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找不到明確答案,故來此請教大大們。
請問:領時薪的人,用餐時間是否也應算工資?
請有經驗的大大幫忙解答
謝謝
(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我也不太確定有沒有違反耶,但是休息時間本來就不算薪水吧
不過不應該直接除以9吧?你的10小時看來應該是要算成
8小時上班(109*8 = 872)
1小時休息(休息時間不算薪水)
1小時加班(109*1*1.33 = 145)
以上是我自己的感覺啦,也不知道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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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上網找了一下
按日計酬者工資算法
裡面第五點加班費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