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ango wrote:
'違法就是違法既然...(恕刪)
本棟樓 12樓不是說明的很清楚了
員工終止契約亦可分為不經預告及須經預告兩種,說明如下:
(一)不須經預告: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不須經預告即可終止契約。
(1)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契約所定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4)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5)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台中勞工局不是查到有問題,請問勞工局開罰了嗎?還是只是放話而已,雇主連兩萬都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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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一點 煩請致電勞工局
大家一起來監督
Drango wrote:
我想知道勞基法哪一條規定,雇主違法,勞工可以不用按照程序?
...(恕刪)
想討論,麻煩功課也作一下,之前好幾樓都指出了雇主違法的地方了,而且勞基法可没把實習生排除在外,適用的前提是有受雇並有給薪水的工作者,以下勞基法第二條也請看一下,別陷入詭辯而不自知。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還有,你之前貼的連結,裡面並没有說此實習案不適用勞基法,聲明中的第四點請再看一遍,跟你說的完全不同。
針對永采烘焙坊與實習生的勞資糾紛案,台中市政府勞工局今晚宣布,因業者違法事實明確,且無改善之意,決定重罰100萬元。
永采烘焙坊的實習生及員工因不堪超時工作而相繼離職,卻遭業者求償59萬元,業者已在勞資爭議調解時決定放棄求償。而在超時工作部分,勞工局在1月6日受理後派員稽查,確認業者有使勞工延長工時超過1個月46小時,並讓勞工連續工作超過13天等情形,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另於106年2月24日再度稽查業者提供的全部資料,發現違反勞基法第22條(溢扣工資)、第24條(未給付加班費)、第39條(未給付國定假日加倍工資)規定。
終於重罰100萬了耶!!!
為啥郭董只有重罰2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