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女大生工時太長離職竟遭名店求償59萬

總而言之,因為違反勞基法的罰則都太輕...
如果像某些國家將這種蓄意違反的事件以刑事案件來處理...
看看還有多少主管敢嘗試犯法?
"違法就是違法
既然雇主違法 就可以立刻走人 不需要按照程序來
這也是勞基法規定的"

我想知道勞基法哪一條規定,雇主違法,勞工可以不用按照程序?

台中勞工局不是查到有問題,請問勞工局開罰了嗎?還是只是放話而已,雇主連兩萬都省了。
Drango wrote:
'違法就是違法既然...(恕刪)


本棟樓 12樓不是說明的很清楚了


員工終止契約亦可分為不經預告及須經預告兩種,說明如下:

(一)不須經預告: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不須經預告即可終止契約。

(1)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契約所定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4)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5)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台中勞工局不是查到有問題,請問勞工局開罰了嗎?還是只是放話而已,雇主連兩萬都省了。
================
關於這一點 煩請致電勞工局

大家一起來監督

littlesnow wrote:
本棟樓 12樓不是...(恕刪)


帳面看來, 1,2,6款就已經是這樣了(雇主), 員工建教生也好不經預告離職何來問題之有?

Drango wrote:
看完高餐大回應,可以確定學生不是用勞基法,因為實習是學校和廠商簽立合作合約。

這樣在法律上有大的討論空間。

搜尋很多實習生還滿可憐的,不適用勞基法就算了,最低工資也不受保障。..(恕刪)


建議您看完內容

1.學校和業主契約內容就要求要符合勞基法。
2.即使沒要求,私約也不能抵觸法令。

所以這在法律上完全沒討論空間
今天新聞寫說

兩女大生去飯店工作

前雇主跑去跟飯店主管告狀
bat002008 wrote:
前雇主跑去跟飯店主管告狀...(恕刪)

運氣不好..參加社團遇到一個爛老闆..
另一個老闆的員工離職..跳槽到那個爛老闆公司..
大約就一個月後..那個員工離職..重回老公司工作..
結果..聽到爛老闆跟前公司老闆抱怨..此員工很爛..不要用他..
前員工老闆吐嘲..員工如何我會不知道?

眾所周知的爛老闆..告甚麼狀呢?
真的自討無趣..
但怪的是..這社會真有這種事..
Drango wrote:

我想知道勞基法哪一條規定,雇主違法,勞工可以不用按照程序?
...(恕刪)


想討論,麻煩功課也作一下,之前好幾樓都指出了雇主違法的地方了,而且勞基法可没把實習生排除在外,適用的前提是有受雇並有給薪水的工作者,以下勞基法第二條也請看一下,別陷入詭辯而不自知。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還有,你之前貼的連結,裡面並没有說此實習案不適用勞基法,聲明中的第四點請再看一遍,跟你說的完全不同。
http://m.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986644

針對永采烘焙坊與實習生的勞資糾紛案,台中市政府勞工局今晚宣布,因業者違法事實明確,且無改善之意,決定重罰100萬元。
永采烘焙坊的實習生及員工因不堪超時工作而相繼離職,卻遭業者求償59萬元,業者已在勞資爭議調解時決定放棄求償。而在超時工作部分,勞工局在1月6日受理後派員稽查,確認業者有使勞工延長工時超過1個月46小時,並讓勞工連續工作超過13天等情形,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另於106年2月24日再度稽查業者提供的全部資料,發現違反勞基法第22條(溢扣工資)、第24條(未給付加班費)、第39條(未給付國定假日加倍工資)規定。

終於重罰100萬了耶!!!
為啥郭董只有重罰2萬呢???????

小嘟嘟上街去 wrote:
http://www...(恕刪)


太惡劣了!

我個人永遠抵制永采烘焙坊和台中桃太郎日本料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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