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沒去公司開會!!!就被炒魷魚了........請問該公司是否有觸犯勞基法???!!!
麻倉 wrote:
公司的全體會議!!!!
我不是主持人!!!
公司是排休制!!!
就是不爽去....月休六天!!!每天上班9點30到22點!!!!
放假還要去開會.....想到就不爽!!!
所以~我要跟公司要非自願離職證書???
公司就沒有違反勞基法嗎???
這種事情可大可小
通常沒去是沒事 但現在時機敏感 只能說你自己給人家留了把柄=.=
公司有沒有違反勞基法 就看他用甚麼名義請你走 還有整個流程怎麼處理..
如果是照勞基法開除 應該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轉貼自勞委會官網)
::: 法規: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如果是開會缺席 可能會是#5吧(猜的...)
如果是上述條件資遣 公司要給你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資遣費(看你的年資)
下次遇到這種狂砍人的時節 自己要聰明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