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公司要求簽署以下條約 是有約束力的嗎
1. 在職中公司提供的教育訓練費用 如果因離職或工作狀況明顯不合適而遭開除的話需要全額賠償
2. 不得在離職後半年內從事或營業同類工作 , 否則將追回三個月工作薪資獎金
彭雲彥 wrote:
1. 在職中公司提供的教育訓練費用 如果因離職或工作狀況明顯不合適而遭開除的話需要全額賠償
2. 不得在離職後半年內從事或營業同類工作 , 否則將追回三個月工作薪資獎金
...(恕刪)
1. 一般會有期限, 例如外訓完畢一年內,自行離職或被開除的話要按照比例賠償...還沒見過無效期的..
2. 除非在簽約時有給付相當的簽約金, 或是在離職時有給付相當的補償金...不然是無效的...他要追討也沒那麼簡單,除非可舉證說你竊舉公司機密...
這種公司要離職時記得, 除了私人物品外,什麼都不要帶走...一些USB和隨身硬碟的東西,也先給IT看完裡面內容,確認無誤後才帶走...離職單與交接單也記得影印後請HR蓋章,自己留底...
3. 要注意, 現在有很多公司企圖鑽漏洞, 會在你每月薪資裡加灌一項名目, 叫競業條款補償金...這就還有些爭議...
但第三點應該不會有太大的爭議才對
因為對於離職後的競業禁止補償金在法條內是離職時(後)給的才算數
若在職期間給的名目....應該是不算入該補償金類
不過....還是要由專業的人才解答
tequila47 wrote:
1. 一般會有期限, 例如外訓完畢一年內,自行離職或被開除的話要按照比例賠償...還沒見過無效期的..
2. 除非在簽約時有給付相當的簽約金, 或是在離職時有給付相當的補償金...不然是無效的...他要追討也沒那麼簡單,除非可舉證說你竊舉公司機密...
這種公司要離職時記得, 除了私人物品外,什麼都不要帶走...一些USB和隨身硬碟的東西,也先給IT看完裡面內容,確認無誤後才帶走...離職單與交接單也記得影印後請HR蓋章,自己留底...
3. 要注意, 現在有很多公司企圖鑽漏洞, 會在你每月薪資裡加灌一項名目, 叫競業條款補償金...這就還有些爭議...