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預計下個月四月初離職公司管理部說特休是按年資比例天數休同事2004年5月17到職2005休4天特休2006休7天特休2007休8天特休2008休10天特休2009休12天特休2010休13.5天特休2011休14天特休目前2012年已休了3.5天所以總共休了72天因此到離職前目前只剩下2天而已各位大大是這樣嗎??已經很多同事離職都遇到這樣補充一下:公司說他今年完全沒特休!!(因5/17前離職)今年所休的是之前總天數看少幾天,今天再休幾天!!
a-cat wrote:同事預計下個月四月初...(恕刪) 可以去申訴 特休就是滿一年給7天 只是在所謂的滿一年的認定上是有爭議的有一些公司是算年度的 而不是算你到職後一年 這是有落差的 這塊 滿一年的認定上 勞基法 愛莫能助
a-cat wrote:同事預計下個月四月初...(恕刪) 錯了 很明顯 2004進來2005才休到2004的特休 其實這本身就違法了 現在2012休2011的特休 2011整年都有在職 還要算甚麼比例? 進來那年算比率 離職那連也算比率
jackual0612 wrote:可以去申訴 特休就...(恕刪) 看公司啦 其實以我們公司來說進去的當年就按比例給特休了因為一般照勞基法要滿一年才會給特休所以算是每年預支特休至於原po的公司如果是隔年才給的特休那這樣算是有問題的
benny1901 wrote:按照比例請特休~~很...(恕刪) 但 還是用 滿一年後 7天的為原則 至於有一些公司在員工到職滿一年 但未到下一個年度時 會使用所謂的比例方式 給予特休 這塊勞基法沒有明訂至於有一些公司特休是算小時 or 硬規定 採 用 一整天計算 不接受半天 這塊也是 愛莫能助
看起來是有些地方不太對EX:2005年5月後就因該給七天特休而且是不得以比例計算但是後面幾年給的特休天數也並沒有比法定的少啊若真的要用勞基法第三十八條內的方式下去算2004年五月~2007年五月 一共有21天特休2007年五月~2009年五月 一共有20天特休2009年五月~2012年四月 一共有31天特休(如果有算錯還請熟知的朋友提出指正,感謝)看樣子貴公司整體上也沒少給,若因此去勞工局投訴恐怕
jackly11 wrote:我就也是,不過懶得爭...(恕刪) 以前很多公司是按照每個員工到職日計算..滿一個年度時才給X天特休.公司員工眾多時,可能會不好統計..所以改為年度計算.(但原則比例沒改變)也就容易產生一些誤會.只要比例給的對..公司應該是沒有違法
我的離職經驗也是如此,公司對於離職員工都很斤斤計較以我上一份工作來說,待滿一年後就享有7天特休假當跟公司提出離職申請後,公司說要按工時比例去計算特休時間每天工時 8 x7天 =56hr,56/12月 =4.6 (其實一天工時是8.5,公司偷了0.5)假設於5月提出離職申請,所以特休只能請 4.6 x5 =23hr並沒有辦法實際休滿到7天,反正助理講一堆又什麼法律的反正最後都要到新公司去報到,想休就休給你扣錢也沒差了ps 上市公司(竹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