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知道[行政執行法]與[發展觀光條例]哪個法令的層級較高?

對法令完全外行,但最近看到[行政執行法]與[發展觀光條例]裡似乎有相衝突的地方,想請問達人們哪個法令的層級較高?若有衝突時應該依據哪個法令
.....特別法優先普通法....
所以...要看情況....

那幾條衝突?

如果是與發展觀光有關的事務....
有些是能跳過行政執行法...

cucubird wrote:
.....特別法優先...(恕刪)


太感謝cucubird 幫忙解惑,我發現到的問題如下:

「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第八款及「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解釋令,係參照主計處行業別分類表之I大類55中類551小類裡的5510細類:短期住宿服務業以從事以日或周為基礎,提供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等行業,如旅館、旅社、民宿等。

但對該細類定義之不包括部分,也就是:僅對特定對象提供臨時性住宿服務之招待所歸入5590細類[其他住宿服務業]的這個部份,是由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3項去規範: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安全、經營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致使針對5590細類之其他住宿服務業之部份(從事551小類以外住宿服務之行業,如露營區、休旅車營地及
僅對特定對象提供臨時性住宿服務之招待所)規範不清。

人民應有選擇由營利事業與非營利事業所設立之招待所的權益才對!

但發展觀光條例僅規定供特定對象的住宿必須為非營利事業。

行政執行法第三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像這樣的情況會不會有所牴觸?能否跳過?
一個是實體法,一個是程序法,哪來牴觸的問題?

wirklich1021 wrote:
一個是實體法,一個是...(恕刪)


實體法與程序法
這兩個名詞好難理解喔

小小奧 wrote:
實體法與程序法
這兩...(恕刪)


簡單來說...
教你吃什麼東西...實體法
教你怎麼吃東西...程序法
不過..不用想太多...
你只要知道..什麼身份的人,做什麼事,用什麼法...

人民應有選擇由營利事業與非營利事業所設立之招待所的權益才對!
你這想法是有問題的...
嚴格說在政府的規劃下是有問題的

因為台灣有官辦旅館...(美國也有啊..大衛營..只有總統能去玩...)
所以..如果官辦旅館也能收一般民眾...
那民辦旅館會無法競爭....

舉例:前年,我家一行..4大四小去澎湖..
我姐夫是警察...所以訂警光會館...
8個人.通舖(木地板+床墊)...一晚2000塊....
民辦旅館...怎麼拼...

所以..政府的想法是...
旅館..分兩種
營利(民辦),非營利(官辦)
營利的...就啥人都能收...
非營利的..就要有相關身份才能入住
(這是特權嗎?...是...非營利的旅館地點風景都不錯...)

行政執行法第三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沒衝突啊...
「發展觀光條例」.....「旅館業管理規則」......
你看各法第一條...都會寫立法目地...

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中華文化,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

一般民眾...能用到的是...消保法.....

......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
人民..有時不代表所有的人民...
依發展觀光條例...
人民代表的是..地方政府(人民代表)及旅館業者....
至於...你(一般人民)想住非營利旅館的權益...不在法律保障範圍內





cucubird wrote:
所以..政府的想法是...
旅館..分兩種
營利(民辦),非營利(官辦)
營利的...就啥人都能收...
非營利的..就要有相關身份才能入住
(這是特權嗎?...是...非營利的旅館地點風景都不錯...)

行政執行法第三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沒衝突啊...
「發展觀光條例」.....「旅館業管理規則」......
你看各法第一條...都會寫立法目地...

為發展觀光產業,宏揚中華文化,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敦睦國際友誼,增進國民身心健康,加速國內經濟繁榮,制定本條例;)


我不解的就是觀光發展條例怎能硬將要有相關身份切給官辦去做,而執法者依此來開罰,以致像扇平山莊這種特殊形式的住宿成了非法營業,看起來很不公平。

能不能做應該回歸市場機制,如您說的四個人2000元,如果民辦有人願意以有條件方式(像是願意接受以限水、限電、限空間、限制營業時間、、、等等條件的特定對象)去經營,為什麼要去禁止?

是因為在特定對象住宿方面的建管與消防較為簡便?官辦希望自己抓住簡化程序的資源?

既然發展觀光的條例立法的目的是在發展觀光產業、、、,那上述的行為不但與立法目的無關,也真的不符合行政執行法第三條所說的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啦

...是4個大人...4個小孩...共八人....通鋪房一間...2000
如果照民宿.大約要三個房間..住宿費快一萬吧..

民宿如果是通鋪...算人頭的...我學生時期住過一人600的...

民營業者是沒辦法跟官辦競爭的...
成本就是個問題...官辦不需要穫利...

曾經...官辦旅館是也能接受一般遊客入住的....
但是..忘了那年....有人出來抗議官與民爭利...
之後官辦旅館要限制身份才能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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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三條所說的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啦
這你還是誤會...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是指對人民公平...
這個地方..以合法開發為前提..(公共利益..)
你能申辦民宿,我能申辦民宿...
不能..你是本地人..可以辦民宿,我是外地人不能辦民宿...
這就是公平
----------------------------------------------------------
你要想..官辦旅館還有兩類

有些地方是限制開發的...能用的土地..大多是國有的....
這種的..就不會限制入住身份...ex:大雪山鞍馬山莊...

有些是沒限制開發..周邊有民宿...
ex:澎湖警光會館...

前者如果民辦...那費用會更高
對環境的破壞..無法控制....
你想..如果玉山排雲山莊改民營..會收費多少??

後者..民辦業者多如毛....
官辦的..除了便宜..沒啥優點..
(當時住那警光會館..還有宵禁..10點還是11點就關門.大廳關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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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在特定對象住宿方面的建管與消防較為簡便?官辦希望自己抓住簡化程序的資源?

消防等..都會有一定規範...沒的商量...
官辦的..最低標準是一定符合的..該有滅火器的..不會少..
反而一些民宿會少這些東西...

官辦希望自己抓住簡化程序的資源?
如果你是指..官方希望能控制限制開發地區的開發方式....
ex:大雪山....
是的..
不是不能招標..但通常會惹一身騷...
所以在能獨佔的情況下...政府是不會把開發權力放出來....






小小奧 wrote:
對法令完全外行,但最...(恕刪)


樓主是不是搞錯甚麼了

基本上觀光條例跟行政執行法兩個沒有關係

先看行政執行法第2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
行及即時強制。

意思是說當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EX:罰單或行為或不行為義務EX:請你拆除違建

你沒有去履行的時候國家可依行政執行法來做強制執行

第3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
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系指在強制執行時的方法EX:欠國家600罰單結果把你價值幾千萬的房子賣掉

或是為了拆一部分的違建結果把整棟樓都拆了

都是有違反強制執行法第三條之虞的

另外樓主提到人民應有選擇由營利事業與非營利事業所設立之招待所的權益才對!

營利並對特定對象提供臨時性住宿服務之招待所

屬其他住宿服務業

應依發展觀光條例第24條第1項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以上為小弟之淺見

供樓主參考一下
觀光發展條例怎能硬將要有相關身份切給官辦去做,而執法者依此來開罰,以致像扇平山莊這種特殊形式的住宿成了非法營業,看起來很不公平

>>>

扇平森林生態工作站

我去住過勒

怎麼是非法營業呢 ???

http://shanping.tfri.gov.tw/情報站/申請住宿/tabid/406/Default.aspx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農林試秘字第0970003054號令發布

第一點 訂定目的:為妥善管理本所六龜研究中心扇平公產寄宿舍,特訂定本須知。

第二點 收費依據:依據規費法第四條、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第三點 寄宿舍區域:林業會館、木屋、普通房(3至12號雅房)。

第四點 借住對象:寄宿舍屬員工宿舍,僅提供從事研究及生態教育推廣等相關活動借住者使用,主要住宿服務對象為:

(一)、本所及相關機關至扇平出差或進行研究之人員。

(二)、參加總所或各研究中心辦理各項活動之人員。

(三)、本所同仁及六龜研究中心扇平森林生態科學園志工親自陪同之親友前往六龜研究中心參訪者。

(四)、至扇平舉辦生態教育推廣等機關團體者。

第五點 申請程序及條件:

(一)、所內人員及相關公務單位出差人員,必須填寫申請表格(如附件),經六龜研究中心核准後,領取鑰匙進住。

(二)、所外人員辦理活動者,需另以公文申請,經六龜研究中心核准後,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住宿日算法:以每日下午15:00時至隔日上午11:00計算。逾時二小時以上者,以全日費用計算收費。

(四)、住宿期滿,如欲再住宿者,需重新辦理申請。

(五)、住宿房舍應依照扇平工作站人員之安排,不得任意指定房舍住宿。

(六)、如有需要餐飲服務,請事先告知。

第六點 收費標準:

(一)退休人員每人每天住宿清潔費300元,每間房間以住宿二人為原則。如需一人住宿一間,費用為每天每間700元。

(二)、其餘申請者,住宿林業會館二人房每間每天住宿清潔費1400元,三人房1800元;A,C棟木屋,每天每楝2800元,B棟每天為3600元;住宿普通房者,每人每天300元。

第七點 園區及住宿規定:

(一)、嚴禁於寄宿舍內賭博、酗酒、喧嘩,並不得攜帶寵物或於寄宿舍內生火煮食。

(二)、寄宿舍提供之各項設備不得任意損壞或搬離,且借用後應回復原狀,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三)、借宿者負有保管鑰匙之責任,如遺失須照價賠償。

(四)、借宿者如持有貴重物品,請自行妥為保管,寄宿舍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五) 、住宿者請自備盥洗用具,客房將不主動提供浴帽、梳子、牙膏、牙刷、刮鬍刀、

毛巾。

(六)、進入扇平森林生態科學園區,禁止下列事項:

1. 生火煮食、煮水泡茶及烤肉等。

2. 大聲喧嘩及唱卡拉OK。

3. 戲水

4. 各種球類及喧嘩之團康活動。

5. 釣魚。

6. 打獵。

7. 禁止攜帶釣具、炊具、獵具及其它違禁品。

(七)、非公務用之汽機車請停放於停車場。

第八點 本須知視實際需要,由六龜研究中心依規費法之規定定期檢討,並呈送總所核定後實施。


>>>

如果是山下的那一家飯店

是不是因為沒有合法申請旅館飯店執照?

又不符合民宿的申請條件而被裁罰 ?

http://www.traa.org.tw/room/Q&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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