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是月薪制的
底薪是法定的最低薪資
他說超過八小時上班的話
加班一小時是一百塊
上班遲到的話,遲到數分鐘扣薪多少未知
但超過一個小時,扣當日薪水六百五
超過二個小時,扣當日薪水六百五乘二
超過二小時且又不來上班,算曠職,扣當日薪水六百五乘三
但遲到後全勤一千沒了這部份可以理解
加班的薪資跟扣薪是公司經理講的
請問這上述有違法勞基法嗎?
rcaspd wrote:
謝謝大大的解說我也直...(恕刪)
寄去問了,等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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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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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意信箱 敬啟
以上發言,如有雷同,純屬"祝塞"。以上發誩,不代表本人立場,本人更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hob5378 wrote:
備註一下,看看結果如...(恕刪)
有回信了…
承辦人員: 勞動條件處第二科
回覆內容:
您好:102年4月23日的電子郵件已收到。
查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工資係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全勤獎金」若係依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於核計是否包含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允予列計。至勞工遲到是否給付「全勤獎金」,除法令以強制規定者外,可從勞雇之約定,惟仍不得違反基本工資之規定。
又,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19,047元,每小時為109元;前者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兩週84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若原約定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240小時者(指月薪總額除以30日再除以8小時),其平日每日工資可據前約定推算為634.9元(即19,047元除以30日)每小時工資額推算為79.36元;爰勞工如請事假1日,當月工資仍不得低於18,412.1元。另,勞工遲到以扣發該段期間工資為限,尚不得溢扣。
再查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如需勞工延時工作,除應依法定程序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實施外,並應徵得勞工本人同意。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且應依該法第24條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依來函所敘,您所服務的事業單位似有違反法令情事;為避免公文往返影響時效,請速向當地縣、市政府的勞工或社會局,申訴或請求協處,以維權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以上發言,如有雷同,純屬"祝塞"。以上發誩,不代表本人立場,本人更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