wrote:對了,有關對本人的人身攻擊,閣下是打算刪除還是修改呢???1932年,約2萬名一戰退伍軍人在美國政府拒絕發放其戰時服役薪金的要求後展開示威活動,是為酬恤金進軍事件,後遭到由麥氏指揮的武裝聯邦部隊鎮壓,造成數名退伍軍人被殺,數百人受傷。該事件為麥克阿瑟最具爭議性的軍事行動之一。 如果是您的要求,我不會刪除,也不會修改。你前面說你自己不是白痴,才不會去試,反之您叫我試,意即您認為我是白癡才會去試,所以我才會說沒人比您更白癡。那您對本人的人身攻擊,閣下是打算刪除還是修改呢???有看到紅色的字嗎?再說,一再強調處理手段跟事後態度是不同的事,還搞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